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加坡知識産權仲裁制度概覽
知識産權是國家發展的戰略資源和國際競爭的核心要素。爲強化知識産權法律保護,有效解決知識産權爭議,新加坡在完善知識産權訴訟制度的同時,還注重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通過修訂《知識産權(爭議解決)法令》、設置世界知識産權仲裁與調解中心新加坡辦公室等途徑,探索實施公正高效的知識産權仲裁制度。
知識産權仲裁制度的曆史發展
作爲知識産權法律保護制度最完善的國家之一,新加坡曆來重視知識産權法律制度的完善。進入21世紀以來,新加坡先後修改了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和注冊外觀設計法等法律制度,完善知識産權法律保護體系。同時,面對日趨複雜的知識産權糾紛,新加坡通過修訂《知識産權(爭議解決)法》《最高法院(知識産權)實施條例2022》等法律,賦予高等法院、州法院以及新加坡知識産權局審理特定知識産權糾紛的權力。鑒于知識産權糾紛具有技術性、地域性、時效性、保密性等特征,傳統知識産權訴訟存在審理周期較長、專業問題較多、解決難度較大等弊端,跨境知識産權訴訟還涉及法院管轄、法律適用以及承認執行問題,新加坡開始探索訴訟外知識産權糾紛解決途徑,將仲裁作爲知識産權糾紛解決的重要制度。
曆史地看,新加坡知識産權仲裁制度始于1990年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的成立。盡管該中心並不專門審理知識産權案件,但知識産權專家組有權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審理部分知識産權案件。2009年7月,世界知識産權組織與新加坡簽訂協議,決定在新加坡設立世界知識産權組織仲裁與調解中心辦事處,並于2010年1月正式運行。根據《世界知識産權組織仲裁規則》(以下簡稱《WIPO仲裁規則》)的規定,與知識産權有關的所有商事糾紛,均可以以仲裁的方式在世界知識産權組織仲裁與調解中心新加坡辦事處解決,且相關仲裁裁決可在《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紐約公約》的成員國境內強制執行。
伴隨著知識産權仲裁實踐的推進,新加坡于2019年對《仲裁法令》《國際仲裁法令》等法律規定修改後形成《2019年知識産權(爭議解決)法令》,明確規定知識産權爭議可通過仲裁的方式進行解決,由此實現了知識産權仲裁制度的法定化。
知識産權仲裁制度的主要內容
仲裁範圍。新加坡《2019年知識産權(爭議解決)法令》第2條規定“知識産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地理標志等10種類型。同時明確可被仲裁的知識産權爭議主要包括知識産權可否強制執行、是否存在侵犯知識産權的行爲、知識産權的交易爭議、就知識産權支付補償的爭議以及知識産權是否存在、有效性、所有權、範圍、期限等相關爭議。此外還規定,不能僅因新加坡或其他地方法律規定其他主體享有某類知識産權爭議管轄權或法律未明確規定某類知識産權爭議的可仲裁性,而認定該類知識産權爭議不得仲裁。不難發現,新加坡通過“列舉+兜底”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擴大知識産權可仲裁範圍。
主要仲裁機構。目前,新加坡仲裁機構包括國際商會、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和世界知識産權組織仲裁與調解中心新加坡辦事處,而辦理知識産權仲裁的機構主要爲後兩個。其中,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可仲裁的案件範圍包括但不限于知識産權糾紛,該中心設置了由知識産權專業人員組成的知識産權專家組,依照《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規則》等制度解決各類知識産權糾紛。而作爲全球性唯一的常設知識産權仲裁機構,世界知識産權仲裁與調解中心擁有超千名獨立的知識産權領域的仲裁員、調解員和專家,能夠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最大程度保障糾紛處理的專業性。
仲裁程序。根據《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規則》等制度規定,在仲裁開始前,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願進行調解或者專家裁決。就內容而言,新加坡知識産權仲裁不僅包括仲裁程序啓動、仲裁員確定、仲裁審前准備、仲裁案件審理以及仲裁裁決等內容,還涉及知識産權爭議中與當事人切身利益相關的保密條款以及技術和試驗證據條款。在程序運行中,仲裁還注重線下審理與線上審理相結合,例如,根據《WIPO仲裁規則》規定,當事人可靈活采用郵件、快遞、傳真等方式提交知識産權仲裁申請,而仲裁庭也有權通過電話、視頻會議或其他在線工具與各方當事人舉行“預備會議”,以節約時間成本。
知識産權仲裁制度的主要特色
適用範圍較廣。新加坡不僅明確了專利權等10類知識産權爭議可適用仲裁程序,並且在具體爭議事項上,無論是中心問題還是附屬問題,抑或知識産權有效性問題,皆可納入仲裁的範疇。事實上,由于知識産權有效性爭議涉及國家公共利益維護或公共政策實施,能否對該事項進行仲裁在世界範圍內都存有爭議。而根據新加坡《2019年知識産權(爭議解決)法令》的規定,知識産權仲裁裁決效力僅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不影響第三方與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仲裁裁決的執行不能因爲所涉標的與知識産權爭議有關,就視爲當然違反了新加坡公共政策,這就爲新加坡承認知識産權有效性爭議的可仲裁性提供了法律依據。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即便當事人的爭議標的不完全與知識産權有關,也可通過仲裁的途徑解決,該規定最大限度地拓展了知識産權仲裁的適用範圍,有助于新加坡知識産權仲裁制度的國際化推廣。
保密程度較高。通常而言,如果當事人未在仲裁協議中明確約定保密條款,而雙方選擇適用的仲裁規則也未規定保密要求時,當事人是否需要遵循保密義務取決于仲裁地法律。不過,根據新加坡法律,保密義務屬于仲裁協議默示義務條款,受到法律絕對保護。例如,世界知識産權組織仲裁與調解中心新加坡辦事處專門設立保密顧問,以裁決保密問題並制定保密規則;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則規定仲裁員不得就有關仲裁事項向任何人發表聲明,當事人在因仲裁引起的訴訟中也不得申請將仲裁人員和工作人員作爲證人。此外,爲確保保密義務的有效執行,新加坡還賦予了法院執行有關仲裁保密義務的權力。
注重仲裁效率。知識産權仲裁程序與普通商事糾紛仲裁程序具有較高的相似性,但更注重仲裁效率的提升,爲此,新加坡不僅通過賦予仲裁員的自由裁量權、強化獨任仲裁員的適用等方式提升仲裁效率,同時還專門針對爭議標的額較小的知識産權案件制定了快速仲裁規則。世界知識産權仲裁與調解中心制定的《WIPO快速仲裁規則》,規定申請人在提交仲裁申請書時必須提交仲裁陳述書,且被申請人必須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後,應在20天內提交仲裁答辯書和答辯陳述書。快速仲裁一般實行獨任仲裁,仲裁員由當事人選定或仲裁中心指定,仲裁程序應在被申請人答辯書、答辯陳述書送達之日或確定仲裁員之日(兩者中較晚者)起3個月內終結。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也設置了快速仲裁程序,規定當存在爭議金額不高于1000萬新加坡元、當事人雙方約定或異常緊急情況下,當事人可書面申請適用快速仲裁程序。
(作者:範衛國 李丹 單位:西南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