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眼按:陳九霖曾經是的中國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總裁“陳久霖”,曾因油品期權交易虧損,在新加坡入獄,刑滿出獄回到中國。當年他帶領的中航油在新加坡主板上市,公司的淨資産已經超過5億美元,是陳久霖接手時的852倍,市值超過11億美元,是原始投資的5022倍。這樣一個傳奇人物,他的職業生涯的高峰和低谷都與新加坡結下了不解之緣。
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期間,中國航油母公司委派陳久霖到新加坡接管在當地的子公司——中國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他先後擔任總經理、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兼總裁。
2001年12月6日,中國航油成功在新加坡主板上市。2004年9月,公司的淨資産已經超過5億美元,是陳久霖接手時的852倍,市值超過11億美元,是原始投資的5022倍。中國航油也因出色的業績而獲得多項榮譽,包括被連續兩次評爲新加坡“最具透明度”的上市公司,公司發展過程被編爲案例收入新加坡國立大學的MBA課程,同時也曾被中國共産黨的機關刊物《求是》雜志作爲正面案例探討中國國有企業的發展方向。
2003年,陳久霖被《世界經濟論壇》評選爲“亞洲新領袖”(即現在的“全球青年領袖”)。同年,陳久霖還榮膺“北京大學傑出校友”。
2005年6月9日,陳久霖等五名中國航油公司的高官被正式提起控告,陳久霖面臨包括未如實發布消息、涉嫌內幕交易等多項指控,最高將可處以94年監禁以及25萬新元的罰款。幾天之後,陳久霖在籌措到了200萬新元的保釋金後保外候審。
2006年3月21日,新加坡初等法院對陳久霖做出判決,陳久霖必須服刑四年零三個月,同時遭罰款5萬新加坡元。陳久霖在新加坡服刑1035天後,于2009年1月20日刑滿出獄。
在新加坡監獄度過1035天,並在此後經曆多重劫難的陳久霖,以一種曲線方式重新進入國資委企業的“隊伍”。據財經網消息,49歲的陳九霖目前是中國葛洲壩集團國際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與他此前供職的中國航油集團一樣,新東家葛洲壩國際公司的“娘家”也是國資委。他的身份跳躍,在幫助他從谷底重返巅峰的同時,也引發了廣泛爭議。
在外界看來,陳九霖複出,再次拷問了國資委的問責制度和央企高管任命方式。目前,國企高級管理人員在法律上缺乏明確界定。或許,陳的複出,對曾經犯過重大錯誤的國企負責人複出的條件、程序有借鑒作用,從而爲完善國企人事方面的法制建設提供了案例。
陳九霖究竟是個怎麽樣的人?
7月,陳九霖的博士生導師馬俊駒接受記者專訪,就陳的近況、複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複出的前因後果等問題,做出了相關解釋。
馬俊駒是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西南財經大學特聘教授,曾任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院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主攻民法學、商法學和環境資源法學。
從2003年起,陳九霖在馬俊駒門下攻讀民商法學的在職博士。因在新加坡服刑了1035天,陳在清華大學的學習計劃曾被迫延期。目前,他已恢複學業,正在准備博士論文答辯。
改名與複出無關
問:作爲陳九霖的博導,你對陳九霖最近的動向是否了解?
馬俊駒:陳九霖是我的學生,我不能說不了解他,也不能說對他的切身事件沒有看法。
陳九霖回國後,仍然壯志未酬。組織上也基于他以往對國家的貢獻,以及他所涉案的實際情況,任命他爲央企葛洲壩集團某二級子公司的副總經理,這體現了國家有關領導愛惜人才的真情和實事求是的精神。
問:陳九霖在葛洲壩國際公司的主要職責是什麽?
馬俊駒:他在那裏分管海外投資和人力資源工作,目前正在國外出差,尋找投資機會。
據我了解,陳九霖對葛洲壩集團和葛洲壩國際公司一直心存感激。我去過他的辦公室,看到葛洲壩的領導和員工都很尊重他。
問:陳九霖原名是陳久霖,改名是否與他重新在央企任職有關?
馬俊駒:據我所知,陳九霖使用現名與其受聘葛洲壩沒有任何關系。早在2005年,他在給我和他的同學發手機短信時,就使用到這個名字。
這就是說,至少他自2005年就開始使用現名。至于其含義,屬于其個人隱私,我不便于細問和評價。
問:有人說,從“陳久霖”到“陳九霖”,突破了中國官員當官實名制的禁區。雖然陳久霖不是官員,但中國國企的行事規則,大家不言自明。對此你怎麽看?
馬俊駒:我國國企是授權管理,是否一定要對每個人(包括特殊人員)的任職進行公告和解釋,我不願做進一步的評價。
以我的法律知識,陳九霖任職符合現行法律。相信用人單位在使用陳九霖之前也已經考慮到了合法性。
問:中航油事件後,陳九霖入獄,其在清華大學的學業也隨之中斷。現在他是否能完成學業?
馬俊駒:清華大學已經同意恢複他的學籍,他也在准備和完善博士論文。目前,他業已完成了民商法學的博士課程,一旦通過論文答辯,即可獲得法學博士學位。
新東家不是國有資本
問:也有很多人質疑,陳九霖造成國有資産特別重大損失,根據有關規定,應該終身不得擔任國有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馬俊駒:其實,這些媒體並沒有准確解讀《企業國有資産法》第七十三條。
《企業國有資産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産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産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産、挪用財産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産,享有獨立法人財産權”。
因此,雖然中國葛洲壩集團公司是央企,但其投入中國葛洲壩集團國際工程有限公司的資本在法律性質上屬于企業資本,而不是國有資本。因此,陳九霖任職的新公司不是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也不是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故不適用《企業國有資産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
問:也有人認爲,陳九霖被判處刑罰不能重新任職。從法律角度看,陳九霖重新任職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馬俊駒:《公司法》第147條第1款第2項規定,有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産、挪用財産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自然人,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又根據《企業國有資産法》第23條第1款的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良好的品行;(二)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三)有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可見,判斷陳九霖重新任職是否合法的關鍵在于,他在新加坡被處刑罰又在國內重新任職是否違反了上述規定?這就要看陳九霖在新加坡被處刑罰在大陸中國的法律效力。關于我國公民在國外被處刑罰在國內的法律效力,刑法並沒有明確規定。
根據主權原則,新加坡法院根據其國內法對于陳九霖在新加坡的行爲所做的判決,並不必然在中國直接産生效力。
如此看來,陳在新加坡的行爲沒有經過我國刑事訴訟程序認定爲犯罪,自然不能認定爲構成了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因此,陳九霖的複出任職並不存在法律障礙,並沒有違反《公司法》和《企業國有資産法》的上述規定。
因此,以新加坡法院所做出的判決爲根據認定陳九霖在中國複出任職有法律上缺陷,是不能成立的。
在葛洲壩有發展空間
問:陳九霖還有可能回歸石油行業嗎?
馬俊駒:對于是否重回石油行業,要取決于組織上的安排、他本人的選擇以及時機等多方面的因素。
陳九霖告訴我,他回國後,一直有很多能源企業希望能聘請他。一些跨國大型石油企業高薪邀請他加盟。還有不少産業與民間資本希望幫助陳九霖建立石油能源基金。
但依我看,他在葛洲壩也有很大的發展空間。據我了解,葛洲壩國際公司在海外60多個國家和地區開展業務,海外投資又是其重點之一。這正好可以發揮陳九霖長期從事國際投資業務的專長。
問:2004年末,陳九霖被新加坡法院以欺騙罪判處四年徒刑,他個人坦承有委屈。對此,你怎麽看?
馬俊駒:中航油事件,陳九霖作爲公司總裁當然負有重要責任。但我知道,陳九霖並未涉及侵占、挪用財産和破壞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等經濟犯罪。他是在公司運營中出現的工作失誤,並沒有任何個人犯罪動機,不能構成犯罪。
對新加坡法院的判決,我十分吃驚。作爲一個中國的民法學者,我還沒有足夠的知識和水平去評論新加坡的法律和法院判決,但疑惑肯定是有的。
比如,一次對德意志銀行的口頭陳述,能不能作爲認定欺騙罪的證據?是否充分考慮了中國航油集團售股拯救公司是法人行爲?同樣,即使披露期權虧損,也需要得到董事會的全體同意。在這中間,陳九霖到底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較爲適當?
陳九霖已經坐滿了四年牢,早已回到祖國,似乎再考慮這些問題已無意義,但對我們認識他的人格品質和評斷他的功過得失是有意義的。
問:你怎麽評價他?
馬俊駒:在讀博期間,我發現陳九霖幾次是乘坐六個小時飛機,從新加坡趕來上課的。他的學習成績優良,並且很快選定了研究方向和課題。他是我最爲滿意的學生之一。
陳九霖也是一個十分堅強和好學上進的人。他承受了許多常人難以忍受的痛苦,但仍然樂觀正向。我每次見到他,都見他臉上堆滿了笑容,沒有任何抱怨,就好像從未發生過牢獄之災一樣。他出獄後不是到處申冤,而是將其對石油的思考,寫成文字,以報效祖國和社會。
(本文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