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意識的提高,大部分求職者在面試時都會主動要求企業及時繳納社保,但也有少部分人不願繳納,甚至自願放棄。以下這位員工棄繳社保,離職後又把老東家告上法庭,禅城法院會作出何種判決呢?禅法君馬上爲你解答~
案情回顧:
2008年4月17日,羅某入職陶瓷公司從事搬運工作並簽訂了《勞動合同書》。在職期間,羅某向陶瓷公司出具《放棄購買社保承諾書》,承諾進廠當天就收到公司的《申報社會保險繳費通知》,要爲其購買社會保險,但由于其家庭困難,資金周轉緊張,故申請放棄在公司參保,並承諾因此産生的經濟損失與法律責任後果將由其負責,並且不因此與公司發生任何勞動糾紛。但羅某離職後,卻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以公司未爲其購買社保爲由,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工資、高溫津貼、經濟補償金等費用。後因其不服仲裁裁決,遂向禅城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公司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高溫津貼等共計317769.45元,並補繳2008年4月至2019年6月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
法院判決:
禅城法院經審理查明,確認羅某與陶瓷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解除勞動關系。羅某雖主張陶瓷公司未購買社保,要求解除與陶瓷公司的勞動關系並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經濟補償,但羅某簽署了放棄購買社保承諾書申明因個人原因申請不購買社會保險,且其亦無證據顯示其在簽署申請書之後,在離職前,有向陶瓷公司明確提出要求公司爲其辦理社會保險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可見羅某自身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存在一定過錯,其在自願放棄購買社保後又以此爲由主張經濟補償有違誠信。故此,禅城法院認爲羅某提出的陶瓷公司未購買社保故需支付經濟補償的理由不成立。
關于羅某主張的經濟補償問題,禅城法院認爲,公司延遲支付羅某工資超過合理期限,可認定該公司存在未及時支付羅某勞動報酬的情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據此,羅某以拖欠工資爲由解除與該公司的勞動關系並請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合理有據。最終,禅城法院依法判決陶瓷公司賠償羅某包括工資、高溫津貼、經濟補償金在內共計115760.85元。
法官說法:
主審該案的民一庭法官湯麗娟認爲,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羅某出具的《放棄購買社保承諾書》應爲無效。盡管《放棄購買社保承諾書》是無效的,但這是勞動者的真實意思表示,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真實的意思表示未爲其繳納社會保險,主觀並無不繳納社會保險的故意。
因此,勞動者若以此爲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依法得不到支持。本案的判決,對放棄購買社保的勞動者,具有很大的教育作用,同時也提醒了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中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謹守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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