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醫保卡外借,很多人不以爲然。這不是很常見的事情嗎?我經常用醫保卡給父母、親戚買藥呢!這也有問題?
我們先來看個案例。
一、案例:醫保卡給父親使用遭拒賠
2016年2月28日,馬某的妻子作爲投保人,爲丈夫馬某投保了平安人壽的平安福及其附加險。
2017年6月20日至7月4日期間,馬某突發腦梗塞住院治療。同年7月18日,馬某向平安人壽申請理賠。
在調查過程中,平安人壽發現,馬某在2013年11月25日,有新鄉市第一人民醫院門診病曆記錄,顯示爲腦梗死,和出險疾病一致,因此以未如實告知腦梗死病史爲由拒賠。
馬某表示,2013年的病史記錄並非自己的疾病,而是醫保卡給父親使用才留下的記錄。平安人壽仍然拒賠,于是馬某在2018年7月23日起訴平安人壽。
在一審判決過程中,馬某提交了父親的住院信息一覽表、住院病曆、出院證明、衛生院的診斷證明書,證人醫師的執業證及證言,證明之前2013年的門診病曆記錄系馬某父親使用自己的醫保卡造成的。
但平安人壽認爲馬某將醫保卡給父親使用的行爲涉嫌詐騙的事實,要求法院將馬某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並中止審理。
一審法院認爲,平安保險新鄉公司主張馬某涉嫌詐騙的事實,與馬某向保險公司主張理賠並非同一法律關系,不應中止審理。且馬某提供的證據已充分證明,2013年11月25日的門診實際就診人是馬某父親,平安人壽應履行賠償責任。
平安人壽不服,繼續提起上訴,二審中級法院認爲,一審法律事實清晰,平安人壽主張馬某父親使用馬某的醫保卡看病屬于醫療保險詐騙的行爲,也已將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但在不能提供新的證據的情況下,平安人壽需賠付馬某醫藥費的責任不變,維持原判。
平安人壽拒賠案時間軸
這個判決應該說沒有任何問題,但其中有一點非常值得我們引起重視。
爲什麽平安人壽數次主張馬某將醫保卡給父親使用的行爲屬于醫療保險詐騙行爲呢?甚至要求將其移動公安機關處理呢?醫保卡外借他人使用真的有這麽嚴重,還涉嫌詐騙嗎?
二、醫保卡外借的法律後果
我們說醫保卡外借可能需要承擔嚴重的法律後果,這主要來源于《社會保險法》第88條和《刑法》第266條。
《社會保險法》第88條:
以欺詐、僞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刑法》第266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爲什麽會有這樣嚴格的規定呢?我們得先說下醫保賬戶的構成。
我們的醫保賬戶可以分爲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統籌賬戶是參保居民住院時使用的,這是一個大盤子,這裏面的錢很明顯不屬于我們所有,而是參保的居民共同所有。
所以如果醫保卡借給別人住院使用,動的都是醫保統籌基金裏的錢,也就是動了廣大參保人的錢,這就屬于騙取醫療保障金的行爲。如果涉及和醫護人員串通等故意套取醫保基金的嚴重違法行爲,可能會負刑事責任。
統籌賬戶我們不能給他人去使用,那麽個人賬戶呢?
根據我國《醫療保險條例》第22條的規定:
個人賬戶不得提取現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補,節余滾存使用。從業人員、退休人員死亡時,其個人賬戶的資金余額可以繼承。
從這個條例來看,個人賬戶可以繼承,那就應該屬于我們自己的,想怎麽用就怎麽用了吧?
相關法律規定
雖然《醫療保險條例》中有這麽一句話,但在《社會保險法》中卻並沒有對個人賬戶使用範圍作明確的界定,這也就導致各省在自行擬定當地醫保條例的時候産生了區別。我們舉幾個地方的例子:
- 北京:沒有所謂的個人賬戶,政府直接以現金的形式打到居民的銀行卡裏。居民看病時,門診有1800元的起付線,起付線之下全部由自己承擔,超過1800元的部分按相應的藥品和比例報銷;
- 深圳:個人賬戶超過一定金額(一般是4000—5000元錢),在辦理好關聯手續之後,就可以爲家人買藥;
- 重慶:個人賬戶可以關聯給另外一個人使用;
- 廣州:允許參保人使用個人賬戶給親屬,用于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個人負擔的醫療費、預防接種、體檢和買藥;
- 上海:個人賬戶可以購買某些商業保險,以及作爲某些定點健身消費使用。
某些地區允許醫保卡個人賬戶給他人使用
如果當地醫保政策允許你的醫保個人賬戶給親屬或他人使用,那麽你的行爲就是不違法的,保險公司也沒有權利因此而拒賠。
如果當地醫保政策沒有允許醫保卡給他人使用,你將醫保卡給他人使用的行爲就有可能違反了法律,日後理賠時如果出險的疾病又正好和你外借他人買藥、看病的疾病相關聯,就很容易引起理賠糾紛。
三、已經發生醫保卡外借行爲,如何處理?
保險公司是非常介意被保人有醫保卡外借行爲的。
一方面,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投保時的健康告知完全基于投保人的如實回答。而醫保卡外借就屬于不誠信行爲,會讓保險公司不敢相信投保人的健康告知是否屬實。
另一方面,保險公司理賠調查最大的依據就是就診記錄,如果被保人有醫保卡外借行爲,會讓保險公司在調查時界定困難。
因此,很多保險公司在面對投保人告知有醫保卡外借行爲時,出于道德風險考慮,基本都是直接拒保處理的。
醫保卡外借行爲保險公司容忍度極低
那麽,如果你已經發生醫保卡外借行爲了,現在想投保怎麽做呢?建議按照下面的方法來處理:
- 先查看當地醫保政策,如果當地醫療保險條例允許個人醫保賬戶給親屬或他人使用,保險公司自然也不能違反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下可以放心投保;
- 如果當地沒有相關的醫保政策,但你借給他人使用只是在藥房偶爾買了點藥,這種也不會引發理賠糾紛,可以放心投保;
- 如果當地沒有相關的醫保政策,你借給他人門診看病使用,這時候我們要分情況來看了:如果門診看的是感冒、發燒、拉肚子等急性病,這種問題不大;如果看的是乙肝、腎炎等確診的疾病,這時候一定要告知保險公司,但我們可以不告知外借事實,而是告訴保險公司自己被誤診了,並提供近年來完整的體檢報告來自證清白,如果保險公司核保通過,以後理賠就不會有問題了;
- 如果你借給他人看的是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由于此類慢性病可以通過藥物控制,體檢報告正常也不能自證清白,投保難度會相當大。但仍然建議如實告知,投保前自證困難,總要比日後理賠發生糾紛要好的多。我們可以選擇支持醫保卡外借核保的保險公司去投保,爭取一個好的結果;
- 如果你借給別人住院使用,由于用的是統籌賬戶的基金,這個問題就相當嚴重了,投保時務必如實告知!否則日後理賠必然會有糾紛,而且可能涉及到違法行爲,得不償失。
- 如果醫保卡外借次數太多,而且又是慢性病,情況複雜,如實告知基本不可能有保險公司承保的情況下,這裏最後還有一招。投保時采取"超額投保"策略,也就是超過保險公司規定的免體檢額進行投保,這時候保險公司都會安排體檢,如果體檢結果正常並承保後,注意千萬不要在外借醫保卡,這樣日後理賠時才可能說得清。當然,這個策略存在一定的風險,慎重考慮後使用。
這裏列舉了一些告知醫保卡外借允許進行核保審核的保險公司,以及仍然可能會被拒保的情況,供有此類需求的人參考:
部分允許進行醫保卡外借核保的保險公司
最後我們再說下,如果發生過醫保卡外借,而且已經承保的情況下,我們該怎麽做來最大程度維護自己的權益?
- 如果之前醫保卡外借次數不多,而且都是些感冒、發燒藥,這時候我們只要注意不要再外借,然後就不需要特殊處理了;
- 如果之前醫保卡外借就診的疾病是容易自證的,比如乙肝可以通過乙肝五項檢查來排查,結節可以通過B超來排等等,這時候我們可以進行補充告知,並積極提供材料來自證自己是健康的,你盡到了最大誠信義務,保險公司對于此類易于自證的疾病通常也會繼續承保;
- 如果之前醫保卡外借看的是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病,我們是很難自證的,這時候我們要做的就是醫保卡堅決不外借,然後等合同成立滿2年後再向保險公司進行補充告知。這時候合同進入了2年不可抗辯期,而且也有2年的空白就診記錄可以作爲輔助證明,這時候做補充告知對我們會有利很多。
結合案例,這篇文章已經將醫保卡外借的後果和處理方法進行了一個詳細的解釋。如果你有這種情況,可以仔細看這篇文章尋找答案。最後還是需要提醒一下,如果當地醫保政策不允許個人賬戶給他人使用,那麽千萬不要違反規定,避免買保險産生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