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一跤發大財”的事,多數只發生在影劇或者外國新聞,在新加坡,幾十年來好像都沒有過。
所謂摔一跤發大財,簡單的說就是在一場意外之後受傷,然後經由索賠過程,獲得高額的賠償金。
然而可以想象,要爭取得到高額的賠償金,那一定受傷要夠重,甚至是陷入癱瘓之類的,所以一點都不值得羨慕,反而可能需要被同情。
只不過從新聞裏看起來,賠償金額有可能令外界發出啧啧啧的聲音,不過夠理智的人,對照傷勢之後,還是會搖頭的。
而最壞的情況,像那位因爲抽脂逝世的女高管,她的家屬近日被判獲得約560萬元的賠償,但是她已經沒了命,有什麽意義呢?

但是,有一種情況不能排除。那就是有人發生意外之後,受了傷,事後誇大傷勢,同時提出巨額賠償金。這情況就有點像賭博彩,成功與否要看律師有多厲害。
最近本地就有一個案例。
一個女會計師在後港人行道走路的時候,掉進沒有蓋起來的1.8米深陰溝洞裏,受了傷。事後她起訴公用事業局疏忽,要求索討500萬新元的賠償)。該案件上周一(11月23日)在高庭開審。
女會計師後來突然決定停止訴訟選擇和解,但和解內容不對外公布。雙方律師在11月27日正式通知法官有關和解事宜。

民可以告官有其積極意義
平心而論,這類屬于“民告官”的案件在本地比較罕見,但從法制的角度來看完全沒有問題。
民可以告官是有積極意義的,它會隨時警惕官方在辦事的時候更警覺,不馬虎,不因爲因循苟且或者貪腐而給人民帶來損失或者傷害。
而且,也因爲司法獨立且專業,有高可信度,“民告官”也不至于像一些第三世界國家那樣,淪爲“會吵就有糖吃”或者專業屈服于民粹的那種敗壞局面。
所以,民可告官是人民直接通過司法維護個人權利的民主制度的表現,而民選政府也通過同一個司法體系維護自己的專業和信譽。
在這個過程中,一切通過證據說話,透明公開很重要,社會大衆都可以從中獲得教育,也加強對民主法制的信心。
因爲政府掌握公權力和各種專業數據,“民告官”因此要求人民必須具備相當大的可信度。是不是真的受害,遭受損失?是不是于理于法于情都值得花費時間金錢精力去做?因此不會産生任意的濫訴問題。
畢竟,起訴方如果證據不足或者不夠說服力,或者要求的賠償金超過合理性,就會敗訴或者打折扣,未必“劃算”。

所以,民可告官的合理性很清楚。
但是,如果因爲這個申訴權利的管道存在,就有人想來個民敲詐官,也就是所謂濫訴,那就要三思。因爲,訴訟需要時間金錢,沒有足夠強大的理由和證據,敗訴的機會很大。
連消費者起訴商家都不容易,何況公家?
要保持這種民主與法制相協調的局面,必須仰賴高度的司法獨立和公信力,在維護民衆權利和政府專業之間,可以做出准確的權衡,讓大家心服口服,社會才能持續保持穩定。
就是說,官家不會因爲民不敢告而怠忽職守,民也不會因爲官家好告,就想敲詐大衆的納稅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