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文良前女傭案像是掀開了潘多拉的盒子。
案件突出的,不只是我國司法體系可能存在的弊端,本地女傭處于弱勢而蒙受的委屈及不公,也是應該檢討的面向。
女傭群體的弱勢,除了社會規範的不足,制度面的缺乏保障同樣也是罪魁禍首。
今日(11日)公布的一項調查研究就發現,法律存在的模糊空間,導致本地照顧樂齡人士的女傭在工作時數等方面,面臨了一定程度的剝削。
這份由新加坡非政府組織婦女行動及研究協會(AWARE)和情義之家(HOME)(沒錯,就是收留莉雅妮和幫助她打官司的那個情義之家)完成的調查報告指出,本地照顧年長者的女傭面對幾個困境,包括:
- 過勞;
- 缺乏信息及情緒上的支持;
- 所受訓練無法因應工作難度;
上述困境的導因,統統指向制度面的不足。
題爲《不是家人、也不是員工》(Neither Family Nor Employee)的報告以質化研究方法訪問了在新加坡工作的25名提供樂齡看護的外籍女傭、7名樂齡看護雇主、4家女傭中介以及5家培訓機構。
法律沒有規範工作時數,導致女傭過勞
下面幾項數據說明受訪女傭存在的過勞現象:
- 每日平均工作時數長達14.5小時,間中沒有固定的休息時間;
- 每日睡眠時間平均8.8個小時,但睡眠時間會被多次中斷,有超過六成的受訪女傭每晚必須起床兩次以協助年長者的需求;
- 每月的平均休息天數僅有1.7天。大部分的受訪者(84%)無法享有每周休假一天的福利。
調查顯示,這些女傭即使在休息日也無法獲得完整24小時的休息,因爲雇主仍會要求她們爲照護對象洗澡、更衣及餵食。
除了照護年長者,她們每天還得平均花4.5個小時完成家務,造成工時拉長。
法律未能充份保障女傭的權益顯然是過勞現象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
報告指出,若根據我國雇用法令設下的標准:每日工時不可超過八小時,每周不可超過44小時,否則必須算加班來看,上述女傭的工作時數無疑已經嚴重超時。
但是,外籍女傭並未涵蓋在雇傭法令之下,而外籍女傭適用的外來人力法令(Employment of Foreign Manpower Act)則沒有明確提到工時上限。
因此從法律層面來說,女傭超時工作的現象基本上無法可管。
再者,新加坡法律沒有強制規定雇主和女傭必須簽訂明文合約,我國人力部也未有建議雇主在合約中闡明工作時數以及工作範疇。
爲此,婦女行動及研究協會與情義之家建議,政府應該立法規範女傭的工作時數及休息時間,包括:
- 強制規定女傭每周至少能獲得一天完全不受幹擾的休息日;
- 讓無法每周至少休假一天的女傭累積休息天數,同時避免連續工作超過14天;
- 規定女傭“隨時待命”(stand by)的工時上限,並針對被打斷的休息時間作出補償,同時確保將女傭待命的時數計入工作時間;
- 加班時數及待命時數必須准確地記錄起來,並確保女傭能獲取相關信息。
實務上,有些家庭由于子女或親人因工作等因素而無法挪出時間照顧年長者,這可能導致女傭每周至少獲得一天休息的做法窒礙難行。
報告對此則建議政府應設立全國範圍的暫息照護服務(respite care services)計劃,讓家中有年長者需要照護的家庭能在女傭的休假日得到替代的照護服務。
確切的做法是,當局可透過補貼,以及提供可負擔的公共暫息照護服務來協助相關家庭。
所受訓練不足及支持不足
調查還發現,在11名照護患有失智症長者的受訪女傭當中,有六人曾遭遇言語虐待,四人曾受肢體虐待。
但無論是雇主,抑或女傭仲介在這種情況下,都沒有能力給予女傭相關信息及情緒上的支持。
同時,部分女傭也被迫提供難度高于職前訓練範圍的照護服務。
爲此,報告建議當局應設立相關的信息支援,如允許女傭和醫護專家保持聯系,以應對照護長者期間面對的問題,
報告也建議當局在相關指南中,要求派遣照護長者女傭的女傭仲介設立管道,爲相關女傭提供信息及情感上的支持。
除此之外,當局應推動外籍女傭的技能認證制度,以確保照顧長者的女傭獲得充份訓練,以准確地將符合資格的女傭及受照護者配對。
法律缺乏保障女傭的機制
新加坡法律嚴明,因此曾被批評者譏笑稱:我們是個“Law by law”(一板一眼緊跟法律),缺乏人情味的社會。
但在某些層面,例如保障女傭的基本人權,“Law by law”顯然才是貫徹公平正義的最佳途徑。
“Law by law”沒有錯,只是必須用在對的地方。從法律著手,消除模糊的灰色地帶,讓相對弱勢的外籍女傭獲得基本保障就是其一。
同樣是付出勞力換取薪酬,她們的待遇就不該與他人有所區別,我們總不可能占盡“又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的便宜吧?
該“Law by law”的時候,就該“Law by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