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司法改革法案(Family Justice Reform Bill)星期四(4月20日)提呈國會一讀。法案擬議推行的一系列改革,包括進一步明確法官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可發揮更大主導權。
此法案也要進一步提升家事司法程序的效率。離婚雙方若沒獲得法庭批准,不得向法庭提出不必要的申請。所謂不必要的申請,是指被法庭認爲會阻礙或拖延司法程序,或者會對孩子造成負面影響的申請。
如果法官認爲庭上盤問會對心理較脆弱的證人造成不必要的壓力,就可對盤問程序做出限制。法官也可親自與離婚夫婦的孩子面談,了解他們的意願,以做出符合孩子利益的裁決。
家事司法程序的相關詞彙未來也有會進一步簡化,好讓當事人更容易理解。例如,“起訴人”將改成“申請者”。
例如,如果法官認爲庭上盤問會對心理較脆弱的證人造成不必要的壓力,就可對盤問程序做出限制。法官也可親自與離婚夫婦的孩子面談,了解他們的意願,以做出符合孩子利益的裁決。
由于離婚雙方常陷入互揭瘡疤的局面,因此2014年推出了讓法官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占主導權的方針。此法案擬議進一步明確法官有權下達相關庭令,以照顧家庭和孩童的利益。
清官難斷家務事,不過家事司法改革法案生效後,法官處理離婚案時將有更大主導權,包括可限制庭上的盤問程序,以免造成家庭關系進一步破裂。
法案擬議的改革是律政部、社會及家庭發展部,以及家事司法法院,爲持續加強治療式司法模式的步驟之一。
衛生部兼律政部高級政務次長拉哈尤·瑪贊上周接受媒體訪問時說,家事司法程序往往涉及破裂的家庭關系和兒童,因此當局著重治療式司法模式,主張各方減少對抗。有關法案擬議進一步加強治療式司法元素,幫助當事人渡過人生中的艱難時期,重新出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