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被抓,家人驚慌
朋友驚慌失措打來電話:“我姐姐的兒子把人打傷,剛被派出所抓走了,警察抓他時還給他頭上罩上了黑布袋,你快幫忙想想辦法吧!”我問她是把人打成輕傷還是重傷,她說不知道,是她姐姐剛打電話告訴她的。
她帶著哭腔說:“你跟我去一趟派出所吧,最好是先把人弄出來,現在就出發好嗎?”
把人弄出來,這何其難!我還是第一次碰到這種事,趕緊給一位律師朋友打電話,問他以前處理過這種案子嗎?他說:“這種事搞不好要判刑,只能讓他關著了!”我又跟一位警察朋友打電話,他還沒聽完就打斷我說:“我勸你還是別幫這種忙,抓了就抓了,讓他等著處理吧!”
可是,朋友的請求讓我實在不忍心拒絕,雖然一時半會兒也想不出什麽辦法,但我還是決定先去一趟再說。
故意傷害他人,被刑事拘留
路上,朋友一邊開車一邊給我介紹情況,她姐姐的兒子小傑一家三口住在一樓,大約半年前的一個晚上,兩個年輕人在小傑屋外的空地上邊喝啤酒邊大喊大叫,小傑6個月大的女兒被吵醒後哇哇大哭,于是小傑推開窗戶勸他們小點聲兒,沒想到那兩人借著酒勁沖小傑一頓髒話亂罵,還挑釁說“有種出來說”,小傑遂走到空地上叫他們不要無理取鬧,那兩人扔掉啤酒瓶就對小傑拳打腳踢,小傑慌忙逃回屋內撥打110報警,等了十多分鍾,警察還沒來,那兩人又在外面叫囂著要小傑出來,小傑于是從家裏拿了一個扳手,走出去向那兩人打去。就在這時警察來了,把雙方帶到了派出所。
朋友說:“當時警察讓那兩人住院治療,放小傑回來了,兩人的醫藥費全是小傑出的,我們以爲這事就這樣了。沒想到都半年過去了,今天警察說那兩人出院後作了傷情鑒定,其中一人是輕傷,警察就直接把小傑帶走了。”
我大致明白了事情經過,也分析了小傑主觀惡性小,對方有重大過錯,覺得這個忙值得幫。一番衡量後,對如何處理這件案子我心中基本有數了。
到了派出所,一大群人向我們湧來,朋友介紹其中的兩位是小傑的父母,其他5人是兩位被害人及他們的親屬。
小傑父母說:“剛才警察把小傑帶到另一個地下審訊室去了,說是做筆錄。”
小傑爸爸氣憤地說:“派出所還讓我們在拘留證上簽字,我們小傑是冤枉的,我們堅決不簽!”我平心靜氣地說:“這個字您應該簽!因爲無論您簽不簽字,刑事拘留都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征求你們同意。如果你們簽了,反倒可以讓警察覺得你們明事理懂配合,在接下來打交道時會順利一點兒。”
向警察提出辦理取保候審
就在大家七嘴八舌時,有幾個穿制服的警察從旁邊經過,小傑媽媽趕緊跟我說:“就是那個年輕的警察抓的小傑。”
我立馬迎上去問:“請問殷小傑的案子是您承辦的嗎?”年輕警官警惕地看了我一眼,說:“是啊,你是律師?”我忙搖搖頭說不是,我說我只作過法官,沒當過律師,他眼睛一亮,又半信半疑地說:“你真的不是律師,可別騙我!”我拿出了特意帶來的法官證,他看了後很快打消了顧慮,爽快地說:“既然我們是同行,那你告訴他們,一會兒把送達的拘留證簽收了,還有,殷小傑媽媽剛才在這裏一直嚎啕大哭,還罵些難聽的話,你勸勸她可別再這樣了,所裏其他人都被吵得沒法幹活了!”
我承諾這都不是問題,現在最重要的事是怎樣才能把小傑放出來,警官說這可沒辦法,這才剛刑拘怎麽可能放出去!
我說,小傑是偶犯,對方先挑起事端有重大過錯,又只是輕傷的後果,一定有辦法,您給出出主意?年輕警官下意識地和我拉開距離,一臉嚴肅地說:“我可不會給任何人出主意,我也沒主意,你別害我!你們自己想辦法!”
我堅定地說:“那我就直說了,我們打算給小傑辦取保候審,這是符合法定程序的,也是最可行的辦法。”
警官似笑非笑地說:“這可是你自己說的,我可沒給你出這個主意。”
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
我立馬明白自己找對了方法,于是對警察說:“那我們馬上找被害人協商賠償,辦妥了你們盡快幫忙辦理取保候審。”
小傑在裏面多關一天就多一分學壞的危險。這也是我以前審理刑事案件時得出的經驗,關押時間超過三天就會受監獄裏其他犯人的影響,好人也變成壞人了。
我和小傑的家人商量民事賠償的事,我問他們准備錢了嗎,他們拍拍背包說,都帶著現金呢!
兩個被害人都只有十七八歲,他們的親屬也急于拿到賠償款,加上我們在第一時間主動調出賠償,他們也比較配合,所以這場調解並不難,雙方以3萬元達成協議。爲防節外生枝,我趴在朋友車座上以最快的速度寫好了民事賠償協議書,一式三份,讓雙方簽字後當即履行。
兩天後,小傑從看守所放了出來,在看守所僅關押了兩天一夜,之後再未被收監。
一個月後,小傑以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二個月。
親人打傷他人被警察帶走,以下三個技巧家屬要牢記:
不要和警察對抗,對于警察送達的任何法律文書,一律簽收配合。
我之所以這麽說,是因爲以前在法院工作時吃盡了當事人不簽署法律文書的苦頭,當事人拒簽,法官就得對送達場景拍照或是錄像,還要找至少兩名證人留置送達。而當事人不簽字並不會從中得到任何好處,以爲不簽字文書就沒有效力、就不用承擔責任,這完全是一種自欺欺人的想法。他們不知道,法律有的是辦法讓文書生效。
另外,你越配合警察,警察越願意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情況幫助你。比如在調解時,我請求由警察通知被害人接受調解,這樣被害人在心理上就不那麽強勢,爲我們以較低金額達成賠償協議奠定了基礎。這都是因爲警察提出的配合要求我全答應了。
親人被關押,一定要在遵從法律程序的基礎上想辦法,讓親人盡快放出來。
就像朋友說的,其實警察早就知道可以辦理取保候審,但他決不會主動告訴你,而是讓家屬自己想辦法,因爲他們不想給自己惹事,要避嫌。
實際上,警察也不想故意爲難家屬或當事人。後來案件了結後,那位警官私下跟我說,當他聽到我要辦取保候審時,他非常欣賞我的自信,說:“行啊你,還真是作過法官,知道取保候審。”我說這不是法律規定的嗎,他說是這樣沒錯,但別人都是在關了好幾天後才小心翼翼地提出,不像你,關進來第一天就理直氣壯地提出。
打傷別人後,要在第一時間給予被害人經濟賠償,爲刑事部分的處理掃清障礙。
首先,被害人有急于拿到賠償款的心理,只要能馬上拿到現金,一般不會在賠償金額上提出太高要求。當我們以3萬元達成和解協議後,連警察都吃了一驚,說以前辦過一模一樣的案子,對方賠了12萬元,我一打聽,是在關押了十天之後,被告人家屬幾近崩潰才知道要先行賠償,但那時已經完全處于被動了,只能聽任被害人提要求。
賠得越早越及時,越容易達成協議,這樣才會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也才能讓警察認可你有悔罪之心。少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程序的繁瑣,公檢法辦起該案來更爲簡單,最後結案也快,被告人一家懸著的心很快就落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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