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的小新,正值青壯年,最近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感染了艾滋病病毒,而傳染病毒給他的人不是別人,正是他的新婚妻子。更讓人扼腕歎息的是,他的妻子小葉在很久以前就已經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並且在當地疾控中心有備案,婚檢時也查出來疑似感染艾滋病病毒,但是不管是疾控中心還是婚檢機構的人,卻沒有一個人將這一消息告知小新。
當事疾控中心工作人員的解釋是“這也是個人隱私,都是保密的”。當事婚檢機構工作人員的解釋是“咱只能告知她本人,至于告知配偶沒有,咱沒有權力告知他,(害怕)因爲這雙方婚姻破裂了。”目前與配偶告知相關的一些政策存在模糊和沖突之處:《侵權責任法》、《執業醫師法》等要求醫務人員具有爲患者保守隱私的責任;《傳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條例》等規定感染者配偶享有知情權,以及醫務人員有保護其他人不受傷害的義務。政策不協調導致操作無准則,致使配偶告知工作存在問題。
中國衛生政策研究2011年曾經刊登過一篇由徐鵬等人所撰寫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艾滋病病人配偶告知工作現狀分析》,文中提到,我國現存的約74萬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經配偶間傳播的超過13%,這表明,預防HIV感染者/病人配偶(以下簡稱“感染者配偶”)感染 HIV有重要公共衛生意義。目前中國一些地區也出台了配偶告知政策,規定了感染者本人告知其配偶的時限和不告知要承擔的責任,並提出了強制告知的要求。文章作者對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員、HIV感染者/病人及其配偶三類人群進行問卷調查和定性訪談。結果:由感染者本人告知其配偶的占 58.7%,由醫務人員告知的占 41.3%;告知後,夫妻關系變差了的22.0%,沒有變化的占 73.8%;告知後,配偶做HIV檢測的占87.7%;最近3個月與配偶發生性行爲時,66.7%的感染者/病人每次都使用安全套,未使用的占6.4%。
那麽新加坡對類似情況是如何做的呢?據資料顯示,新加坡在2005年7月出台相關強制措施,向艾滋病感染者的配偶通知病情,而在那之前,需要病人同意才能通知配偶病情。在當年啓動了強制通知措施後,41名接到配偶通知信函的婦女有兩位在後來的HIV檢測中檢測出了陽性狀態。“醫生有義務保守病人的秘密,他同時也有義務使病人的配偶不被感染,”《海峽時報》援引當時新加坡衛生部兼環境發展部政務部長巴拉吉的話說。
其前任配偶或是有高風險受到感染的其余聯系人(這個範圍好大……)都可能接到相關的通知。
回到本文開始提到的真實案例,現在也在國內引發了熱議,甚至在醫療人士內部就醫生是否有告知義務都存在很大的爭議。一方面是患者的隱私權,另一方面是健康人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權及知情權,孰輕孰重,目前的法律法規環境下,恐怕就像勢均力敵的拔河雙方一樣只能膠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