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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這個時代,
誰沒有那麽幾個微信群、QQ群~
誰不當那麽一兩個群的群主~
前幾天
或許你還能抱著玩一玩的心態
不顧群裏動態發展
而從昨天開始
相信沒有幾個群主敢這樣了!
一不小心
分分鍾攤上大事了!
昨天,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就微信群和QQ群實行新規定!簡而言之,六個字!(官網規定會在文中尾部附加)
“誰建群,誰負責!”
不就是個微信群嗎?有什麽負責?
大家可不要想得太輕松了!
今天早上,中國國內的報道滿天飛。
劃重點來看,也就是說
只要群裏面有人做出違法行爲
群主也要承擔責任!
有這麽一起案件,謝某作爲群成員長期達兩百人以上的微信群主,疏忽對微信群的管理,有人開始在微信群裏發布淫穢視頻,導致最後淫穢視頻成了該群的主要傳播內容。在審理這起案件時,因爲謝某本應該有負責監督管理該群的職責,卻沒有阻止其群成員傳播淫穢視頻,最後謝某因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其實對于群主連同承擔責任是有法可依的,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互聯網建立主要用于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群組,成員達30人以上,對建立者、管理者以及主要傳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群主的監管職責是什麽?
群主作爲群的管理者和權力的擁有者,負有監管職責,群主應規範群聊行爲,維護群聊內容的非違法性,對群員發布的違法內容,應該予以正確的管理。如果群主不履行監管職責,則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群主可能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如群主沒能及時阻止群成員發布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可能與發布內容者承擔連帶責任。
二、治安處罰
微信群成員發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內容,群主如不履行監管職責,可能面臨與發布內容者共同治安處罰。
三、刑事責任
微信群成員如有涉嫌犯罪的行爲,如群主不履行監管職責,可能構成間接故意,構成共同犯罪。
間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種類型,即明知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大家可不要抱有僥幸心態,以爲互聯網上就沒有人知道你是誰。規定強調,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對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建立信用等級管理體系,合理設定群組規模,實施分級分類管理,並采取必要措施保護使用者個人信息安全。
說到這,不知道有沒有人曾經給過哪位親戚朋友有關自己的身份信息,幫助其開通QQ或者微信,要有的話大家可一定得注意了!
以下附上官方原文,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慢慢了解: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互聯網用戶公衆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9月7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互聯網用戶公衆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于2017年10月8日起正式施行。《規定》出台旨在促進互聯網用戶公衆賬號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隨著移動互聯網的發展,通過微博客、即時通信工具、移動應用程序等網絡平台提供公衆信息服務的新業態不斷湧現,各類用戶注冊使用公衆賬號發布信息的規模和影響越來越大,滿足了人民群衆多樣化信息需求,豐富了網絡文化生活。但一些互聯網用戶公衆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落實管理主體責任缺失,部分用戶公衆賬號使用者傳播低俗色情、暴力恐怖、虛假謠言、營銷詐騙、侵權盜版等信息,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社會反映強烈。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規定》共計十八條,包括互聯網用戶公衆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及使用者主體責任、個人信息及權益保護、賬號處置、行業自律、公衆監督、行政監管及違法處置等條款。
《規定》強調,互聯網用戶公衆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都應當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維護良好網絡生態。《規定》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注冊使用互聯網用戶公衆賬號發布政務信息或公共服務信息,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滿足公衆信息需求。
《規定》明確,互聯網用戶公衆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互聯網用戶公衆賬號信息服務使用者應當履行信息發布和運營安全管理責任,積極傳播正能量,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維護良好網絡傳播秩序。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表示,依法辦網、依法上網,是我們每個公民和企業的責任和義務,構建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需要多方參與和大家的共同努力。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7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于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規定》出台旨在促進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爲廣大網民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
隨著移動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互聯網群組方便了人民群衆工作生活,密切了精神文化交流。但同時,一些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落實管理主體責任不力,部分群組管理者職責缺失,造成淫穢色情、暴力恐怖、謠言詐騙、傳銷賭博等違法違規信息通過群組傳播擴散,一些不法分子還通過群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破壞社會和諧穩定,人民群衆反映強烈,亟待依法規範。
《規定》明確,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用戶注冊、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規定》強調,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建立信用等級管理體系,合理設定群組規模,實施分級分類管理,並采取必要措施保護使用者個人信息安全。
《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台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爲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強調,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治理需要政府部門、互聯網企業、社會公衆等多方參與,健全完善輿論監督、社會評議、投訴舉報等手段,不斷推進行業自律規範,共同構建良好網絡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