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特別庭針對林學芬紀律審裁的結果出爐,資深律師林學芬被指在爲其家翁,即已故建國總理李光耀執行遺囑時行爲失檢,律師執業資格被中斷達15個月。
這起案件的中心點,是李光耀于2013年12月17日簽署的第七份,同時也是最後一份遺囑。
李光耀在2011年8月20日至2012年11月2日間共執行了六份遺囑。其中最顯著的差異是三位子女,即總理李顯龍、李玮玲及李顯揚是否平分遺産,以及歐思禮路38號的去留。
在第一份遺囑中,李光耀的遺産由三名子女平分,但在第六份遺囑中,遺産分成七份,李顯龍及李顯揚各得兩份,李玮玲則可獲得三份。
第一份至第四份遺囑也附有歐思禮路38號的拆除條款,第五份及第六份則沒有。
根據法庭文件,李光耀在2012年11月2日執行第六份遺囑後,健康狀況惡化。他在2013年11月29日至12月13日之間曾和他的律師柯金梨商討,有意更改第六份遺囑的部分內容,包括將遺産改爲由三位子女平分,以及把兩張地毯贈予次子李顯揚。
時間來到2013年12月16日,引發一連串爭議,柯金莉全程都沒參與的第七份遺囑出場……
2013年12月16日晚上7時08分
林學芬發電郵給李光耀,副本抄送李顯揚及柯金莉,但後者不知何故並未收到該電郵。
林學芬在該電郵中附上一份志期2011年8月19日的“遺囑草稿”,並告訴李光耀該草稿是遺産由三名子女平分,“經同意的原版遺囑”。
三司指出,林學芬在該電郵中“經同意的原版遺囑”的說法,顯然在說明該草稿是李光耀的第一份遺囑,同時後者也會如此理解。但事實上,該草稿和第一份遺囑有部分不同。
2013年12月16日晚上7時31分
李顯揚發電郵給林學芬,副本抄送李光耀及李光耀的私人秘書黃蓮好,但柯金莉從此時開始便被排除在副本抄送名單外,換句話說,接下來的往來電郵,及遺囑的相關准備,她一無所知。
李顯揚在該電郵中告知李光耀,他無法聯絡上柯金莉,並認爲後者可能已經出國。他也建議,李光耀不用等到柯金莉回國才執行最後一份遺囑(第七份遺囑)。
他表示,李光耀需要的只是簽署遺囑的見證人,而林學芬能夠安排其公司合夥人爲李光耀執行和見證遺囑的簽署。
2013年12月16日晚上8時12分
李光耀尚未回信,但林學芬此時發電郵給李光耀的私人秘書黃蓮好,副本抄送李顯揚及她的同事,雷安智,以進行簽署最後一份遺囑的安排。
2013年12月16日晚上9時42分
李光耀回信李顯揚,同意後者的建議,在不等柯金莉的情況下執行遺囑。
2013年12月17日早上約11時
林學芬的兩位同事,雷安智及江秀慧抵達李光耀寓所,並見證遺囑的簽署執行。
2013年12月17日下午1時16分
林學芬發電郵給柯金莉,告知後者最後一份遺囑已經完成了。柯金莉從前晚7時08分開始就被排除在最後一份遺囑的准備和執行外,但林學芬在這封電郵中,也並未附上任何柯金莉從前晚開始就被排除在外的來往電郵。
三司:林學芬不顧李光耀利益,一心達成丈夫想要的
三司認爲,李光耀和兩位負責見證和執行最後一份遺囑的律師(林學芬同事)確認柯金莉有份參與後,才在遺囑上簽名,顯示李光耀與林學芬之間不存在顧客和律師關系,但林學芬的行爲確實不符合律師該有的行爲,原因有五點:
- 林學芬向李光耀表示,最後一份遺囑草稿反映了他的意願,並可作爲遺囑執行。但她沒有確認李光耀的指示,也沒有告訴他自己無權這麽說;
- 林學芬在柯金莉不知情的情況下允許李光耀執行最後一份遺囑。而柯金莉是唯一能檢查並核實林學芬說法的人,同時也是李光耀依靠來執行遺囑的人;
- 雖然林學芬承認當時李光耀確實再三確認最後一份遺囑與第一份遺囑是一樣的,但當李光耀詢問是誰擬定最後遺囑時,林學芬沒有和李光耀表明立場。
- 最後一份遺囑執行後,林學芬並未如實告知柯金莉所有發生的事。
- 林學芬在協助李光耀更改遺囑的過程中,無疑也在協助丈夫李顯揚,她不可能不知道其中存在的可能利益沖突。
以大法官梅達順爲首的三司指出,
- 林學芬一心只想達成她丈夫想要的,不顧李光耀的利益;
- 林學芬沒有確認李光耀的意願,以及他確實知道所有實情下,就加速了遺囑的執行;
- 林學芬沒有試圖聯絡被排除在遺囑准備相關電郵外的柯金莉,事後也沒有告知她被排除在哪些電郵之外,還要後者無需擔心遺囑執行的過程;
- 作爲執業超過30年的資深律師,她的行爲是完全不可被接受也不能被原諒的。
因此三司裁定林學芬的律師執業資格必須被吊銷15個月,以反映其行爲失當所造成的傷害。
林學芬:任何人只要活著就可以更改遺囑
針對三司決定,林學芬在張貼在于李顯揚面簿的文告中強調,紀律審裁程序根本沒有啓動的依據。
她強調,三司沒有發現李光耀在執行遺囑時精神時常或被人操控。
林學芬指出,李光耀的遺囑只是一份私人遺囑,任何人只要還在世就可以更改遺囑。
“如果這不是李光耀要的,他大可像之前那幾次一樣,輕易擬定其他遺囑。”
她也表示,無論是李光耀、遺囑受益人或其律師柯金莉都沒有針對遺囑作出投訴,案件是在多年後才由總檢察署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