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新加坡少年爲了讓一名15歲少女的前男友嫉妒,在公共場所法定強奸了她兩次。 昨日(11月13日),這名17歲新加坡少年對兩項性侵未成年少女的指控供認不諱,當時這名少女只有15歲。警方發布了禁言令,少女的姓名無法透露。另外,根據《兒童和青少年法案》的修正案,罪犯的姓名也無法透露,該修正案涵蓋了18歲以下的未成年。 2月13日晚8點,這兩名未成年男女在文慶路的加冷群衆俱樂部見面。少年知道少女有個前男友,想讓他吃醋,便叫她陪他去附近的商店,少女同意。 後來,兩人去了俱樂部,少女告訴少年她想上廁所,而這時少年便提議,兩人一起去男廁,因爲那邊有坐浴盆的噴灑水管,少女同意。 (圖源:Shopee) 他們進了同一隔間,並在裏面發生性行爲。民進黨說:“幾分鍾後,兩人聽到百葉窗滾動的聲音,以爲俱樂部要關門了,便穿好衣服離開男廁。” 少年詢問少女是否想繼續和他發生性行爲,少女同意。兩人隨後去了附近組屋裏的樓梯間,在那裏行事。不久後,兩人分道揚镳。 第二天,少女向學校紀律處舉報此事,少年的行爲被曝光。少女被送往KK婦幼醫院,醫院報告指出她沒有任何性傳播的感染。 (圖源:Unsplash) 11月13日這天,法院要求出具報告,評估少年是否適合緩刑和改造訓練。少年被判必須在中心內進行改造訓練,並被要求遵守嚴格養生法包括足部訓練和輔導。11月20日,少年將被判刑。每一項性侵未成年人的罪名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和罰款。
小科普:
新加坡刑法第376A條(1B)(b) :”即便B同意A的行爲,也不能作爲A抗辯的理由。” 這就是所謂的“法定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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