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推動著社會的整體發展,但更關系著個體的自身權益,涉及到一家老小拆遷以後的生活,所以大家一定要謹慎對待拆遷,尤其是這個簽字這個至關重要的環節。由于拆遷非常的複雜,又特別的具有誘惑力,被征收人往往在不知其威力的情況下就簽訂了協議。建議如果在不懂法或是不知道拆遷政策的時候,被拆遷人還是要慎重。這裏提醒大家,隱匿在協議上的6個陷阱,拆遷戶一旦不注意,補償利益將嚴重受損。
一、口頭許諾誘簽“空白協議”
在拆遷過程中,拆遷方爲了盡快達成協議,往往會承諾很多事情,開出非常優厚的條件,如許以“只要被征收人提前簽字,就能獲得遠高于他人的補償金”之類的承諾,這種口頭的承諾是絕對不能相信的,不管拆遷方說的多麽誠懇。如果拆遷方在空白協議上寫不利于被征收人的條款,被征收人又沒有證據證明之前的口頭承諾,就會處于任人宰割的局面。
二、早簽獎勵誘導
很多地方在進行征地征收工作時,將“獎勵”作爲補償額的重要部分,越早簽訂補償協議,獎勵費越高,隨著簽約時間的推遲,獎勵費逐漸減少,如果不簽訂補償協議,就不能獲得“獎勵”,很多被征收人看到這樣的情況就爭相簽訂協議了。
事實上,很多情況下,“高額的征收獎勵”本就來源于當事人原本應得的合理補償。征收方將本應合理給予的獎勵金數額提到一個很高的位置,甚至比征收補償金還要高,以吸引被征收人簽字同意拆除,而補償協議本身又並不合理,補償遠遠低于法律規定應提供的。在實際給予時,這些高額的獎勵或許並不是征收方額外給被征收方的,而是從其本應得到的補償款中克扣出來的。從最終結果來看,被征收拆遷人並沒有得到額外的獎勵費,反而喪失了爭取合法補償的重大維權基礎。
三、簽約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
被征收人要認清究竟誰是拆遷人,我們從簽定方的簽章來進行確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才是合法的簽約主體。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合法的簽約主體。拆遷公司、街道辦、村委會等其他組織,而這些組織是沒有資格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如果拆遷協議上的不是法律規定的主體,被征收人可以拒簽協議。
四、違約責任約定不明
違約責任條款是對守約方的一種保護,對違約方的一種懲罰。現實中,一些征收方爲了避免承擔違約責任,會故意減輕甚至免除自己的責任,或者在擬定協議時故意將違約責任條款說得特別模糊。如果拆遷方違約,而協議中又未能明確征收方的違約責任,拆遷方就會“踢皮球”。純貨幣補償一般當時就能拿錢,風險不大,但産權置換一般有搬遷過渡期。在過渡期結束卻沒有按時交房時,延長的過渡期應當約定支付額外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和相應的懲罰。以保障在拆遷方沒有按時兌現協議中規定的內容時,被征收人的合法權利。
五、關于補償事項的表述模棱兩可
很多的補償協議都是由征收方事先擬好的,內容未必會傾向于被征收方,所以否有玩文字遊戲,是否存在說的模糊不清的情況,定要仔細審查。例如在說到補償金額時,既不明確具體數字,也不明確計算方法,只說“合理補償”、“公平補償”之類的話,這是屬于極度模糊的表達。遇到這種補償協議,被征收人絕不能直接簽字,應和征收方進一步協商,修改協議內容。此外,在簽訂補償協議的過程中,被拆遷人也要注意書寫格式規範,尤其是涉及到數字、年月的填寫時,合同一定要明確具體,以防對方事後私自篡改。
六、協議簽訂後不留原件
如果將所有原件都交給征收方,一來無法保證征收方不擅自篡改協議,畢竟大部分被征收人沒有法律知識和相關經驗,簽訂的補償協議很可能存在漏洞,將原件都給征收方,就給了對方可乘之機;二來若將來發生糾紛訴諸法庭,被拆遷人沒有原件作爲證據提交是十分被動的。因而,簽完後大家一定要留存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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