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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頭號足球賭枭,及他在新加坡的低調生活

2021 年 3 月 10 日 常小晴

默認標題_自定義px_2021-02-23-0.png

有這樣一個新加坡人,他每年運作的資金高達900億美元,但卻低調地住在盛港一個普通公寓裏,每天出門像個坐巴士的普通人。他對全球足壇的影響,超過了新加坡國家隊!但是你們大部分都沒見過他的照片,也沒有聽過他的名字:陳錫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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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出了一個足壇風雲人物,爲人超低調

2013年,中國深圳《晶報》這樣報道:“國際足聯公布最新排名,新加坡隊僅列全球第158位。雖然足球成績欠佳,但是新加坡在全球足壇的能量不容小觑。”

(眼哥注:晶報你身爲一個正規報紙,高級黑得這麽專業,真的好嗎哈哈哈)

新加坡的陳錫英,雇傭各地助手,在全球各地隨心所欲地操控比賽,光在歐洲就涉及數百場賽事的歐洲假球案。賭博集團因此獲取巨額收益。賭球集體在過去10年中操縱了超過500場比賽,每年涉案的流動資金高達900億美元。

陳錫英英文名“Dan Tan Seet Eng”,綽號“丹譚”,在賭球圈子裏被稱爲“老板”。從2011年11月起,意大利警方就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對陳錫英等人發出全球通緝令,被形容是“世界上最惡名昭著的球賽操控團夥頭目”。時有媒體誤傳他已落網。實際上,陳錫英一直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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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足壇也算風雲人物的他,其實生活很低調。

一個受到國際通緝的人,住在新加坡東北部的Rivervale Crest(就是住個普通中産階級的公寓)。等到警察最近找上門,小區保安介紹說陳錫英在幾個月前已經搬離,“他看上去跟公交車上的普通人沒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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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連一張他的最新照片都難以搞到。意大利警官說:“我們無法介紹關于陳錫英的更多細節,不知道他的錢是從哪裏來的,平時都在做什麽。我們甚至沒有他的最新照片,他是一個謎,從一張舊照片來看,47歲的他看上去只有1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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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做事小心謹慎。陳錫英在米蘭只選擇入住兩個酒店——機場附近的馬爾彭薩大酒店,或是皇冠假日大酒店。每次入住,他與同伴都指定某一個房間,並以現金支付,避免留下信用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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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一舉一動都受到當局的嚴密監視,他總有辦法遙控千裏之外的球賽。

翻手爲雲覆手爲雨,指定比賽進展和結局

塞爾維亞退役球員格吉克與克羅地亞退役球員羅比克,帶著陳錫英的旨意,于2010年5月21日住進格羅塞托市,在“前線”與球員打交道。陳錫英通過電話用英語吩咐羅比克,指示這場比賽必須産生至少3個總進球、前15分鍾不要有進球、格羅塞托輸球、雷吉納的淨勝球爲兩個。假如能夠實現這四個目標,就給踢假球的球員10萬歐元酬勞。

羅比克賽前信誓旦旦地表示“沒問題”,並透露他買通的球員將會完成任務。隨後,陳錫英的另一個馬仔格吉克,發了25條短信聯系格羅塞特球員卡羅比奧,並且收買了其他球員。比賽似乎按照陳錫英的安排進行,雷吉納以2∶1領先大半場。沒想到主裁判在終場前判給格羅塞托一個點球,比分定格在2∶2。羅比克賽後告訴格吉克,老板陳錫英提出的四個條件,最終只實現了兩個,所以球員不能拿到獎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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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天本領,爲了300萬新幣賭注,現場遙控關掉球場照明燈

2001年陳錫英就強悍地玩了一票幹預球賽。歐冠賽巴塞羅那對費內爾巴赫傑進行到70分鍾時,以3比0領先。這時候,賽場的照明燈全熄滅了!!!!

原來,陳錫英下注,賭兩隊總進球必須少于3球。

眼看就要輸定了,他居然想得出,讓被買通的四個技術人員關掉賽場的照明燈,希望比賽因此而被取消。(新加坡眼注:要不是報紙上說新加坡當局對他抓了又放,放了又抓,有時候還真想不到新加坡人也會這麽腦洞大開收拾殘局。)

雖然20分鍾後恢複了賽場照明,陳錫英的戰術還是失敗了,痛失300萬新幣的賭資。

賭場賽場風雲他見得多了,雖然腦洞大開關掉全場照明燈最終沒有讓他在這次賭局中撈回本,但是其他很多賽事他賺到盆滿缽滿。曾在意甲比賽中贏走1500萬歐元。

他的通天黑手不僅伸到歐洲,中國足壇也有他一份!

從2009年10月開始的“中國足壇掃賭打黑風暴”,就是源自幾位中國球員在新加坡打假球。歐洲刑警組織從今年2月起展開的掃賭行動,也被證實案情與新加坡賭球集團有關。

新加坡在假球界能人輩出啊

另一名“新加坡假球王”威爾遜·拉支也在2011年被捕,被芬蘭判處兩年監禁,並被引渡到匈牙利接受調查,從而引出了陳錫英。

捉放的爭議

全世界的足球白道都想抓獲陳錫英,但新加坡當局卻在逮捕他之後,又放人。獲釋一周又後被捕了。

刑事法(臨時條款)法令的目的主要是要對付私會黨、毒販、大耳窿。之所以允許不經審訊而拘留,是擔心證人害怕私會黨和有組織犯罪集團報複而不敢上庭作證,因此允許無需審訊拘留 。

陳錫英先前是在刑事法(臨時條款)法令下被捕。這個法令制訂的目的,是讓部長基于新加坡的公共安全、社會治安和良好秩序,不經審訊拘禁相信違法的嫌犯最長一年。拘禁期每年檢討,可延長。

但是,法院不認爲他所涉嫌的罪名是對新加坡造成威脅的,因此在法理上不能以這條罪逮捕他。所以把他放了。

簡單來說,就是陳錫英雖然在海外犯下各種“惡行”,但是對于新加坡本身來說,他的行爲並不一定對新加坡構成可以逮捕的罪行。沒有足夠證據表明他危害了新加坡的公共安全。

尚穆根說:我們不會因國際壓力而拘捕或釋放任何人,我們爲新加坡做正確的事。

所以,如果捉放都是按新加坡的法律。而這樣的處理讓一些國際組織失望,所以,按”程序正確“的方式,可以提出”修法“。那就是後面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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