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選舉委員會
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律系客座教授陳有利告訴《聯合早報》,總統選舉委員會的斟酌權有一定局限,以憲法第19(4)(b)節條文來說,主要用在斷定候選人所管理企業的複雜程度。職務性質、企業規模和申請者表現等其他條件則沒有太大的迂回空間。
他日前受訪時也說,潛在候選人若想結合在多家公司的經驗來證明參選資格,就必須同一時間擔任這些公司的首席執行官。
吳振華12日宣布競選意願時曾說,過去40年他擁有過100多家公司,包括七家上市公司,所有公司總市值達31.5億元。不過,新加坡管理大學楊邦孝法學院副教授陳慶文認爲,除了給出31.5億元的總市值,吳振華也應該公開有關詳情,說明要如何說服總統選舉委員會行使酌情權,允許他參選。
我國憲法沒有規定總統選舉委員會受過去決定的約制,所做決定也不會成爲未來裁決的依據,但陳有利強調,委員會必須貫徹所做的決定。
陳有利是本地憲法專家。他受訪時並未評論吳振華會否獲得參選資格,但舉例說企業掌舵人如果管理的是多家性質相同的公司,那複雜程度不如一家跨越不同行業的大型企業。
聲明也說,吳振華爲評估自己參選資格所組織的專業團隊認爲,他管理的公司加起來可以符合憲法第19(4)(b)節條文的參選規定。
“吳振華注意到他是否合格須交由總統選舉委員會決定,因此除了上述言論之外,他不會公布其他的詳情。”
吳振華的競選團隊星期四(6月15日)發表聲明,重申他宣布競選意願時的說法:“吳振華不是一時興起才來競選的。早在七年前,他看到修改後的憲法導致來自私人領域的參選人,尤其是商人更難以參選後,就做了這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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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國2016年修改憲法調高參選總統門檻,隔年舉行的保留總統選舉雖然有兩名來自私企背景的參選人,但他們未曾擔任至少擁有5億元股東權益公司的首席執行員,總統選舉委員會沒有發出候選人合格證書給他們。
針對外界質疑他是否符合總統競選資格,吳振華通過競選團隊回應說,能否參選由總統選舉委員會定奪,現階段他不會對外公布更多詳情。受訪憲法專家認爲,總統選舉委員會酌情權有一定局限,吳振華有無資格參選取決于他所管理企業的業務複雜程度。
1993年至今22次申請 僅發出九張候選人合格證書
- 由六名成員組成,主席一定是公共服務委員會主席,會計與企業管制局主席則一定是會員
- 另外四名成員分別是少數權利總統理事會理事、總統顧問理事會理事或前理事、高庭法官或有資格出任高庭法官者,以及具私企經驗與專業知識者。這四名成員分別由兩個理事會的主席、大法官,以及總理委任
- 做決定時須少數服從多數,出現僵局時由主席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 可自行制定有關程序,並決定出席會議法定人數
- 針對參選人是否有資格競逐的決定是最終決定,不接受上訴和司法檢討
我國1993年開始實行民選總統制,但至今的五屆總統選舉,總統選舉委員會只爲22次的申請發出九張候選人合格證書,其中六張給曾經擔任公職者,包括給前總統納丹的兩張。其余三張則是在2011年發給以私企背景參選的陳清木醫生、陳如斯以及陳欽亮。後二者未滿足當時憲法規定參選人須任職于繳足資本1億元公司的條件,屬于總統選舉委員會行使酌情權的情況。
新加坡管理大學楊邦孝法學院副教授陳慶文也說:“委員會必須以一致且有原則的方式行事,忠于憲法,不能爲了要有選舉而行使酌情權,向不符合資格的申請人發出候選人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