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鑒于民間反應電動腳踏車速度太快,對行人安全造成威脅,政府聽取民意,修改了條規,禁止電動腳踏車在人行道上行駛,只准許在腳車道、共用道及公路上使用。此外,當局也下令最遲明年2月之前,所有電動腳踏車都須注冊,並且挂上車牌。
此外,所有電動腳踏車車主也必須將電動腳踏車送交當局檢測及批准,以防止非法改裝。新條例實施後,經注冊的電動腳踏車車主如果有一天不想“擁車”了,要把車賣掉,還得辦理轉讓手續。
以上種種爲電動腳踏車車主“造成不便”的措施,陸交局這回可說是下重手,打算“認真”應對電動腳踏車主魯莽行駛及違例改裝車子的問題。
不過,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盡管陸交局開放電動腳踏車注冊的第一天,有600多人注冊,但根據媒體于本月初的報道,有不少電動腳踏車車主,爲了避開注冊、檢測及往後的“麻煩”,都已決定放棄“擁車”,改爲使用其他代步工具,如電動滑板車(electric scooter)、電動踏板車(hoverboard)、電動獨輪車(electric unicycle)等。
而這些無須向當局注冊及檢測的代步工具,不允許上公路,卻准許在人行道、腳踏車道、共用道上使用。換句話說,之前的行人安全問題,從另一方面再次浮現了。
雖然有條例規定,這些代步工具在人行道上的速度,不得超越每小時15公裏(在腳車道和共用道上的時速上限則是25公裏),還有代步工具重量不得超過20公斤,寬度不得超過70厘米,須安裝照明燈並在能見度低時開燈,但當代步工具主人違規的時候,當局要如何發現與制止呢?
舉個簡單的例子,代步工具使用者在人行道上超速,或者魯莽行駛,把行人撞倒了,卻不顧而去,行人要如何討回公道?其實過去已發生過多起腳車撞倒行人後揚長而去,行人只能自歎倒黴的案例。
在代步工具越來越普及的未來,我國人口繼續上升的未來,行人道不可能擴建的未來,當局要如何解決代步工具使用者與行人愉快並放心在路上行駛 / 行走的問題?強制電動腳踏車注冊只是一個開始,它處理了當務之急,卻開啓了新的隱憂。很遺憾的,這似乎顯示當局不夠深思熟慮。
其實,當局應該要求所有電動代步工具也得注冊,畢竟重點是在于確認代步工具使用者的身份,以便在意外發生時,可以有效處理。同時更是在國人及任何居住在我國的人士,都懂得以他人安全爲優先,並且在肇事後能主動承擔責任的優雅社會條件促成之前,無奈卻有必要的措施。
對于政府希望國人少開車,多使用公交的心情,我們了解,但未必接受。人口上升本來就不是國人造成或想看到的,政府高官們如果沒有以身作則使用公交,只是一直鼓吹願景或只在形勢上處理眼下問題,實施一些治標不治本的措施,甚至還要征收不便宜的額外費用(一切都電子化,爲何電動腳踏車注冊費還設定在$50?),這只會讓人置疑當局的誠意,以及眼光究竟是長遠還是短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