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籍女藝人????!!!!
演員?歌手?一線?三線?嫩模?還是網紅?
怎麽沒見媒體紮堆兒爆料?也沒聽說關八會長的小老婆們捕風捉影?
到底是誰 誰 誰?
很遺憾,無可奉告。
在新加坡,這種強奸案件的受害人隱私獲得法律絕對地保護,任何媒體或個人不得泄露,否則就是藐視法庭,將會吃官司。這也是我在坡上這幾年感受比較深的一點,說保護就是保護,你不會看到媒體上使用“李某某”這類的用詞,也不會有目擊者或受害人的小學校友出來爆料黑曆史,更不會有受害者的身份證,戶籍卡,駕照,以及出入關信息曬在網上。
我可沒有暗諷,那是不可能的~
我相信大多數人看到這個標題首先想知道是誰,也不能全怪大家,我們這些 LOW爆的標題黨也有責任。也有人質疑“中國籍女藝人”的翻譯的准確性?因爲英文的原文是“a performing artiste”,所以,極有可能是在新加坡的一些娛樂場所表演的女藝人,並不是大家腦海中那些大咖。
是不是覺得松了一口氣?好像覺得沒那麽關心了,又不是大明星!
比如,新加坡眼文章下的一條評論,就說出了很多人心裏的話。
這條評論的潛台詞是不是說,如果是KTV的,或者夜場表演者被當街強奸也就沒什麽大不了的了?
如果是一位性工作者,你是不是就覺得她活該被強奸呢?
不管是一線大牌,還是妓女流莺,在被強奸的劇情裏,大家總該追求平等吧?
第二個刺中你的,應該是在新加坡街頭,當街被強奸三次?這還是你聽說過的新加坡嗎?
答案也很簡單,治安好,只是說你受到侵害的概率小,如果一旦撞上了,依然是百分百的悲劇。
法官在下判時,就十分的憤怒,他認爲被告的行爲,讓“能夠在任何時間,在新加坡安全地行走”這個概念破滅了。
這讓我想起了一個“賽慧喬”朋友,在李光耀先生逝世一周年紀念日寫下的話。
“感恩這位領袖打造了一個安定的國家,實現我這個月光行者每天一萬步的小小堅持。–有感于11點半的回家路上。”
這位“賽慧喬”同學的美貌算是“誘人犯罪”的那種程度,但是依然經常在晚上十一、二點去馬路上跑步,已經足以說明社會的治安好。
但是,爲什麽案件中的這個女生在二十分鍾之內,被當街強奸三次,卻無人伸出援手呢?
三年前的除夕,家家戶戶都沉浸在春節的歡樂氣氛中,卻有一場噩夢正等待著一個女生。
2013年2月9日淩晨3點15分左右,一名中國籍24歲女藝人,在羅拔申碼頭一帶的羅泰街(RodykStreet)走路時,被歹徒搭讪。歹徒問她是不是中國人,是否喜歡美國人。當時女子孤身一人,沒搭理搭讪男。誰知男子突然抓住他的臀部並掀開她的裙子,女子大喊求救。被告于是把他推到草叢裏,並坐在她的身上以防止她逃跑。
女子懇求歹徒放過她,歹徒警告她停止喊叫,否則就動手打她。此時,有車輛經過後,歹徒起身,並強行拉著她走到馬路另一處。女子再次懇求他放過自己,沒想到他開始施暴,包括抓住受害者的脖子把她的頭往牆上撞,並把她壓在地上強奸了她。
歹徒得逞後,更提出要帶女子回家,這時候女子害怕他把自己帶到黑暗處,于是主動提議說,不如到她自己的住家去吧,就在附近。當兩人走到馬丁路一帶時,歹徒在一個燈柱旁,突然要求女子爲他口交,口交完又再次強奸了她。直到一輛德士經過,他才罷手。
當時已經是3點35分。整個過程持續了20分鍾。
這時,女子趁歹徒起身穿褲子時逃跑,並向一名經過的女司機求救,女司機送她到一家警察局報案,她在車上打電話向友人求助,友人于是打電話報警,並建議她回到案發現場。
警方在事發現場找到了女生被撕裂的內褲,也抓住了歹徒。之後也在女生的衣物(包括其內衣和鞋子)上發現了被告的DNA。同是在被告的內褲、褲子和上衣也同樣發現受害人的血迹。
事實清楚,犯罪行爲惡劣,30歲的新加坡男子Lim Choon Beng,因爲這“令人震驚和無恥的罪名”,被判16年10個月零兩個星期,再加22下鞭刑。
按照新加坡的法律,每次審判最多可判鞭刑24下。
還原事情經過,是因爲在新加坡街頭發生這樣的案件我還是挺驚訝的,也有一些疑惑。
首先,事故發生地並不偏僻,羅泰街旁邊有幾座私人公寓,案發地點就在私人公寓The Watermark @Robertson Quay外,爲什麽受害者不大喊?
農曆除夕其實有一些人會守歲,或者休息的比較晚,應該有不少燈亮著。如果大喊大叫,或許能引起注意,最起碼要吸引公寓保安的注意。
當然也可能女生害怕,也或許大力呼救會帶來人生安全的威脅。
第二,因爲案件發在淩晨三點多,路上行人肯定很少,路邊的綠草比較高,經過的車輛也不會多。但是確實爲數不多的Taxi經過,都對匪徒構成了心裏威脅。所以看到有車經過,一定要想方設法分散匪徒注意力,趁機往馬路中間跑。
第三,在案發街道不遠處,有一片草坪和樹林。新加坡植被很好,路邊有很不少大片的草坪或者樹林。此案中,男子雖然在馬路邊作案,並未去到大草坪或樹林。我相信是因爲他發現在路邊就已經足夠,不需要費周章把受害人拉到樹林裏連。
所以在坡上的女生,晚上經過草坪或者樹林時,一定要熱別小心。
第四,男子上來搭讪問是不是中國人,其實就是要判定目標。
本地人不好惹,但是中國人身在異鄉,有可能會忍氣吞聲,也沒多少家人朋友求救。所以如果你遇到類似情況不要搭理,或者飙幾句英文罵回去,這時候會說Singlish或許能救命,而且態度一定要凶!這些人都是欺軟怕硬的懦夫。
第五,男子提出要帶女子回家時,女子主動提出帶男子回她在附近的住家。一是,路況自己熟悉,平常就要對自己常走的路段留意,哪裏人多,哪裏有公寓保安,心裏要有數。第二是拖延時間,打亂他的計劃,趁機求救。
第六,口交算不算強奸?
案件當中有個細節,就是男子曾在燈柱前讓受害者爲他口交。此外,有兩次性侵。所以在法庭上,男子改口,否認三項強奸指控,只承認兩次強奸,也就是他想把“口交”這一次,不列在強奸指控之下,以減輕量刑。克林頓也曾否認和萊溫斯基發生性行爲,因爲對方只爲他做了“口交”。這顯然不成立。法官最後判定三度強奸。
我倒覺得這個時候,才是最佳的逃跑時機啊!你掌握著他的命根子,隨時能化險爲夷,變被動爲主動。狠狠的往死裏咬!讓Y命喪當場最好!
第七,手機在哪裏?
我很好奇,女子爲什麽沒有第一時間打電話求救?披露的案件細節裏,除了最後在出租車上,打電話給朋友求助這一次,沒有提到電話。
難得從一開始搭讪,到整個過程她都被男子死死的控制住了,毫無反抗能力?還是手機一開始就被對方搶了?具體細節不得而知,但是從危險一察覺,就應立馬使用手機。要麽報警,要麽打電話給朋友,要麽打開微信,語音。
哪怕是假裝打通了報警電話,相信都會起震懾作用。
平時設定“快捷播鍵”還是有用的,蘋果手機可以雙擊HOME鍵,手機上方就會顯示最近聯系人,關鍵按時刻隨便點一個,關鍵是電話通了,歹徒內心會害怕。
最後,這個案件,我明顯感覺受害人很害怕,整個案件,除了最後逃跑,並沒有很明顯的主動求救行爲,或者反抗行爲。
當然,也可能自己太弱小,又在異國,街上又沒人,有點絕望,再加上內心的恐懼,想要保持冷靜或者勇氣是比較難的。
不過也要看情況,能反抗還是要反抗,如果確實歹徒凶狠,可能傷害到自己的生命安全,還是保命要緊。
當時,這名馬來西亞籍歹徒 Chang Kar Meng 某一天淩晨1點半,路遇一女子單獨回家,便從背後把她打暈,搶了錢後還把她拖到草地強奸。在強奸的過程中,女子其實醒了,但是她怕惹怒對方,就假裝還昏迷著,繼續等歹徒完事走了之後才起身回家,跟丈夫一起去報警。
這個案件,一是強奸行爲已經正在發生,第二是歹徒手有凶器,爲了搶錢直接把你打暈,說明是有暴力傾向的,如果這時掙紮、呼救會不會惹怒他確實很難講。
不過,無論怎樣一定要報警,新加坡的保密機制還是比較完善的,不要只爲顧及自己的名譽而讓匪徒逍遙法外,一定要讓這些家夥們嘗嘗鞭子。
寫到這兒,就順便把這幾年在新加坡看過的印象很深刻的強奸案分享一下。
去年7月,30歲的保安Sim Wei Liang 因性侵4名未成年少女,被判監禁20年6個月,以及最高鞭刑24下。
四名受害少女年齡介于11到13歲,其中兩位是雙胞胎姐妹花。被告通過Facebook 認識4名少女,他和其中兩名少女發生性關系,並要求另外兩人發裸照給他。最後其中一名少女的母親報案後他才落網。
按照新加坡法律,與十六歲以下少女發生性關系,無論對方是否自願,都屬違法,而與十四歲以下少女發生新關系,無論對方是否自願,都屬強奸,鐵定挨鞭。
另一位,44歲的鞋匠Terence Ng Kean Meng,同一名不到14歲的少女發生性關系,犯下強奸罪。被判坐牢14年和14下鞭刑。一名45歲男子涉嫌多次強奸兒子年僅11歲的前女友,並要少女爲他口交以及拍裸照發給他。共被控17項罪名,其中包括五項強奸罪。
他涉嫌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7月的18個月內,在酒店、公園,甚至是在他的車中,多次性侵該名少女。最開始,他要求女生發裸照給他,然後又拿裸照恐嚇受害者,稱要將照片上傳到網上,才能爲所欲爲。這招慣用伎倆真的很可惡。
案件還沒下判,但我很想知道他兒子是怎麽想的。
另外,繼父對未成年繼女的性侵案件也不少。這名男子再娶四個月後,就性侵13歲繼女。
這個案件,繼父對年僅10歲的繼女非禮次數,已經無從計算!無從計算啊!
女孩也因爲害怕,不敢說出來。最後因爲只是非禮,沒有性侵,所以只判了三鞭!監禁三年。
再婚的母親,一定要保護好女兒,不得不防。
26歲男子Goh Jun Guan 性侵犯至少10名年齡介于10到15歲的男童,包括在組屋和公共廁所口交。
這些男童。。。
這個最奇葩,一名前國民服役警員夏茲萬(Muhammad Shazwan),跟蹤一名16歲女生和他的男友,暗中拍下他們偷偷口交的畫面。接著以警察身份威脅要逮捕他們。兩人向他求情,他假裝爲難的說,那樣他會丟工作。
之後他便逼迫女生在男友面前,爲他口交,之後又強奸和非禮了女生。更無恥的是,兩天後,這個無恥的夏茲萬還以自己丟了工作爲由,去向男生勒索了40元!!!
而且,這是這個人渣的慣用伎倆,此前他也以同樣的犯罪手法勒索另外兩對情侶。
這個男朋友你TMD還是人嗎?你女朋友16歲,你也應該是男子漢了吧?就因爲怕曝光你們的視頻,眼看著你女友給這個王八蛋糟蹋。居然還被人家來勒索了40塊錢!40塊!40塊!
這點智商和膽量,還配交女朋友嗎?真心疼這個女生,怎麽交了這麽個懦弱的窩囊廢。
在我看來,這個女生的男友也算是幫凶,即沒有阻止犯罪發生,還涉嫌犧牲女友換取自己名聲,他同樣應該被審判。
真想曝光這個男生的身份,讓天下女人都避開他!當然,不能這麽做,不合法。
所以,女生們必須擦亮眼睛,太懦弱怕事,真的不能跟。這個窩囊廢在生活裏,肯定有很多時候表現出來了,女友都視而不見嗎?
另外,這些案件的一個通病,就是女生很怕要挾,猥瑣大叔先千方百計,甜言蜜語搞到你的裸照,或者什麽小秘密,然後就開始露出真面目,要不他就發到網上去,搞壞你的名聲。你只好忍氣吞聲,一次又一次被他們糟蹋。
請問,真的把你的裸照發到網上又怎樣?能死人嗎?真沒那麽可怕!再說了,你知道他是誰,你先報警,讓他還沒來及發呢,就送他挨鞭子去。你們怕什麽呢?
同情你們的遭遇,也憎恨你們的懦弱。
2014年2月,號稱“法力高強的大師”Ow Siew Hoe,借驅魔爲由,讓一名35歲已婚女子喝下了“聖水”,過後還強奸她。更可怕的是,在法庭上,這位所謂的大師還不要臉的辯稱他是“被逼”強奸了女子,否則女子和他丈夫就沒命了。
真是招搖撞騙上瘾了,在法庭上,還想來這一套,真該當庭抽幾鞭給他醒醒腦。
受害女子相信家中有鬼,但是他老公不信,于是她婆婆給她推薦了這位大師,據說大師曾經解決了她婆婆的腳痛問題。大師于是到她家一看,肯定要說有鬼啊,而且說她家公和新搬來的女友,在她和丈夫的食物裏“下降頭”。
破解也不是沒有辦法,但是得去大師家裏,大師需要“在她體內加入東西”,由于“事態敏感”,要保守秘密。第二天,少婦來了大師家,喝下了大師准備好的摻入安眠藥杜米康(Dormicum)的水後,感到暈眩。然後大師脫下她的衣服、強奸她時,她也沒有力氣將他推開。
後來,受害人在跟友人傾訴之後,報了警。
案件還未宣判,應該少不了挨鞭。“大師”的屁股太光滑細嫩,也需要加點東西。
在廣院時,一個很愛“說相聲”的老師,每提到鞭刑時都是一臉興奮。他說,每打一鞭,醫生就要上前檢查,打暈了之後就馬上送醫。等好了點,再拉回來接著打,總要把判的鞭數打夠。剛愈合的疤痕,再挨鞭那的多疼啊,還不如一次打個夠。
可來了新加坡才知道,那個版本也是江湖傳言。
鞭刑實際上必須一次全部執行,如果打到中途,醫療官證實,犯人身體不適,鞭刑必須立刻停止。之後法院再根據所剩的鞭數折算成刑期,延長他的監禁刑期,不過,最多只能延長12個月。
也就是說,這些強奸犯雖然判了22鞭,24鞭,但是也有可能打幾鞭子就暈過去了。然後折算成幾個月的刑期就行了。
最後也只能虔誠的祈禱,警察叔叔們敬點業,讓文中提到的強奸犯們挨的鞭子,鞭鞭血肉橫飛,鞭鞭撕心裂肺。
也就不枉我費的這點筆墨了。
還有,新加坡明明有合法的紅燈區,有需要你去芽籠啊!合法的非法的都有,就連變性人都有,高、矮、胖、瘦;中、越、泰、菲任你挑,也花不了幾個錢。法律都保障你們嫖的權利了,你們還要怎樣?
再次重申:治安好,只是概率小;你攤上,就是100%。
姑娘們,各自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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