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起因是在2014年年底,被告Raja在樟宜海灘附近與朋友喝酒。在朋友陸續離開後,一名少女主動上前搭讪並留下她的電話號碼。當晚,他聯系了這名少女,之後開始約會。幾周後,雙方開始交往。
2015年2月,兩人在樟宜村附近的海灘邊喝酒,在酒精的作用下,他們發生了第一次親密接觸。
沒多久,這段“戀情”被少女24歲的表哥發現,並告訴了她的母親。少女的母親十分擔心,在多番勸阻無效的情況下,沒收了女兒的電話,嚴禁她與Raja再相見。
然而事與願違,少女在去年3月28日離家出走。其母親在隔天報案,並給Raja打電話,囑咐一旦有任何消息,盡快通知她。
當天晚上,Raja給少女的表哥打電話告訴他,他們在義順碰面了。表哥前去接少女回家,並告知Raja不要再與少女聯系了,因爲他們相差了整整9歲。
女孩回家後,母親再次給Raja打電話告訴他,自己的女兒才13歲,還在上中學一年級,警告他們不要再來往。
但兩人並沒有聽從“勸導”而就此分手。他們又在去年8月和10月在榜鵝水道公園約會,喝酒後在附近草坪發生性關系。
今年一月初,女生告訴母親自己可能懷孕了,母親聽後立即帶她去醫院檢查,隨後醫生證實了這個消息,母親聽聞後立即報警。
幾天後,女生告訴Raja她的母親已經報案,害怕東窗事發的Raja准備潛逃離開新加坡,但最終在今年1月23日于樟宜機場被捕。
這個悲劇以少女在懷孕23周後流産爲結局。
Raja的辯護律師指出,Raja與女生是在女方的主動搭讪下互留電話,並由此陷入愛河,他們屬于“正當的戀愛關系”。
而檢方則表示,受害人不顧母親和表哥阻攔,依然不惜一切的與被告進行約會交往,這在以往的案子中是很少出現的。被告完全無法抵抗少女的青春氣息的誘惑,從而漸漸深陷這段感情的泥沼而無法自拔。
新加坡法律規定,如果男性與未滿16歲女性發生關系,無論對方是否自願,男性均按強奸定罪,一般可判10年左右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