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勞動合同法的朋友應該知道這麽兩條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同時,關注退休政策的朋友應該知道,勞動者想要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現行的法定退休年齡爲:男60周歲,女50周歲,女幹部55周歲。
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保險累計繳費滿15年。
所以,你會發現一個問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並不一定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因爲很多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保險根本沒交夠15年。
問題來了,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單位是否可以終止勞動關系?
有的人說,可以終止,因爲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說的很清楚,支持此觀點的代表有各地勞動爭議仲裁委、人社部。
有的人說,不可以終止,強行終止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因爲職工還沒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支持此觀點的代表有部分法院、最高院。
我找了一個判例,大家一起看看,法院最終判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賠償金。
判例:公司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公司違法解除,支付賠償金
案號:(2019)魯10民終3326號
陳某,女,1969年8月19日出生,2013年11月入職山東威海一家居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2015年12月30日,公司與陳某續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爲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公司在此期間爲陳某繳納了社保。
2019年8月19日,陳某50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社保繳納不足15年)。2019年8月27日,公司提出終止勞動合同。
2019年8月28日,陳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 勞動爭議仲裁委:勞動爭議仲裁委以陳某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爲由,不予受理。
· 一審法院:陳某雖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
陳某上訴,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倍的經濟補償金。單位不服,認爲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單位做法並無不妥,無需支付任何補償。
· 二審法院: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後又以達到退休年齡爲由而終止勞動合同,該行爲並不符合法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應認定爲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支付賠償金。
二審法院直接繞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列出了以下三條內容來支持自己的判決: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關系終止;(勞動合同法沒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以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2、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按勞務關系處理;(領養老金的才是勞務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3、對于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合同關系的終止,應當以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爲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終止的確定標准問題的答複》
綜上,單位與陳某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爲違法,需要支付賠償金。
最後提醒企業和勞動者,遇到類似問題,請慎重處理。
企業:慎重處理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未辦理退休手續職工的勞動關系,一著不慎,可能會惹出大麻煩。如果繼續用工,一定爲他們繳納社保,否則,會面臨疾病、非因工負傷、工傷風險。
勞動者:企業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終止勞動合同,或者單位繼續用工未繳納社保導致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積極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