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歲的被告蘇偉傑(譯音)不承認蓄意傷人的罪行,經過審訊後被判罪成。他所面對的另外三項蓄意傷人、魯莽行爲傷害他人和魯莽行爲危害他人安危的控狀,則擇日審理。
豈料,被告一下車就推了受害人的胸口,接著從受害人的身後用手臂勒對方的脖子,受害人極力掙紮,但無法掙脫,一度感到窒息。
《新明日報》早前報道,根據受害人的說法,車禍發生後,被告突然說各自負責維修費,轉身就要上車。受害人隨即尾隨,把手放在車門門框阻止被告關門,想要跟被告拿個人資料。
附近咖啡店的食客見狀,喊叫被告松手,其中一人揚言報警,被告才松了手,並開車離去。
主控官在結案陳詞中提到,被告雖然稱自衛,但也承認是自己先動手,指對方侵入了他的私人空間,不過受害人當時還未跟他有任何的肢體接觸。
兩車相撞後,駕駛員下車拍照留證,其中一人丟下一句修車費各自負責就要離開,另一人手放車門阻對方,結果被推胸還遭勒頸,肇事駕駛員星期四(6月1日)早上被判坐牢四周,有意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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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星期四早上被判坐牢四周,但他不滿裁決與判刑,提出上訴,目前以2萬5000元保釋待審。
主控官也認爲,被告大可報警,畢竟他的手機就在身上,有至少兩次的機會報警。即便真的是自衛行爲,被告也對受害人造成了超乎自衛程度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