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a之後通過包括文達星高級律師與來自德尊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姚樹茂、許君甯和楊健威的律師團隊提出上訴,要求最高法院上訴庭改判E6的專利權無效並且應被撤銷。上訴案正式開審之前,在三司的要求下,訴辨雙方各委派兩名科技專家,舉行一個長達三天的“補習課”,爲三司解析涉及專利權的科技系統與細節。
根據專利法令,所有專利必須符合具有“充分說明”的條件,即完整且清楚地說明相關産品或科技發明的內容,否則法庭可谕令撤銷專利。三司認爲,一項專利的說明是否充足,取決于它是否能讓一名技術專員清楚地執行相關科技或産品生産程序;若無法,那意味著專利說明不足,該專利應完整地被撤銷。
新加坡人造鑽公司與國際知名鑽石制造商的科技公司對簿公堂,原本敗訴的本地業者上訴得直,獲得最高法院裁定它沒有侵犯制造鑽科技的專利權,可繼續采用它現有的人造鑽科技。
根據判詞,E6和IIa是人造鑽石業的競爭者,兩家公司都采用一種叫作化學氣相沉積的技術來制造鑽石。E6在2016年初入禀法院,起訴IIa侵犯屬于E6的兩項科技專利權,並在2020年獲得高庭裁定IIa侵犯了其中一項專利權。
三司在本月17日發表的標志性判決中,對一項專利權會在什麽情況下被裁定“無效”作出了闡明。三司指出,任何新發明的專利都必須有充分說明,讓技術專員能夠執行相關科技或生産産品;同時,專利說明也應清楚讓技術專員知道,其他産品或科技是否侵犯了這項專利。三司認爲,把這項原則用于人造鑽專利案件上,E6稱IIa侵權的指控無法成立。這次裁決也將影響日後法庭在審理同類案件時,如何定義一項專利的說明是否充足。
同時,如果專利說明無法讓技術專員清楚地辨識其他科技或産品是否侵權,那它同樣不足,相關專利應被撤銷。
IIa首席科技官米斯拉教授告訴《聯合早報》,公司對于上訴庭的裁決感到非常高興。“我們成功維護了我們的專權,繼續用化學氣相沉積來制造鑽石的科技。我們也很感謝我們的律師團隊,給予極大的幫助與指導。”
若不具“充分說明”條件 法庭可谕令撤銷專利
這場耗時七年的官司在2016年開打,相信是本地近年來最具影響力的專利侵權官司之一。訴辨雙方分別是屬于國際鑽石品牌戴比爾斯集團(De Beers Group)的Element Six科技公司(簡稱E6)與新加坡公司IIa科技公司(IIa Technologies,簡稱IIa)。由于案件涉及複雜的人造鑽科技,以大法官梅達順爲首的三司在正式審案前,特地要求訴辯雙方派出專家,爲三名法官“上課”。
在三司看來,E6提供的專利說明含有不確定性,包括無法讓技術專員清楚知道所應采取的具體科技方案,或所制造的鑽石是否侵權。三司最終裁定IIa沒有侵權,並谕令撤銷E6原本持有的專利權。
在三司看來,E6提供的專利說明含有不確定性,包括無法讓技術專員清楚知道所應采取的具體科技方案,或所制造的鑽石是否侵權。三司最終裁定IIa沒有侵權,並谕令撤銷E6原本持有的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