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彩票可以講,但中了不能講,這是人人都知道的真理。但就連最親密的伴侶也不應該講,這是紅螞蟻頭一回聽說。
上訴庭法官潘文龍今天代表三司發表一則離婚分財産的判詞,一對離異夫妻爭奪17年前(2002年)所中的125萬元萬字票獎金,上訴庭法官認爲萬字票雖然是老公買的,但他把贏得的獎金與妻子分享了,存入夫妻倆的聯名銀行戶頭用在買婚姻住所上,讓家庭收益,因而獎金也是婚姻資産的一部分,不應全歸男方,裁決平分獎金。
這對夫妻結婚23年,現年63歲的老公與55歲的老婆,育有22歲的20歲的孩子。兩人在2004年分居,在2014年取得臨時裁決(interim judgement)。當時兩人931萬7449元婚姻資産,妻子被法官裁定分得42%,丈夫不用支付贍養費。
其中萬字票獎金歸誰是主要的爭論點,兩人就獎金的所有權爭著邀功,指自己才是中獎者。當時高庭法官認爲萬字票是丈夫買的,應視爲丈夫的貢獻,而不是妻子的,因此將萬字票獎金都判給男方。
女方不滿裁決,上訴到上訴庭。她認爲中獎是“純屬偶然的”,應該平分。
上訴庭法官潘文龍說,高庭法官單憑男方是出錢買萬字票的人,決定獎金的分配是錯誤的,並列出了爲何平分的原因。紅螞蟻把它歸類爲以下:
一、獎金應算在婚姻資産
三司在庭上重申,萬字票獎金等橫財,可算是婚姻資産。
根據婦女憲章,夫妻在結婚時期所獲得的資産,應算入婚姻資産裏,但獲得的“贈禮”(gift)與“遺産”(inheritance)除外。三司表示萬字票獎金屬橫財,不在“贈禮”或“遺産”的定義裏,因此那筆125萬元的萬字票獎金贏算在婚姻資産裏。
二、萬字票是爲了一家人而買的,購買者就不能被視爲唯一的貢獻者
潘文龍認爲,獎金是通過好運氣贏得,與其他收入來源不同,比如公積金存款是自己的勞動成果,這才無需納入共同婚姻財産。
此外,買萬字票的金額與獎金額之間也存在著根本的不成比例,使買萬字票的資金來源在法律眼裏並沒那麽重要。判詞說,只要萬字票是爲了一家人而買的,購買者就不能被視爲唯一的貢獻者。
案情顯示,男方在2002年買萬字票的目的,不是爲自己保留獎金,所以才會將獎金存入夫妻倆的聯名銀行戶頭,主要用來支付購置婚姻房産的貸款。因此看得出獎金用途,是爲了讓家庭收益。
三司說,除非丈夫可以證明當初他只是爲了自己而買這張萬字票,才可獨自擁有獎金,不需要平分。
紅螞蟻很好奇,這是要怎麽證明啊?!這是要告訴我們,中獎後自己“袋袋平安”最安全嗎?
三、獎金的賭本本來就是婚姻資産
丈夫堅持指自己才是下注人。爲了證明,面子都不要了,他自稱自己是“無可救藥”的賭徒,一路來都是他花大錢買萬字票,而且輸多贏少。
他聲稱,他中獎後沒有打算和老婆平分,因爲他本金都還拿不回,如果和老婆平分並不公平。
三司認爲丈夫的說法沒有理據,指丈夫用來賭的錢本來就是婚姻資産,無論輸贏都應兩人共同承當。
這麽說也挺有道理的,拿婚姻資産去賭,賭贏了的錢也是婚姻資産,賭輸了也是婚姻資産。紅螞蟻算了算,如果這位老公當時贏了萬字票頭獎125萬,至少需要下注250元買“大”和250元買“小”。如果他一周每期的萬字票都買,每次下注500元,每周就要花費1500元,一周就要6000元。的確,賭本很大啊,怪不得要自稱是沒得救得賭徒。
最終,三司決定讓夫妻平分萬字票獎金的貢獻,這使得妻子在婚姻資産直接貢獻中的百分比有所提升,最後分得49.1%婚姻資産,比之前的42%多。
這對夫妻的偏財運旺到不行,除了在2002年贏得125萬元萬字票獎金,2004年分居後依舊橫財運不斷,男方三年內又再三度中獎贏得約128萬元,女方中獎一次贏得一萬元。
根據判詞,男方在2011年至2013年接連中獎,他在2011年贏得20萬1028元,2012年贏得4萬8210元,2013年更又高中103萬2000元。這三次中獎,男方一共贏得大約128萬元。
女方的運氣似乎也不差,曾在2010年贏得1萬元。
三司借此舉例,指夫妻是在分居後贏得獎金,他們也把錢存入自己的銀行戶頭,意圖明確,沒有要與家人共享,因此不用平分這筆獎金的貢獻比例。(丈夫心理一定是這麽想的:heng啊!沒有在分居前中萬字票,不然又要漏財。)
這個新聞一出街就引起熱議,網民炸開鍋似地評論,看來馬票話題是大家永恒的共同興趣。大家紛紛爲丈夫打抱不平,說運氣和財運都是個人的啊,要怎麽平分?換個人買就不一樣了。
有網民更起了歪主意,想著既然贏了的需要平分,那麽輸了的錢是不是也可以平分?
有的只關心這個問題(紅螞蟻也是很想知道的):
此外,網民也爲中獎者提出了很多“獨吞”獎金又不分給伴侶的妙招:
紅螞蟻沒有這麽煩惱,別說中萬字票多多了,這輩子都沒中過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