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國前首相納吉,昨日被判的7項控狀成立,將被判監12年,和罰款2.1億令吉(約6800萬新幣)。
原本的7項控狀,其實分別是3項刑事失信罪各判監10年,3項洗錢罪各判10年,1項濫權罪判12年。所有刑期總共72年,但是法官下令,各項刑期可同時執行,因此實際只剩下12年監禁。如果無法繳付2.1億令吉,則須另加5年監禁替代。
法官批准納吉暫緩入獄及罰款,但需增加100萬令吉保釋金。
(納吉的軍師團和朋友們昨晚拜訪納吉,圖源:納吉臉書)
法官是根據逾100天的審訊、57名控方證人和19名辯方證人的證詞,以及超過2000頁的結案成詞,才定下最後的裁決。單是宣讀結案陳詞,就花了兩個小時。
納吉表示,他對這次的裁決非常失望,會盡快提出上訴,也希望上訴能盡快審訊,因爲他想洗脫罪名。
(納吉的支持者落淚,圖源:納吉臉書)
納吉是2009年至2018年擔任馬來西亞第六任首相,也是馬來西亞第一位被法庭定罪的前首相。
他昨日在庭內還訴說了自己擔任首相的9年期間的成就,並發誓稱,自己並未挪用控狀所指的4200萬令吉。
SRC案主控官表示,此案若上訴到上訴廷及聯邦法院,至少需要一年時間才能有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