控方指被告趁女友不在家時對小兄妹犯案,包括給受害女童看女性裸照,要她模仿裸女的動作,以及趁女童睡覺時非禮和企圖強奸她。至于受害男童,控方指被告對他動粗、性侵和企圖肛交等。
不過,在審案法官看來,兩名受害人的證詞非常可信,包括女受害人能記得案發過程的具體細節,以及男受害人在庭上供證時具有說服力,例如在憶述性侵犯事件時明顯表現得痛苦。三司認爲,審案法官的裁決無誤,爲此駁回被告的上訴。
被告則反指小兄妹編造謊言汙蔑他,若真有此事,兩人不可能拖上超過10年才說出自己受害。被告也稱他甚少有機會兄妹倆單獨相處,所以不可能如他們所說的,經常對兩人伸出狼爪。
對于被告的種種惡行,小兄妹的母親完全不知情。被告在2006年與女友分手後被趕出家門,他性侵犯小兄妹的罪行也告一段落。
本案發生于2000年至2005年之間,受害小兄妹分別是在11至13歲之間,以及七歲至13歲之間遭被告性侵犯。兄妹倆目前分別爲31歲和30歲。他們的母親現年50歲,案發時是被告的女友。爲了保護受害人,法官谕令媒體不准報道可能泄露他們身份的資料,包括被告的名字。
審訊揭露,受害兄妹的親生父親在1991年過世。1998年初,小兄妹的母親在酒廊工作時結識被告並開始交往,兩個孩子也以“爸爸”稱呼被告。2000年,被告開始與女友和小兄妹同住。由于被告沒有穩定工作,女友則身兼數職,因此小兄妹很多時候由被告照顧。
案發10年後母女爭吵才從兒子處得知真相
現年49歲的男子被控12項控狀,包括非禮、性侵、企圖強奸、抵觸兒童與青少年法令和國民登記法令等。他不承認其中八項控狀,案件一年前在高庭開審,去年中接受判刑。
2016年,母親與女兒吵架後,向兒子投訴女兒叛逆,兒子這才通過短信,把他與妹妹受害的經曆告訴母親。兒子透露,因體恤母親工作辛苦,兄妹倆才會隱忍那麽多年。母親之後帶子女上警局報案。
男子非禮、性侵與企圖強奸同居女友的年幼子女,一對小兄妹選擇隱忍而不敢告訴母親,直至案發超過10年後才吐露真相。男子不服被判罪成,星期一(1月16日)上訴至最高法院但被駁回,須坐牢18年和打鞭24下。
一對兄妹年幼時遭母親的同居男友性侵,案發超過10年後才吐露真相。涉案男子不服被判罪成,指兄妹編造謊言汙蔑他,上訴至最高法院但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