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你是作爲證人還是作爲犯罪嫌疑人,只要公安找上門來找你問話,甚至直接將你帶走去問話,最終都非常有可能要你簽字確認:給你一張筆錄紙,其中記錄了警察和你的問答,讓你寫上一句“以上內容我看過,和我說的一樣”,然後寫上姓名日期。
此時,絕大多數人,都會乖乖地按照警察的要求,簽字確認的。但簽字確認過程,確實有很多貓膩的。
爲了讓你簽字,警察的態度就形態各異了:
有的會很凶“少啰嗦,趕快簽!”
有的說“我趕時間呢,趕緊的,簽完就走!”
有的會說“沒事,簽吧,這句只是借著上一句來的,不用改也沒關系,反正這事跟你沒關系。”
有的還會說“你剛才說的就是這個意思,不是這個意思是哪個意思!”
甚至有的直接說“怎麽那麽啰嗦,改這改那的,還簽不簽?不簽快滾!”(原來我一直不相信警察會這樣對待證人,後來,我親自聽了當事人偷偷錄的錄音,才相信了!)
那,你簽字還是不簽字呢?
第一,一定要仔細審核,警察有無曲解你的意思或者捏造不存在的事實。
無論你是作爲證人還是作爲嫌疑人,都必須要好好看筆錄,一字一句地看!不能有任何疏漏,仔細審核警察有沒有曲解你的意思,甚至捏造了你沒有說過的事情。如果有,一定要提出修改意見,要求修改。不然的話,後果很嚴重!很嚴重!很嚴重!!!!!
若你是證人,此次隨便簽字,記錄了你沒有說過的話,那麽以後你再次作證的時候,和這次肯定說的不一樣,那麽,人家可能控告你僞證罪?至少拿這個來搞事情,威脅你乖乖聽話!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你是被告人,那麽,問題更大了!你說了什麽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筆錄中記錄了什麽。警察對你做出的訊問筆錄,就是指控你的直接呈堂證供。你要是啥都沒看,就簽字確認,都不知道筆錄裏面記了你哪些殺人放火的事實,你的麻煩就大了。
第二,身份不同決定你是否必須簽
當然,簽字不簽字,除了取決于內容有沒有完全符合你說的之外,還取決于你的身份。
如果你是證人,那麽,不簽字,警察拿你沒辦法的,沒有後遺症,不用怕他。當然,如果你說的是事實,警察也如實記錄了,簽字還是有這個義務的,畢竟《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明確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作爲普通公民,你了解了案情,當然有起碼的作證義務嘛,此時,簽字確認是可以的。而如果警察不肯讓你修改,那麽大膽決絕簽字,拍拍屁股走人,沒有問題!
如果你是犯罪嫌疑人,你就不能如此潇灑了,很可能你做不到“拍拍屁股走人”,把人家惹怒了直接拘留你都有可能。不簽字的話,警察直接幫你簽上“犯罪嫌疑人XX無故拒絕在筆錄簽名。”然後,這份筆錄還是能作爲你的定罪依據。可見,決絕簽字是不影響筆錄內容證據效力的。
所以說,如果你是犯罪嫌疑人,你肯定是要簽字的,關鍵問題在于:怎麽簽!
作爲犯罪嫌疑人,筆錄內容最好是簽字確認好。但警察可能沒有同意你修改,此時,你怎麽簽呢?如果警察執意將你沒有說過的內容記錄下來,不肯修改,讓你確認,那麽你可以大膽地如實簽字“以上內容我看過,與我說的不相符合,偵查人員不肯修改,特此說明。”然後簽名寫上日期。如果經過修改,符合你的心意,那就簽字確認吧。
第三,如果修改,請好好修改!
修改筆錄對于當事人來說,當然是維護自身權益必須做的事情。但這本身是一把雙刃劍,在筆錄上修改之後,留下了修改的痕迹,那麽,請務必好好修改,如果修改之後仍然能證明你有罪,法官采信這份筆錄的可能性就極高。
此前我們就遇到過一起販賣毒品的案例。當事人劉某被指控販賣毒品,總共做了五次筆錄,其中第一次是有罪供述,其余四次均是無罪供述。
在庭審中,法官問他爲什麽第一次是認罪的,其余四次都不認罪?當事人的回答是“第一次口供是在警察的誤導下作出的,與客觀事實不符,當時警察催我趕緊簽,我沒有仔細閱讀就簽名了。”
可是,法官仔細翻看筆錄發現,劉某做的五次筆錄中,每一次都筆錄都有多處修改痕迹,而且有簽名捺指印。法官認爲,多處修改痕迹說明劉某經過仔細閱讀的,劉某稱沒有仔細閱讀就簽名的辯解不成立,有罪供述可以采信。法官結合其他在案證據,判決劉某販賣毒品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