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子償”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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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産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産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産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就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得出:
1.如果被繼承人因故離世,生前舉債,死後沒有遺産,繼承人不必替被繼承人還債。
2.如果被繼承人因故離世,生前舉債,死後留有遺産,則繼承人應在遺産繼承的範圍內替被繼承人還債,超過部分的債務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當然繼承人自願償還的自然不在此限。
3.繼承人如果放棄繼承,不必替被繼承人償還債務。
舉例子:老白生前向老黑借100元未還,老白因病去世後,其兒子小白繼承了老白生前的遺産(60元),請問小白繼承遺産後需償還老黑多少錢?
60元
上面講到法定繼承的情況
那麽遺囑繼承和遺贈呢
除了父債子償
可不可能有兄債弟償、
叔債侄償、舅債外甥償
甚至表妹債表姨夫償呢
還真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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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規定:“遺産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産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産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産償還。”
就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得出:
“父債子償”的“子”並不是指子女,而是指所有繼承債務人遺産的繼承人。並且如果被繼承人有多個遺産且已經被分割的,債權人則可要求債務人的繼承人按各自繼承財産的比例清償債務
舉例子:老白生前欠了老黑100元,老白死後小白和小黃共同繼承了老白的遺産(每人20元),請問老黑該找誰要錢?
老黑找小白和小黃各要回20元
“夫債妻還”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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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債妻還”的前提: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該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那麽債務人去世後,債務人的配偶應當承擔債務的履行責任。
判斷是否夫妻共同債務的標准,應當依據以下原則綜合判斷:
該債務系發生在夫妻關系的存續期間;
舉債的目的和債務本身是合法的;
共債共簽,即配偶一同簽名確認的債務;夫妻沒有共同簽字,但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主張的;
如一方所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主能證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舉例子:劉鐵柱與張小翠爲夫妻,其子劉小柱考上了大學,需要學費2萬元,劉鐵柱向李福貴借款1萬元用于支付兒子上大學的學費。劉鐵柱向李福貴出具了借據,但借據上沒有張小翠的簽名。後劉鐵柱因意外死亡,請問對該借款1萬元,張小翠是否應當負責償還?
應當償還。因爲借款用于支付其兒子的學費,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再舉個例子:劉二柱與孫小花是夫妻關系,劉二柱好賭成性。劉二柱與張鐵牛經常結伴出入于各大小賭場,某日,劉二柱輸得精光後,找張鐵牛借款10萬元欲搬本,結果自然是又輸了個精光,隨後劉二柱在賭桌上吐血身亡。請問對該借款10萬元,其妻孫小花是否應當負責償還?
孫小花沒有償還義務。該筆借款10萬元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張鐵牛明知劉二柱借錢賭博還將款項出借給劉二柱,劉二柱舉債的目的即爲非法,因此不得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