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工作,工資還不到S$2500,可是卻被套上”經理”等更高的、與自己職位不符的頭銜?
如果你也是這樣的情況,那得小心了,因爲,你有可能拿不到你的加班費!
月薪低于S$2500,但卻無法享受加班費福利
近日,全國職工總會(NTUC)的助理秘書長發布了一篇博文,分享自己親人在職場上的一段遭遇。
他說,這名親戚在2014年的時候被升職爲”餐廳經理”,而公司給她填寫職責和權利的時候,清楚地寫著:她擁有”聘用和解雇”和”監督與管理”的權利,可事實上,她並沒有決策權,所做的工作也只是和普通的服務員一樣,而且月薪只有2300新幣。
你肯定會好奇,這能有什麽損失呢?只是頭銜而已!
但是,新加坡《雇傭法令》中關于工作時長、休息日、年假、輪班、加班等情況的規定,僅適用于每月底薪不超過$4,500新幣的勞力工人和每月底薪不超過$2,500的非經理和執行人員的其他雇員。
這就意味著,在被套上”經理”頭銜之後,這位親戚可能就不再享有加班補貼的福利保障。
對此,NTUC的助理秘書長呼籲新加坡人力部修訂《雇傭法令》,應該讓所有底薪不超過2500新幣的員工,都享有加班費的權利。
同時,他也列出相關數據,目前新加坡77萬名專業人員、經理和執行人員,但是其中有3萬多人底薪都是低于2500新幣。
MOM回應:頭銜的影響並不大
針對NTUC助理秘書長的建議,MOM做出回應:頭銜的影響並不大,因爲每一個案件都是根據工作的具體範圍進行單獨評估,包括員工的職能、權力、表現等。
根據高等法院的指示,就業法其實並沒有對行政職位有明確規定,所以雇主不可能賦予員工一個經理的頭銜,就能掩蓋他本身工作的身份。
事實上,在今年3月份,MOM也表示將會在今年稍遲的時候探討就業法,是否讓月薪超過4500新幣的經理、執行人員在法律上也享有公共假期、病假、合力的工作時間的功能其他福利。
話雖如此,但是對于2500新幣以下的經理或者執行人員,依然沒有確定的保障。建議有不確定的朋友,趕緊審查一下自己的雇傭合同,了解自己的工作範圍以及權限,並了解一下自己是否享有加班費的權利,避免企業鑽法律漏洞。
最後提醒大家,根據MOM的規定,如果一周工作超過5天,雇員每日的工作時長不得超過8小時或每周44小時(一星期是指始于星期一,止于星期日的連續七天),如果一周工作剛好或者少于5天,則每天工作時長不得超過9小時或每周44小時。其中不包括吃飯或休息時間。所有超過合約規定的工作時數的工作,均可被視爲加班。
現在,你就該知道,自己究竟有沒有被“虧待”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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