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遺囑(Will),不少人第一印象就是回避,覺得晦氣,觸黴頭!
淡素~別說沒提醒你,現在新加坡,不但越多人開始立遺囑,而且訂立的人群,也有越來越年輕趨勢。
畢竟“天有不測風雲”,看看周圍或遠或近的親戚朋友,總也聽說過一兩個意外身亡的,因爲遺産那些事兒沒說清楚,手足反目親情疏離……後患無窮,說說都是淚。
一位新加坡律師就根據親身經曆,分享了好幾件事關遺囑的真實案例。
因爲案件的兩名主角,分別是新加坡老太和中國籍導遊,這起涉及金額高達2億人民幣的大案非常轟動。案件拖了好幾年,焦點就集中在:老太分別在2010年和2012年立的遺囑和持久授權書,是否有效。
▲楊寅(左)和鍾慶春
案件簡單回顧(了解來龍去脈的可直接跳過)
(可以往下滑哦)
- 2008年,一位超有錢的新加坡老太鍾慶春到北京旅行,認識了私人導遊楊寅。老太喜歡楊寅,根據楊寅後來在法庭說,她把他當作孫子愛。
- 老太的丈夫後來去世,無子女的她在2009年,邀請35歲的楊寅首次到新加坡,住進了老太的獨立別墅,方便照顧她。後來他也把老婆和孩子接來住。
- 楊寅得到如此厚愛,非但不知足感恩,還生貪念和欺騙之心。
- 楊寅利用老太和自己之名開了個空殼公司,公司地址設在老太別墅,而他自己擔任公司董事長。楊寅也造假學曆,做假賬,目的是通過這些捏造文件申請長期居住證,工作准證和永久居留權,欺騙新加坡移民廳。
- 2010年,83歲的老太全面修改了自己在2009年所立的遺囑,她訂立了一份新遺囑,要把全部財産包括獨立別墅,共價值近4,000萬新幣(近2億人民幣)留給楊寅。
- 2012年,在楊寅成爲新加坡永久居民之後,老太又簽了一份“持久授權書”,授權楊寅在老太失智失能時,全權處理她的所有財産和事宜。
- 期間,楊寅暗地裏變賣老太的首飾;使詐欺騙老太,以高價購買假畫,從中得利;他也濫用權力辭去效忠老太多年的車夫和員工。
老太之外甥女莫翠玲,是一所旅行社的老板,首先發現情形不妙,聘請律師發動一波又一波的法律攻勢,先告楊寅利用不當影響,挾持老太立持久授權書和遺囑,也說他沒履行持久授權書所規定的職責。
接著申請禁制令凍結老太、楊寅在新加坡和全世界包括在中國的所有財産, 以保護老太的權益。
監管持久授權書的公共監督官也參與訴訟,他肯定老太的思想健康,並具有行爲能力來撤銷她授權楊寅的持久授權書。
最後,家事司法法院在聽證後宣判持久授權書非法無效,並撤銷楊寅的所有權力。
老太的外甥女也迅速安排老太見醫生,以證明她還未失智失能,並具有行爲能力再訂立合法有效的新遺囑,以撤銷留給楊寅所有財産的舊遺囑。
▲莫翠玲(左)帶鍾慶春出席藝術活動
老太訂立了新遺囑,把所有財産留給慈善機關(教育、兒童福利、動物福利、醫學研究),楊寅提起訴訟,反駁並申辯法院宣判新遺囑無效。
法院經過聽取老太家人,摯友及員工的口證後,裁決:
1)楊寅曾經利用“不當影響”,使老太簽立遺囑把所有財産留給楊寅,所以老太給楊寅的遺囑不是一份自願簽立的遺囑,所以該遺囑非法無效。
“不當影響”原則,是主持公正的英美法系司法制度,法院具有很大的裁量權根據案情推翻非自願的遺囑、合約等。
2)依照新加坡遺囑法,老太有權隨時修改遺囑,而且醫生已經證明她具有行爲能力再訂立新遺囑把財産留給各慈善機關等。
老太獲得律師的指導,前往隸屬總檢察署的商業調查局投訴楊寅的不法行爲,目的是追究楊寅的刑事責任。
2014年10月,警方逮捕楊寅,因調查所得到的證據,是他失信老太110萬新幣的錢財,楊寅成了犯了嚴重的刑事失信罪的嫌疑犯,其中國護照也被警方扣留。
警方也調查到楊寅的空殼公司制造假收據(334張假收據,如收到補習費S$450,000),楊寅此非法行爲是爲欺騙移民廳批准他的長期居住證 ,工作准證和新加坡永久居留權。
總檢察署控告楊寅犯了公司法和刑事法的欺騙罪和失信罪。
老太的外甥女也起訴楊寅賠償所失信的款項和錢財,法院也批准楊寅的父母、妻子和保釋人成爲被告人。
▲楊寅一家四口在新加坡
最後,楊寅被叛入獄9年。
此案例充分反映了新加坡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社會。
- 在新加坡,年紀21歲或以上者都可訂立遺囑
- 遺囑人自願訂立遺囑,若遺囑人受他人的不當影響而訂立遺囑,法院可宣判該遺囑非法無效
- 遺囑人可以隨時修改遺囑及撤銷以前所作的遺囑
- 誠信總是上策
- 別貪心
一名富翁立一遺囑,把一獨立別墅留給其第一任太太。兩人在10年前已經離婚,而該老婆又改嫁了。
富翁把另一別墅和其他財産留給現任太太。現任太太不滿此安排,所以申請法院請求宣判遺囑無效,以便她可以續承富翁的全部財産。
第一任太太反駁,申請法院判決遺囑合法有效。她請求遺囑的見證人出庭說明:遺囑人曾經簽署遺囑和同意遺囑的內容。
但見證人開出條件,要第一任太太付她50,000新幣的“賞金”,她才肯出庭供證支持第一任太太的說法。爲了打贏官司,第一任太太付了50,000“賞金”給見證人。
▲(示意圖)見證人
現任太太的律師知道之後,達成庭外和解,依照遺囑把那所別墅分給第一任太太(編者注:見證人這樣要求賞金,沒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嫌疑嗎?居然沒有事?!)。
所以,立遺囑時要小心謹慎選擇2位可信靠的遺囑見證人。因爲一旦遺囑發生問題,見證人的證詞至關重要。
- 新加坡合法有效的遺囑,必須有2位見證人,在遺囑人簽署遺囑時,同時簽名證實遺囑人的書面遺囑有效。
- 遺囑不須公證。
一名律師爲印尼華商起草遺囑以分配在新加坡的財産,遺囑中只有一位見證人簽名見證遺囑人的簽署。
八年後,遺囑人去世,因爲遺囑沒有兩位見證人的簽名而非法無效 ,18名遺囑人的子女和親戚在新加坡法院起訴律師的專業疏忽。
新加坡高等法院判遺囑必須有2位見證人同時見證遺囑人的簽署,所以必須有2個簽名欄。因此,律師明顯疏忽,必須賠償受益人的損失。
在新加坡,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 受遺贈人
- 受遺贈人的配偶
- 無行爲能力人,如未滿21歲 的人士,患上某些疾病導致缺乏思維能力的人,如中風、腦癌、癡呆症等。
訂立遺囑的幾點Tips1)在現代社會新加坡,訂立遺囑是一個不僅明智,而且對自己和家人都負責任的做法。2)遺囑事關重大,應該請律師提供咨詢和起草。遺囑在形式和內容上的要求非常嚴格,一點瑕疵都可能被厲害關系人用來申請法院宣判的遺囑非法無效。3)訂立遺囑必須小心謹慎,遺囑立不好,會引發不必要的訴訟,造成家庭矛盾和煩惱。
4)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爲,死亡前遺囑人可以變更,撤銷遺囑。
5)遺囑人可以按自己的意願指定受益人,委托所信任的人士或銀行擔任遺産執行人處理及分配遺産,以防止自己百年後,家屬爭産不休,可能永無甯日。
▲新加坡也曾有位醫生”老糊塗”,幾百萬財産送女傭要不回(點圖可看)
6)若不立遺囑,就必須按法定續承辦理。財産所有人必然就不能隨心所欲委托遺産執行人,分配遺産給所愛的受益人或組織了。
7)新加坡的“遺囑法”和中國的“續承法”,有差異:
在中國,遺囑有幾種形式,如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
在新加坡,遺囑必須是書面的,必須是以英文書寫,而且遺囑人在簽遺囑時必須同時有2位見證人同時簽名爲證,不須公證。
8)在新加坡,律師負有專業責任謹慎依法處理遺囑事務,並且都有買強制性的保險。換句話說,律師的工作疏忽,一般都會由保險公司來賠償損失。
作者沈茂樹律師所著《離婚:以案說法》,是新加坡的婚姻家庭法修改後,唯一用華文編寫的婚姻家庭相關書籍。
在新加坡,如果一個在法庭受理的案件,與過去判決的情況相似,一般上法庭會遵守過去的判例作出裁決。沈律師這本書,正是通過以案說法的方式,幫助讀者預知其所處案件可能的結果,非常難得。
《離婚》以在新加坡生活的人爲對象,講述跨國婚姻的夫妻在分割家庭財産、申請贍養費和爭取子女的撫養權等糾紛所産生的沖突,執行判決問題及解決方法。
更也專門討論了現行中國和新加坡的婚姻家庭法的區別,以便在新加坡生活的中國夫妻,一旦發生婚變,可以在實際和有利的角度上擇地行訴,即在新加坡或中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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