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于明白了!退休以身份證年齡還是檔案年齡爲准?
退休
是以身份證年齡
還是檔案年齡爲准?
一個案子
帶你了解清楚!
姓名:慕容博(化名)
性別:男
出生日期:1955年4月29日
身份ID
1969年12月
慕容博應征入伍
慕容博個人檔案最先記載出生年月爲《應征公民兵役登記表》及《政治審查登記表》中記載的出生年月1954年4月29日。
1975年3月
慕容博退伍,同年6月安排在九江市某酒廠工作,後調入市廣播電視局、市電視台工作,2014年退休前系江西省廣播電視網絡傳輸有限公司職工。
慕容博《入團申請書》、《退伍軍人證明書》、《安置落戶介紹信》、第一、二代《居民身份證》、《常住人口信息》、《戶口簿》及相關考核評審表中的出生年月均記載爲1955年4月或1955年4月29日。慕容博應征入伍前的戶籍檔案材料及出生證材料均未查詢到。
2014年4月22日
慕容博所在單位分別向江西省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和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部門遞交了慕容博的《參保人員養老金待遇審批表》和《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申領表》。
之後
慕容博接到人社廳養老保險處的《參保人員養老金待遇審批表》及公司的《退休審批表》等決定、通知。
慕容博不服
認爲其尚未到法定退休年齡
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
江西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書,維持人社廳在辦理慕容博退休和養老金時對慕容博出生時間的認定,並以此作出的《參保人員養老金待遇審批表》。
慕容博不服該行政複議決定
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爲: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作爲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勞動保障部門,具有作出退休審批決定的行政職權。
慕容博的第一代身份證記載年齡雖爲1955年4月29日,但該身份證簽發日期爲1987年10月,而慕容博的檔案形成于1969年12月。參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如本人身份證和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的,應以本人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爲准。上述《通知》雖然是對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規範性文件,但人社廳比照此《通知》中相關規定並不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且該《通知》至今有效。因此不應認定人社廳在本起退休審批中適用法律錯誤。
人社廳相關部門在審批中程序不規範,但審批結果並無不妥。慕容博認爲該具體行政行爲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納。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一審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慕容博的訴訟請求。
慕容博不服該判決
上訴到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爲:
《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是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職責範圍內對確定職工退休相關問題下發的規範性文件,是對該辦法的具體應用解釋,與上位法並不相抵觸,在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爲是否合法時應承認其效力。
人社廳在退休審批過程中發現慕容博的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應征公民兵役登記表》及《政治審查登記表》上記載的出生時間是1954年4月29日,是其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其他材料記載的均爲1955年4月29日。根據《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人社廳認定慕容博退休起算時間爲1954年4月29日並無不妥。
二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慕容博不服一、二審判決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
再審申請人慕容博申請更正其檔案中出生日期的沖突記載,但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規定,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爲准。
至于國務院《關于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清理對象是規章,勞社部發(1999)8號文屬規範性文件,不屬于國務院規章清理的範圍,慕容博認爲勞社部發(1999)8號文沒有上位法依據、系被國務院清理的規章屬于無效的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
而勞社部發(1999)8號文中對退休起算時間的規定是爲規範確定職工退休時間,在本人身份證和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的特殊情況下,以本人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來確定退休時間,並不是確認其身份情況,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並不抵觸。故人社廳認定慕容博退休起算時間爲1954年4月29日並無不妥。
人社廳作爲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勞動保障部門,具有作出退休審批決定的行政職權。慕容博的退休經江西省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審核後報人社廳審批,符合職工退休審批程序規定。故慕容博申請再審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法院的判決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慕容博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慕容博的再審申請。
現在你明白了嗎?
退休以本人檔案
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爲准
來源:江西法院綜合自中國裁判文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