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0剛剛結束對加密貨幣的討論,決定了于今年7月出台法規提案,雖然各國在監管的態度上並未達成共識,但已經初步認定了加密貨幣是一種資産的屬性。
這與日前國際知名法律服務聯盟IR Global的國際虛擬圓桌會議中,從法律角度討論區塊鏈與比特幣話題時的看法不謀而合。IR Global的各國律師們,從法律的角度,如何解讀區塊鏈行業裏的關鍵詞:加密貨幣、區塊鏈、智能合約、以及ICO。
加密貨幣,可以看成是資産——“以物易物”
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有時也叫數字代幣(Digital Token),或直接簡稱爲代幣(Token),是一種匿名的虛擬貨幣,它本質上是一組代碼,並借助密碼學的設計,使得只有它的擁有者才能轉移或支付它。
1. 加密貨幣是貨幣還是資産?
加密貨幣在本質上作爲一種互聯網上的投資權益,沒有傳統貨幣意義上的政府信用作爲保證。公衆願意信任並使用,就有價值;一旦公衆認爲不可信,代幣將失去存在的意義。
信賴利益是基于區塊鏈接技術而産生,加密貨幣在特定的互聯網範圍內屬于有價值的財産權益。另外,”稀缺性”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其成爲貨幣的可能,例如比特幣在2140年達到2100萬數量上限,在一個數量恒定的“貨幣“世界裏,如何通過調節“貨幣”數量保證經濟發展,以及應對可能引發的“通貨緊縮”,本身就是一種矛盾。
因此,中國、美國、新加坡等國家均不認可代幣的“貨幣”屬性,但是如何定性大多數國家尚未有統一結論。法學界認爲加密貨幣是“資産”或“權益”。這種權益,同時具備財産性、流通性、收益性、風險性的特征,與證券的相關屬性極其類似。但是它完全去中心化、價格波動極大、跨平台挖掘等屬性,又是證券無法涵蓋的。
2. 加密貨幣能用來支付商品和服務嗎?
關于加密貨幣,首當其沖的問題便是人們能不能使用它來支付商品和服務。從法律的角度看,這並不構成什麽大問題,因爲依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即使加密貨幣不被看作是法定貨幣,交易人也可以使用它來交換商品與服務,只不過,這個交易不叫買賣合同,而叫“以物易物”的交換合同。
但“以物易物”又會帶來新的問題:任何商品都有價值,並以貨幣估值;如果加密貨幣按傳統貨幣來計算,它升值了。那麽購買加密貨幣的交易要不要收增值稅呢?這一問題,現今沒有答案。
3. 加密貨幣是法定貨幣嗎?
如果加密貨幣是法定貨幣,用它來進行的交易就可以稱作買賣合同。但很可惜,在大多數參會專家所在的國家(包括德國、荷蘭、瑞士、新加坡、沙特阿拉伯、巴西),都不把加密貨幣看作是法定貨幣。
但它如果不是法定貨幣,那又是什麽呢?這裏,各個國家的看法就不同了。美國認爲它是證券類資産,德國的BaFin(聯邦金融監管局)認爲它是類似于外國貨幣的金融工具,巴西認爲它是無形資産,沙特阿拉伯則把它看作是無體物。這種對加密貨幣的不同定性,將影響著各個國家對ICO的監管政策。
有一個國家與衆不同,那就是盧森堡。盧森堡的CSSF(證券金融監督委員會)認爲,當有足夠多的人以加密貨幣作爲交易的支付手段時,就可以把加密貨幣看作是一種法定貨幣。但似乎這個“足夠多的人”的條件直到現在還不滿足,所以盧森堡還沒有把加密貨幣認定爲法定貨幣,而將其看作是雙方合意的投資。
4. 加密貨幣能用來支付員工工資嗎?
如果加密貨幣是法定貨幣,它當然能用來支付員工工資。但正如上面所述,幾乎沒有國家承認它是法定貨幣。當然,正如在我國實踐中存在的以禮品代替獎金的現象,公司能用加密貨幣替代工資嗎?在這方面,德國的一些網絡初創公司開了先河,它們用比特幣支付員工薪水。但是由于比特幣在德國不是法定貨幣,所以依照德國的法律及相關判決,用比特幣最多可支付員工薪水的25%,而且員工也可以拒絕接受比特幣。
5. 加密貨幣可用來做爲公司出資嗎?
理論上應該是可以的,因爲即使加密貨幣不是貨幣,至少也可以看作是有價值的物,如果它能被正確估值,其作爲非金錢出資方式在理論上應該是可以的。
區塊鏈,應用前景很大並將改變法律服務圖景
區塊鏈(Blockchain)實質上是一個網絡上公開的、分布式記賬薄,去中心化和去信任是其核心特征。因爲區塊鏈具有安全、透明和高效的特點,它在商業上具有廣泛的應用前景。
而它在法律事務上的應用也將改變著現在的法律服務圖景。比如,在區塊鏈上存貯的數據,不會因人的主觀願意而被篡改,所以在區塊鏈上執行合約就能去除人的主觀因素的影響,這也會使得人的行爲更具有預期性。由此引申開來,在公司治理與法律責任的管理方面(它們實際上也是對人的行爲的管理),區塊鏈很可能會改變現有的管理模式。
此外,用戶只要在區塊鏈上進行注冊,就能實現信息公示,並且這些注冊的信息是透明的和無法篡改的,因此是可信任的。這能在很大程度上取代政府機關、銀行、公證機關提供的注冊服務。但這種注冊服務也可能會産生其他方面的影響,尤其在發生侵權或違約時,因爲區塊鏈上的任何注冊信息都是不可撤銷的,所以損害一旦造成就難以撤銷。
智能合約,會帶來一系列的法律難題
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是一段可自動執行的計算機程序,也是一個系統的參與者;當合約執行的條件出現時,智能合約就能自動執行。
1. 智能合約的法律屬性
從法律人的角度看,智能合約的稱謂具有誤導性,因爲它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合約,而僅是合約的一種執行或履行方式。事實上,智能合約只是一個數字程序(一段代碼),而不是合同內容,它缺乏合同的一般必備條款,比如合同所采取的形式、終結、適用法律等條款。
2. 智能合約帶來的法律難題
就商業應用來講,因爲運用了區塊鏈的分布式公開記賬技術,智能合約能廣泛地用于保險、物流行業、商業爭議和物聯網等方面。
但這些應用也會帶來新的法律問題:首先是用戶隱私問題,因爲智能合約上的信息都是公開的,所以就會産生數據的保密與保護難題。
其次,智能合約是不可撤銷的,而在現實生活中,有時合約是需要被撤銷的,所以當用戶選擇智能合約作爲合約的執行方式時,在其需要撤銷原合約時,他就需要引入新的智能合約,這個新的智能合約的內容是:如果合同一方違約,則合同另一方有權避開;這很麻煩。
再次,智能合約可以是匿名的,當匿名的智能合約出現法律爭議時,爭議的另一方是誰都無法確定,通過傳統的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將是十分困難的。
ICO,監管遏制風險,法不禁止即自由
ICO(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代幣發行),在目前對ICO發行的加密貨幣定性空白的情況下,不同國家的金融監管機構對ICO的態度差異甚大。
美國、加拿大擬將ICO的加密貨幣歸爲證券類、納入證券法等法律監管的對象;有如瑞士、新加坡這樣早期對ICO采取自由化路徑的;也有如英國、新加坡開拓新思路,允許ICO納入金融監管沙盒的;更有對ICO采取保守或謹慎態度的。
造成這種態度差異的原因在于,ICO是一個新興事物,各個國家沒有專門針對ICO的法規。
有法律人士認爲,隨著電子技術和互聯網的發展,現代社會出現了證券的“無紙化”,證券投資者已幾乎不再擁有任何實物票券的證券,其所持有的證券數量或者證券權利均相應地記載于投資者賬戶中。“證券有紙化”向“證券無紙化”的發展過程,揭示了現代證券概念與傳統證券概念的巨大差異。因此,加密貨幣的出現與發行、銷售及流通,將成爲大勢所趨。
在沒有專門法規的情況下,如何對ICO進行規範,大致會有以下幾個思路:
1. 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路徑
ICO完全是一些網絡平台的自發行爲,是一種技術推廣,不是金融活動。因此,沒有專門監管的必要。我們看到,瑞士和新加坡以前大致就是遵循這樣的路徑,所以ICO在瑞士和新加坡十分活躍,截至2017年9月底,全世界6個最大的ICO中有4個是在瑞士進行的。
但是,數字代幣交易的匿名性,十分有利于犯罪分子從事詐騙和洗錢活動。而且,數字代幣的市值波動巨烈,其二級市場不穩定,發行人也不承擔回贖義務,會給投資者帶來巨大的風險。面對這些情況,即使是瑞士和新加坡這種對ICO寬容的國家,也在考慮進行監管。所以,就存在下述的金融監管路徑。
2. 金融監管機構監管的路徑
從法律角度看,金融監管機構只能對金融相關業務進行監管。因此,爲了能把ICO納入金融監管,就需要把數字代幣認定爲證券類産品。對于具體ICO中的數字代幣是否是證券類産品,各個國家又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1)直接將ICO中的代幣認定爲證券類産品。這是巴西、沙特阿拉伯所采取的路徑,因此,在這些國家的每個ICO都要接受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核與持續監督。
(2)根據ICO的發行白皮書的內容,來決定待發行的代幣是否是證券類産品。這是荷蘭、新加坡、盧森堡、瑞士等國家現在或將來會采取的路徑。當ICO待發行的代幣更像是一種技術應用,應該不受金融法規的約束,不用接受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反之,當代幣更像是一種證券或交易工具時,則要接受相關法規的約束和相關機構的監管。而對ICO待發行的代幣是技術應用還是證券,則主要是依據于其發行白皮書中的條款與內容來判定。
但作判定的是國家的金融監管機構,爲保證這種判定的透明性,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在去年11月底還專門通告了一份數字代幣發行指南(A GUIDE TO DIGITAL TOKEN OFFERINGS),想了解新加坡對于ICO和加密貨幣的態度詳情的,請參考本公衆號的文章《新加坡對ICO暧昧?看完你就懂了!》、《想來新加坡發行數字貨幣?這篇幹貨趕緊收藏了!》、《【重磅】新加坡金管局關于加密通證最新表態:未直接監管,看好未來!》。
ICO監管,借鑒傳統探索新規
ICO對于國際現行法律體系、金融體系都帶來一定程度的沖擊,盡管各國政府對于ICO的態度不盡相同,但是面臨的風險卻是一致的。
首先,監管思路應由事後監管轉爲事前、事中監管。世界上不少國家對本國的證券類金融産品的發行、交易都制定了一整套完備的制度體系。
ICO的監管也可以借鑒傳統金融制度:
設置交易者資質等級劃分,即交易者適當性管理,綜合考量交易者的資産狀況、投資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因素,匹配相應的ICO項目,有效保護交易者權益;
審核交易平台資信狀況,實行實質審查,對平台機構部門設置、人員構成等進行規範,過濾低質機構,保證市場穩定有序;規範交易流程,嚴格信息披露,強調反信息虛假與欺詐,使每一筆交易均有據可查、有迹可循;
嚴厲打擊洗錢、販毒等犯罪活動,加強國際合作與協調,制定方針,共同打擊違法犯罪,保障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進一步,監管應該認識到ICO作爲新生事物,傳統制度的借鑒不能是簡單的生搬硬套,成熟的既定模式也不一定就可以完全匹配。
ICO監管仍處于起步階段,一方面,實踐的匮乏使得監管層當下無法對實施中的各項細節都規範詳盡,亦不能完全預見可能發生的所有問題並制定解決方案;另一方面,ICO之所以受到推崇,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其具備傳統金融所不具有的屬性,若完全照搬傳統模式加以管制,ICO很可能失去它“先天”具備的合法創新優勢。
例如,參考英國、加拿大、新加坡“監管沙盒”的做法,將ICO納入證券類法律範疇能施加有效監管後,在確保投資者利益保護且合法的前提下,給予其一定的監管要求豁免或有限放權,讓其在相對溫和、可控的環境裏自由生長,並在不斷的實踐中去規範。
在市場尚未嘗試自我調控實現優勝劣汰機制即實行政府幹預,是否就能最大程度有利市場發展還值得商榷。ICO是一把雙刃劍,帶來社會諸多不穩定因素的同時,但確實具備積極的創新因素和金融包容性,使用得當,不排除其會助力金融産品的創新和金融市場的發展。
任何事物在初期發展之時,多會遭受質疑,但也是在質疑和否定聲中,價值才能得以挖掘。因此,如何正確的運用ICO、如何准確的監管、如何有效遏制犯罪行爲的發生、如何平衡一國的金融體系將是ICO健康持續發展,乃至整個國際金融市場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
面對區塊鏈、加密貨幣、ICO這些新興事物,重要的不是各個國家或法律人士的觀點與答案,因爲隨著時間的推移與技術的發展,這些觀點都可能被改變;重要的是經過不同視角思考後提出的問題,以及國家和行業內外試圖解決問題的思路,這些都將不斷地啓發並推進區塊鏈行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