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萬元存款到期後,付玲(化名)前往銀行取錢,櫃員卻遞出了一張寫有公安局地址的紙條,要求她報案。
2015年10月17日,在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渤海五路信用社遭遇的奇幻一幕,讓付玲意識到她已是一起金融案件的受害人。她告訴記者,她2014年在這家農信社存入1100萬元,一年後存款到期取錢時,卻被告知“沒有這筆錢”,突如其來的變故讓付玲及家人愣在當場,“錢是在銀行存的,存款單還在我手上,錢去了哪裏?”
涉事的濱城區農信社渤海五路分社。當事人供圖
實際上,從2013年3月到2015年底,在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的三個網點,像付玲一樣遭遇“存款消失”的儲戶,共有27名,“消失”的存款共計1.6億余元。
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12月5日做出的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段某、楊某等11人,先後在鄒平農商行台子支行(山東農信社分支機構)鎮中分理處等3個網點以“非陽光操作”爲名,僞造金融票證,以高息吸引“存款人”辦理“存款”,共僞造金融票證43張,非法吸收公衆資金26473萬元,尚有16035.09萬元沒有收回。
判決書顯示,濱州中院查明,該案共僞造存到43張,尚有1.6億余元未追回。中國裁判文書網 截圖
判決書顯示,所有涉案人員中共有5人爲銀行職工,其中段某在案發時系鄒平農商行台子支行行長。其非法吸收的“存款”均被用于創能石化公司進行融資。
付玲說,案發後多名受害人曾前往法院提起對銀行的民事訴訟,但均被法院以“對被害人財産應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爲由,不予受理,“我們是在銀行存的錢,銀行員工在我們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存款轉走,現在存款不見了,我們卻連起訴的機會都沒有。”
高息攬儲:
一年貼息6%,受害人湊錢存款
經過簡單溝通,付玲得知此次攬儲的銀行是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農村信用社渤海五路分社,限定的存款金額爲1100萬,她隨後聯系了包括老父和胞妹在內的七名親友,湊齊了這筆錢。2014年10月16日,付玲同中介一起,從浙江杭州前往山東濱州,在濱州農信社渤海五路分社櫃台將1100萬元全部存入銀行,存期爲一年,銀行工作人員從櫃台遞出一張存單給她。存款當天,她收到了60萬元貼息,“我按照湊錢份額分給了親友”。
付玲說拿到存單後,她並沒有多想直接返回了杭州,沒想到存款到期後,出現了問題。
2015年10月17日,1100萬存款到期後,付玲與愛人再次前往濱州市濱城區農信社渤海五路分社,打算將存款兌付。但當他們將存單遞給櫃員時,對方從櫃台遞出一張紙條,上面寫有公安局的地址,要求他們去報案,“櫃員說沒有這筆存款,還說這個存單是假的”。
突如其來的變故,讓付玲和愛人愣在當場,他們隨後找到濱城區農信社渤海五路分社的負責人,要求查賬,讓付玲覺得奇怪的是,交易明細顯示,她在2014年10月16日存入1100萬元,但這筆錢在存入當天就被以轉賬方式支取。
存款消失:
20余人受害,禍起“陽光貼息”
付玲後來才知道,早在他們前往濱州市農信社渤海五路分社兌付存款之前,已有人遭遇了相同的境況,這名儲戶與他們一樣,來自浙江。
一名受害人在濱城區農信社渤海五路分社存錢時,曾拍下櫃台內的李某及趙某。當事人供圖
葉蕭軍(化名)是渤海五路分社受害人當中,第一個發現存款出現問題的儲戶,2015年10月10日,他前往兌付自己一年前存入的400萬元存款時,被告知“沒有這筆存款”。他告訴記者,事發當天,他還看到曾爲他辦理存款業務的櫃員仍在銀行上班。
農信社曾爲葉蕭軍出具的400萬元的存單。澎湃新聞記者 陳雷柱 圖
葉蕭軍說,他的遭遇與付玲幾乎一摸一樣,“我也是中介通過電話告知我這家銀行有貼息,我將400萬元存入銀行當天拿到了20萬元的利息,存期爲一年,但在存款到期後兌付時出現了問題。”
案發後,他們在維權過程中發現,陷入這場騙局當中的儲戶約有27人。據該案的刑事判決書顯示,目前仍有16035.09萬元沒有追回。
僞造存單:
43張假存單吸收存款2.6億余元
據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自2011年開始,山東省濱州市鄒平農商行台子支行行長段某多次爲楊某經營的創能石化公司進行融資,欠下巨額高利借款無法歸還。爲歸還之前借款以及繼續建設創能石化公司,段某與楊某商議後決定多方籌集資金。
濱州中院經審理查明,該案共計31起,僅有4起事實中的涉案資金歸還,其余27起共計16035.09萬元沒有收回。根據上述事實,濱州中院于2017年12月5日,以僞造金融票證罪、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判處段某及楊某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80萬元;其余9名被告人,被判刑3年6個月到17年不等,並處罰金。
記者注意到,此份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爲兩名銀行員工利用受害人對銀行和銀行工作人員的信任,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錢款轉移,並出具虛假存單蒙蔽被害人。
維權困境:
巨額存款未追回,民事訴訟不予受理
關于這起案件中剩余1.6億元資金的追繳或退賠事宜,上述兩份刑事判決未提及。葉蕭軍說,案發兩年多以來,他們曾多次前往山東濱州,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銀行賠償損失,但均被法院以“對被害人財産應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爲由,不予受理。
據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9日做出的民事裁定書顯示,該院于2018年3月5日收到葉蕭軍起訴濱州市濱城區農村信用社、濱州市濱城區農村信用社渤海五路分社的起訴狀,請求依法判令支付其存款本金400萬元、利息396000元。
葉蕭軍的代理律師董憲鴻認爲,本案不屬于刑事案件中受害人針對刑事案件向被告人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能因有關人員的刑事犯罪而剝奪申請人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
葉蕭軍說,現在所有受害人存入銀行的錢,尚有許多沒有著落,“這些錢大部分都是親朋好友一起湊的,究竟如何索回,我們仍然期待有關部門有所作爲。”
即使是員工個人的違法行爲,
銀行該承擔的責任也要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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