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通常員工從公司離職時,可以和公司商量如何處理剩余年假。比如最後幾天休完年假,公司照付年假薪水;或者工作到 notice period(通知期限)的最後一天,剩余年假折現。
這些雖已經是職場慣例。 我前兩次換工作,也都是在最後幾天拿完年假走人,和公司好聚好散。可是,我的一個朋友就沒有這麽幸運了…..
朋友因爲離職時還有10天年假,所以打算最後幾天把年假休完。結果HR 郵件卻說“use the 10 days annual leave to offset notice period in order to bring forward your last working day”(用10天年假抵消“通知期限”時間,提前最後一個工作日) 。
而不是“take the annual leave in the last 10 days”(用年假代替最後10個工作日)。離職這個月的薪水就只付到工作的最後一天,年假全被抵消掉,一分錢沒有。
後來我又去mom網站查有關規定,果然“use your annual leave to offset the notice period”和“take leave”是不一樣的。前者有年假薪水,後者沒有。個人認爲事實上沒有任何區別,只是說法不同。
之前從來沒聽說過類似的事情。感覺HR是在有意誤導,要員工抵消“通知期限”而不是結算年假。所以大家離職時如果想要在最後幾天請假,請一定說明是“take leave” 而不是“offset notice period”。
我們也請來專業HR人士幫忙支招:這種情況當事人去找人力部即可,比如:最後一天工作日是10號,剩余3天年假,offset的意思是7號最後一天上班,但工資結算到10號,如果當事人的確工作到7號,並且工資只結算到7號,不管hr怎麽寫,這是文字遊戲,如果事實非常清晰,去人力部一告一個准兒。
只要是已離職的勞動合同申訴,人力部官員開場第一段全部是問工資是否結算清楚,然後才進入下一段,讓當事人自己先去人力部申訴,如果他的事實清晰,人力部會找雇主安排會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