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今天複會時通過了“公路交通修正法案”二讀,議員們一致同意加大不負責任魯莽駕駛行爲的刑罰。
公路安全課題可說是掐中大家一致的痛點,議員們有話說也分享了許多駭人聽聞的故事。
那這個修正法案強化了哪些方面呢?
首先,是將不負責任駕駛行爲明確分爲兩類:魯莽危險駕駛(dangerous driving),以及粗心駕駛(careless driving)。刑罰將根據肇事者的開車態度、公路“冒險”程度、路況,以及促成傷害的程度,來施加刑罰。
三大方面的修改包括:
一、加強不負責任駕駛行爲的刑罰;
二、加強酒駕及相關罪行的刑罰;
三、爲魯莽(egregious)駕駛行爲實施最低的強制刑罰。
人力部長兼內政部第二部長楊莉明在介紹二讀修正法案時先介紹說,內政部和交通部雖然經常對公路交通法案進行局部修改,但上一回全面審查《公路交通法案》卻是在1996年,距今已超過20年,是時候再次全面審查了。
新加坡危險駕駛刑罰比馬來西亞輕
楊莉明指出,危險駕駛比粗心駕駛罪加幾等。她也進一步解釋了何謂危險駕駛,包括:在沒有事先提示的情況下突然轉換車道;逆向行駛、超速行駛、駕車時使用手機、明明患有近視卻不戴眼鏡開車、沒有在抵達斑馬線或路口時小心駕駛,危害到行人安全。
楊莉明指出,目前新加坡對不負責任駕駛行爲(危險駕駛行爲也包括在內)所實施的刑罰落後于其他國家與地區。
“危險駕駛目前在新加坡的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在英國是監禁14年,在(澳大利亞)新南威爾斯、香港和馬來西亞,最高刑罰都是坐牢10年。這還不止,本地下判時,刑罰往往低于法定最高刑罰。”
例如,在2017年4月的一起危險駕駛引發的交通意外中,一名行人丟失了性命。在2018年4月的另一場危險駕駛引起的車禍,一輛汽車與另一輛車子相撞導致一名後座乘客死亡。然而,兩起意外的肇禍者所得到的刑罰卻相繼是坐牢5個月和坐牢7個月。
楊莉明認爲這樣的刑罰遠遠不夠,因此加重刑罰勢在必行。修正法案會將目前的最高刑罰從5年監禁提高至8年,重犯者將面對最高15年的監禁。此外,初犯者也可能面臨最低強制吊銷各級駕照長達10年,以及當場沒收肇事車輛。
酒駕導致他人喪命罪加一等
如果是因爲醉酒危險駕駛導致車禍發生,則會在上述危險駕駛刑罰上再增加兩年監禁,將初犯者的最高刑罰提高至坐牢10年,以及最低強制吊銷執照12年。重犯者將面臨最高19年監禁,以及終身吊銷執照。
修正法案也將爲所有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或嚴重傷害的肇禍者實施監禁兩年的最低刑罰。酒駕導致他人死亡或嚴重傷害他人的肇禍者則必須面對監禁三年的最低刑罰。
2016年2月,一名48歲副總裁下班後通宵上6家酒吧飲酒9小時後開車回家,結果隔天上午7點左右,在哥烈碼頭(Collyer Quay)前往海濱公園通道(Esplanade Drive)方向的路段,撞死一名62歲拾荒婦女,並撞傷她的丈夫。
因魯莽行爲導致他人家破人亡的這名司機,雖然面臨了最高刑罰監禁5年,但最終法官只能判他監禁10個月,吊銷執照8年。
當時許多人都認爲刑罰太輕,《聯合早報》的一篇社論也指出:
“這樣的刑罰不只對應不上罪行的嚴重性,也很對不起被撞死的人,甚至可能讓不負責任的駕駛者産生錯誤印象,以爲即使釀成人命傷亡,頂多也只是坐幾個月的牢。”
楊莉明說:內政部也非常同意這樣的刑罰太輕。她指出,修正法案通過後,同樣情況下,同一名肇禍者一旦危險駕駛兼酒駕罪名成立,將被判監禁至少3年,吊銷執照的期限也將延至12年。
議員們紛紛獻議改善交通安全
除了加重刑罰之外,修正法案也會考慮加入“人性化”因素,讓一些特殊原因得以用來減輕肇禍者的刑罰。例如,闖禍司機在事發時如果被證實是因爲趕著將車上命懸一線的乘客送往醫院才出車禍,或許可以用來求情減輕刑罰。
議員們也提出了許多建議來改善陸路交通安全,例如:
- 應根據肇事者的收入高低來實施罰款額度;(內政部兼國家發展部高級政務次長孫雪玲答說:據了解,芬蘭已經在實施類似制度,英國也曾一度嘗試實施但以失敗告終,內政部將進一步考察)
- 在所有右轉路口強制裝上交通燈,目前並非所有的右轉路口都設有交通燈;
- 有不少議員建議爲所有“給人用”和”給車用”的交通燈都安裝倒數屏幕,讓使用者有心理准備,提高安全指數;
- 有議員建議,取消右轉路口可以自行決定何時右轉的權力,嚴格按照紅燈與綠燈來轉右,這樣就能杜絕類似去年四月德士司機在金文泰路口右轉與逆向直行車子撞上導致國大女生死亡的事件發生;
- 禁止腳踏車騎士使用巴士車道,這樣能大大減低車禍的發生;
有議員過馬路時被雙層巴士撞倒幸好只受輕傷
官委議員林珊珊以自己經曆講述了公路安全的重要性。
她說,上個月一個晚上8點多,她在樟宜路上段的一個交通燈過馬路時,被一輛右轉的雙層巴士撞倒。當時她並沒有在使用手機,也等到交通燈變綠後才過馬路,路上的照明也夠明亮。
她在走過四分之三路程時,一輛巴士車突然始料不及從左手邊撞了上來,將她整個人撞倒,後腦勺重重著地,幸好司機及時刹車,減弱了撞擊力,她才沒有受重傷,雖然頭昏腦漲全身酸痛但還是能爬起來。她的朋友說,幸好她不是小孩或老人,不然後果不堪設想。
巴士公司的詳細記錄顯示了巴士車長的駕駛時間和休息時間都符合標准。資料也顯示該名巴士車長的駕駛記錄一向良好,技術也很安全,但依然不知何故還是發生了意外。巴士車長在車禍後立即被暫停服務並接受一天培訓,現在已再次投入服務。林珊珊建議,最好禁止車輛在行人過馬路時同時進行右轉,以便杜絕這類意外。
李美花:路上違法事件越來越多,感覺公路越來越危險
義順集選區議員李美花發言時也動容地訴說了一名30多歲居民騎電單車上下班,結果在回家途中被右轉車輛撞死,得知噩耗的母親承受不住打擊不久後也過世。肇禍司機只被罰款8000元,吊銷執照5年。意外是在2013年發生,這名司機現在又是“好漢一條,得以重新上路”。她非常贊同加重刑罰來阻嚇危險駕駛行爲。
李美花也舉了一名摩托車司機被路上一輛車子不幸脫落的輪胎擊中發生意外身亡的事件爲例,詢問部長缺乏維修的車子是否也屬于危險駕駛行爲的範疇。她指出,我國公路上的違法事件似乎越來越多,2018年比起2015年增加了近3萬起。將近一半的開車人士也表示,感覺公路上越來越危險。
對此,楊莉明答說,疲勞駕駛絕對屬于危險駕駛範疇,然而汽車故障並非危險駕駛。不過沒有定期維修車輛,其實已觸犯了公路交通法下的另一條例,也觸犯了職場安全與健康條例。雇主有義務確保雇員所開的公司車子都能得到妥善維護,不會對公路使用者造成危害。
李美花還指出,有些受害者其實也是肇禍者,例如:一些人隨意亂過馬路結果發生意外,被控上庭的卻是司機,交警只給魯莽過馬路的行人一個警告。
“該名居民告訴我,早不過,遲不過,偏偏就在我的車面前這樣的闖過。”
對此,楊莉明說,交警通常會調查駕駛者在車禍發生時的開車態度是否謹慎。如證實屬于謹慎駕駛,只是因爲行人亂過馬路或使用電動代步工具的人橫沖直闖導致車禍發生,那司機將不會在不負責任駕駛罪名下被提控。
然而,如果明明看到有人亂過馬路還踩加速器將對方撞倒,那這名司機和亂過馬路的行人雙方都有責任,也將雙雙被提控。
不能只靠嚴刑峻法,還須大家一起努力
官委議員、研究交通系統的新躍社科大學經濟系高級講師特斯拉博士今天在國會上也分享了一組數據:世界衛生組織2016年的全球平均交通意外死亡率是每10萬人當中18.2人,新加坡的交通死亡率則是每10萬人2.51人,到了2018年,已改善至每10萬人當中2.2人。
楊莉明總結說,公路安全是所有公路使用者的共同責任。很多時候,意外的發生離不開下面三種情況:
- 公路使用者都以自我爲中心,自己的需求最重要,必須在最短的時間內以最快的速度抵達目的地;
- 公路使用者總認爲自己的安全意識很好也具備禮讓精神,意外會發生是因爲他人缺乏安全意識而且沒有禮讓精神;
- 公路安全不是自己的責任,而是其他使用者的責任。
蟻粉們有沒有躺著中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