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向來都以一個犯罪率極低的國家出名。
有一位中國網友提問道,假如中國也像新加坡一樣,采取非常嚴酷的刑罰制度,例如抽鞭子,巨額的罰款(500新幣起)之類的措施,那樣會減少犯罪率嗎?
網友一:
有天中午,老板一臉興奮的跑進來,“樓下有人搶劫,持刀的!”。
大家就激動了,在新加坡哪見過這個,商量著要不要組團去看看。公司在CBD,吃飯時間,人來人往,持刀搶劫幾乎是天方夜譚。
後來新聞出來了,一個印尼人搶另一個印尼人,捅了他一刀,搶了包就跑,沒幾步被熱心民衆制服,警察來了,就把人帶走就完了。
下面的是劫匪,上面兩位是制服他的群衆。
過後,同事們感慨最多的不是安全,而是劫匪的智商。光天化日,搶了就跑,往哪兒跑呀?
對于新加坡的年輕人來說,抓壞蛋似乎是個很正常的事。時不時有這樣的報道,深夜看到有搶包的跑,婦女追,後被路人抓獲,交于警察,又或是步行電梯,看到有人把手機放在大腿上,姿勢可疑,見義勇爲人士上前質詢,發現他是在拍前邊女孩子的裙下,遂抓住,報警,等警察來帶人。
社會對犯罪的容忍度很低,你在路上塗個鴉,或是噴個“辦證 139XXXXXX”,立刻就成大事了,沒抓到,罷了,抓了,就是鞭刑什麽的,相當刺激。時不時有歐美藝術人士,來新加坡塗鴉,塗了就跑。這兩位德國的,塗了地鐵,跑到吉隆坡,又被遣送回來了,
罪成刑罰分別是監禁高達三年、罰款高達2000元、鞭刑三到八下;以及監禁高達兩年和罰款1000元。對于到處都是塗鴉的歐美人士,這個刑罰顯然有些難以理解了。
比如著名的“麥可·彼特·費爾案件”:
在1993年,當時年紀僅18歲的費爾跟家人來到新加坡,他故意對當地民衆的車子塗鴉與砸玻璃,並涉嫌偷竊,因此被新加坡法庭判處易科罰金3500新加坡元、監禁四個月與鞭刑(鞭笞)4下。
由于費爾是第一位被新加坡法庭判處鞭刑的美國公民,且美國政府也出面協調此案件,因此讓麥可·彼特·費爾的案件聲名大噪。
時任美國總統克林頓聲稱,這是一個極端且嚴重錯誤的刑罰,希望新加坡政府能從寬處理,否則將會繼續施壓。此外,有20多名美國參議員聯名寫信至新加坡政府,欲求從寬處理。費爾執行鞭刑期間,美國貿易代表說,他們將盡力阻止世界貿易組織的會議在新加坡舉行。而新加坡政府則回應,美國應該要多關注國內的社會問題,如美國的法律和社會秩序,並不是告訴其他國家該做什麽。
刑罰執行之後,費爾的案件被各大媒體廣泛的報道,世界各地有數十家媒體前往新加坡,以便隨時獲得案情的最新資訊 。紐約時報發表了數篇文章與評論,強烈譴責新加坡政府的行爲,並號召美國市民湧入新加坡抗議。
把美國人打完之後,就簡單了,誰畫誰打,不分國籍,後來大家就也習慣了。
和國內長治久安,和諧社會的條幅相比,新加坡更強調居安思危,常見這樣的條幅,“低犯罪率不意味著沒有犯罪!”
回到問題,我不認爲酷刑是主要原因。治安好,新加坡只是做到了這幾條而已,“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網友二:
先給結論,不能。
題主明顯認可了“亂世重典”的統治邏輯,才會有此疑惑,再正常不過。是的,殘酷的刑罰的確能在短暫的時間內能産生威懾力,但是,這不僅只是簡單的提高刑罰的殘酷程度去嚇阻公衆。
貝卡利亞在《犯罪與刑罰》中指出刑罰的震懾性,體現于刑罰的必然性和及時性。通俗點說就是,出來混,必須會還,而且是馬上還。
法律運行的流程不單指立法,還包括執法。舉個例子,學校之前只規定對遲到的學生通告批評,爲了學風建設,變成了開除,就能根除遲到現象了麽?如果不保證執法必嚴,違法立究,還是會存在學生抱著僥幸心理違規的現象。
在中國尚不屬于法治社會,法制漏洞百出的情況下,照搬新加坡的治理思維,固然是行不通的。何況,新加坡的政治模式存在很大爭議,民主的表面之下,運行的是強權。
但是,這是我想說的話麽?不是,我想說的是題主的另外一個邏輯:“刑法能解決掉犯罪問題”:即只要做到執法必嚴·違法立究了,犯罪也還是能夠得到根除。
其實中國早就將這種刑罰觀點投入到現實中實踐了,那就是“嚴打”。
嚴打是中國司法名詞,爲依法從重從快,“依法嚴厲打擊刑事犯罪分子活動”的簡略表述,是解決一定時期中突出的社會治安問題,而依法進行的,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活動。
第一次1983年嚴打,方針是“從快”·“從重”,以及時性和殘酷性指導司法。
能降低犯罪率麽?能。
嚴打”開始不到半年,全國治安形勢就見好轉。據統計,1983年8月至12月,全國除二省一市外,發案率下降10%的有七個省份、下降20%的爲八個省份、下降40%的爲兩個省份、下降50%的爲兩個省份。
同時,就所發案件的內部結構看,重大刑事案件也呈現明顯地同步下降趨勢,其中強奸案下降4.7%、傷害案下降5%、殺人案下降24.6%、投毒案下降43%、搶劫下降72.6%、盜竊下降45.7%。
在此期間,“嚴打”共打掉犯罪團夥19.7萬多個、逮捕流氓犯罪分子數以十萬計,繳獲各類槍支1.8萬支、子彈42萬多發、群衆檢舉線索150萬起、群衆扭送犯罪分子4.7萬、投案自首10萬多名。
一時間,經過浩大的人民戰爭,犯罪似乎被壓制了下去,治安形勢也逐漸好轉。
但是從長遠看呢?非但不能,還會適得其反。
經曆了爲期三年的嚴打,社會治安狀況理應好轉,可是事實上,自1985年起,我國犯罪案件又開始緩慢上升,重大刑事案件發案趨勢很不穩定。經過1989年公安機關大力糾正立案不實,是年中國的立案數爲197萬起,發案率爲萬分之十八,犯罪數量幾乎接近83嚴打時犯罪數的三倍。
自199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各式各樣的實證研究一致指出,提高刑罰最好的效果是“沒效果”,最差的效果則是“提高人民的暴戾氣息,微幅增加暴力犯罪”。
比懲罰犯罪更重要的,是預防犯罪。
你是怎麽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