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lass=”res_iframe js_editor_audio audio_iframe” frameborder=”0″ high_size=”900.35″ isaac2=”1″ low_size=”227.31″ name=”英文版新加坡公司注冊小知識” play_length=”115000″ source_size=”227.3″ src=”https://mp.weixin.qq.com/cgi-bin/readtemplate?t=tmpl/audio_tmpl&name=%E8%8B%B1%E6%96%87%E7%89%88%E6%96%B0%E5%8A%A0%E5%9D%A1%E5%85%AC%E5%8F%B8%E6%B3%A8%E5%86%8C%E5%B0%8F%E7%9F%A5%E8%AF%86&play_length=01:55″ style=”width: 558px;font-family: -webkit-standard;” voice_encode_fileid=”MjM5MDA4MzEyNl8yNjU2OTYwNjgz”>
新加坡歡迎您
出于經營需要,公司經常要借錢。而在借錢時,公司常常會簽發一種被稱爲債據的文件。簡單地說,債據就是能使債務發生或對債務進行承認的法律文件。
公司在借錢時常常要爲提供貸款的債權人提供擔保。當債務人爲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債權人便對債務人提供的擔保財産享有物權性權益。在債務人無力清償全部債務時,有擔保的債權人與其他一般債權人相比,對擔保財産享有優先受償權。公司提供的一種普遍的擔保方式是資産抵押。引發債務或承認債務的債據常常包含設定資産抵押的條款。
資産抵押是一種不轉移財産占有的擔保方式,其生效及效力均不依賴被擔保人對擔保財産的占有。例如,在銀行爲公司提供融資購買機器設備時,盡管公司需要在其工廠裏使用該設備,它仍可以用該設備爲銀行設定擔保。資産抵押的生效並不需要銀行占有該機器設備。由于其非占有的性質,資産抵押也可以在無形資産或賬面債權上設定。
在有償交易中,如果公司和債權人表明,現存或未來的財産將用于債務清償的擔保;並且債權人擁有的現實權利使其可以要求將該財産用于債務擔保;則盡管債權人的現實權利只能在將來得到實現,或者債權人只是有權在將來要求債務人以相關財産提供擔保而並未對相關財産獲得法律權利,在這種情況下,資産抵押仍然成立。
固定和浮動抵押
公司資産抵押可以是固定的或浮動的。固定抵押是在抵押人已有的或者將來可能擁有的特定財産上設定的,如公司可以其工廠中現有的機器設備或者將來可能取得的機器設備爲他人設定抵押。固定抵押在抵押設定時或取得財産時即指向特定財産,因此,公司不得將抵押財産出讓與第三人。如果公司擅自出讓,則是對抵押條款的違反。第三人除非已支付了購買財産的對價且不知該財産上存在固定抵押,否則,第三人不能獲得完整的所有權。
浮動抵押在設定時並不指向公司特定的財産
與抵押有關的財産是不斷“浮動”而變化的,直到特定情事的出現使該抵押指向特定的財産。此時,該抵押實際上已成爲固定抵押。能夠使浮動抵押固定化即指向特定財産的情事可以在債據中予以約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在某些情況下浮動抵押自動固定化,而不要求當事人有任何行爲;或者在某些情況下,由抵押權人向抵押公司發出通知以使抵押固定化。浮動抵押也可能因爲其他原因而固定化,如公司進入清算階段或停止營業。
浮動抵押的優勢在于它可以在總體上不斷變動的資産上設定。
如果公司的多數資産是易腐貨物或原材料,設定固定抵押則不太可行,因爲這些貨物須在較短時間內出售,或用于公司的生産。如果在這些物品上設定固定抵押,將給公司造成極大的不便,因爲公司每次出售貨物或消耗原材料都需要取得抵押權人的同意。浮動抵押使公司仍可以出售或使用這些財産,只有當該抵押固定後,其處分財産的權利才結束。但是,如果相關資産並不是要在通常營業中進行處分的,如機器設備或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股份等,設定固定抵押則更爲可取。
抵押登記
根據新加坡公司法第131條的規定,公司設定的某些抵押須在公司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未經登記,該抵押對公司清算人及其他擔保債權人無效。由于抵押權人都希望在公司破産時能行使抵押權,這促使抵押權人確保根據公司法第131(1)條的規定,在抵押設定後30天內進行登記。未能在30 天內進行登記的,登記期限也可能根據公司法第137 條的規定得以延長,例如,未能進行登記是意外造成的或者並不會損害公司債權人或公司成員的利益。
根據公司法第131(3)(g)條的規定,所有的浮動抵押都必須進行登記,而只有公司法第131(3)條列明的固定抵押才須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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