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有一則新聞吸引了我的注意,精神分裂症患者院外自殺,醫院和藥廠竟均被告上法庭!
案件回顧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女性患者馬某,2013年在家屬的陪同下前往北京某精神病專科醫院門診就診,由于不能耐受控制病情藥物的利培酮的副作用,在醫生指導下應用阿立哌唑逐步取代利培酮的治療方案進行治療。不料在采用新方案後的第12天,患者院外墜樓身亡。
患者墜樓身亡後,家屬在互聯網上搜索到阿立哌唑有誘導自殺的傾向,認爲醫生明知道藥物有導致自殺的風險,卻沒有盡到告知的義務;而藥企則因爲沒有在産品外包裝以及說明書中以警示說明或標志注明藥物有“增加自殺風險”的字樣,應承擔連帶責任。家屬一紙訴狀將醫院和藥廠一同告到了法院,索賠包括32萬元精神損失費在內的各項損失共120余萬元。
法院在綜合了各方面信息後于2017年判決,原告沒有證據證實患者的死亡後果與醫院、藥廠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需要支付案件受理費15600元,鑒定費7650元和專家出庭費1000元。
這是一個令人大快人心的判決,因爲法官並沒有出于“和諧”和“人道”等原因,像以往的許多案例一樣,哪怕醫院和藥廠沒有任何過錯,也要求被告適當的賠點來息事甯人。不僅如此,法官還讓原告方承擔了案件受理費、鑒定費和專家出庭費等2萬余元的費用,這無疑對那些抱持有“無賴得便宜”想法的人來說起到了很好的警醒作用。
無獨有偶,3年前新加坡也有一起類似的案例,當時還在中國引發了不小的震動,因爲法官不僅判決原告敗訴,還讓原告支付兩方被告各270,000新幣(總共約合人民幣250萬元)的巨額法律費用。此外,原告還需支付被告的墊付費用和法院專門審理此案的陪審員的費用。
當年54歲的蔡先生,2007年因急性椎間盤突出接受了手術,當時的手術醫生是Yue Wai Mun醫生。術後,蔡先生認爲他的情況沒有好轉,就在2012年10月將手術醫生及中央醫院告上了法庭,認爲手術中存在醫療疏失。
高等法院的Woo Bih Li法官駁回了蔡先生的訴訟請求,認爲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蔡先生的“很多變化”“徹底否定了他的訴請”,並且法官還批評了蔡先生傳喚的兩名專家證人,認爲他們的證詞缺乏邏輯並且無法讓人信服。
法官稱,“蔡先生認定若不是因爲醫生的疏失,他的情況可以好轉。但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倘若不是因爲Yue醫生的手術,蔡先生很大可能無法恢複到現在的狀態”。
醫學是個充滿了不確定因素,風險很高,涉及到多個學科合作的行業,盡管院方通常設置了多重機制以減少醫療疏失的發生,但並不能完全避免。如果真的是院方的過錯,在有足夠證據支持的前提下,根據以往媒體披露出的案例,新加坡院方一般都會做出合理的賠償。
前不久我就聽朋友說KK醫院因爲診斷錯誤,將一位來自中國的新移民小朋友沒有發炎的闌尾切除,而主動向孩子家長提出賠償以獲得合解。2007年,本地有位老婦因爲被注射了過量的放射性碘而患上了甲狀腺疾病,後來還診斷出淋巴癌。最終,老婦和她的家人與醫院達成了庭外和解,並獲得經濟賠償。2009年,Narindar Kaur女士在活體捐腎手術後發生大出血而去世,最終高庭判定醫院有流程上的疏失,而醫院與死者家屬達成了賠償協議。
在一個法制健全的社會裏,公權機構應該秉持公義,讓受害者得到應有的賠償的同時,也不會讓無辜的被告受到不必要的“懲罰”。
惟願能看到越來越多的類似于上述“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這才是能從根源上杜絕醫鬧的一大利器。
本文有關案例的部分內容來自于公衆號“醫脈通”,感謝原作者
相關案例宣判可見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
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676261937&n=3
(文:兔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