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顯示,中國銀行在2007和2010年之間,對新湖濱控股有限公司旗下一家子公司采取法律行動,涉及的金額將近人民幣2300萬元。
新交所規定,任何可能影響公司股價或證券交易的信息,都必須通知當局。而5名被告當時在新湖濱控股任職,卻沒有據實通知新交所有關事件。
如果罪名成立,每名被告可面對的最高刑罰是罰款25萬元,或坐牢7年,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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