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公司認爲,相關個人和上市主理商都未能證明公司遵守了上市規則,要求上市主理商展開充分的評估和盡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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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公司指出,評估上市申請時會考慮不同因素。其中一個關鍵因素涉及公司董事、管理層、創始股東和控股股東的品格和誠信。
新交所監管公司(SGX RegCo)星期四(6月8日)就過去審查上市申請發現的問題和所作出的決定,進行了說明和厘清。
新加坡國立大學商學院教授、企業治理專家麥潤田接受《聯合早報》采訪時說,新交所向上市主理商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同樣重要的是,如果上市主理商未能履行職責,交易所應問責。”
上市主理商建議采取一些措施,以減少這名聯合創辦人對公司董事會的不當影響,例如額外的內部控制措施,以及不委任當事人爲董事。
上市主理商發現,這名聯合創辦人曾因僞造以及詐欺罪行被控告和監禁。他也涉及幾起民事訴訟,包括兩起與不支付擔保和賠償金有關的案件。
以介紹方式第二上市的公司不會增發股票集資,中國高端智能電動汽車制造商蔚來(NIO)和菲律賓的皇勝釀酒(Emperador)都以此方式在我國第二上市。蔚來和皇勝釀酒分別在美國和菲律賓第一上市。
例如不同司法管轄區對主要股東(substantial shareholder)的定義不同,爲了確保信息平等,新交所允許公司修改內容,但要求公司確保文件中披露的信息,與在第一上市地點作出的披露是一致的。
針對申請來我國第二上市的公司,麥潤田認爲,新交所須留意那些在先進市場第一上市的公司是否確實遵守該市場的規則。“例如有許多在美國上市的中國公司是外國私人發行者,它們可能在開曼群島注冊並上市,所以遵守的是開曼、而不是美國的上市規則。”
另外,一些以介紹方式到我國第二上市的公司指出,新交所要求公司在介紹文件(Introductory Document)披露的細節,與它們在先進市場第一上市的監管要求不同,這可能令投資者困惑。
新交所:確保信息平等 允許修改介紹文件內容
監管公司也說,雖允許公司調整內容,上市主理商仍必須說明修改了哪些內容以及修改原因。
某家公司申請上市,卻被發現聯合創辦人曾因各項罪行被控告和坐牢,公司還有意委任他擔任執行人員。新加坡交易所要求上市主理商(issue manager)展開充分評估和盡職調查,確保公司適合上市。
過去有兩家申請上市的公司,創辦人或公司有意任用的首席執行官在品格和誠信方面出現了問題。其中一家公司有意委任聯合創辦人負責客戶管理、制定客戶管理和項目招標方面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