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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冰冰“陰陽合同”涉稅問題,被責令按期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8億余元。
除了事情本身受關注外,裏面涉及諸多的法律問題,也讓各位小夥伴再過了把補腦瘾!
比如——
開出巨額罰單的處罰依據是什麽?
爲何對範冰冰處以行政處罰而沒有追究刑事責任?
此案對文藝影視界有何教育警示意義?
今天,小圈兒和各位圈友一起學習下國內的有關法律知識!
範冰冰案是中國稅務部門近年來處理的個人偷逃稅款金額最大的案件。
稅務部門對範冰冰及其名下公司的4類逃避納稅行爲分別處以0.5倍至4倍罰款,其中針對範冰冰拆分合同的行爲開出的4倍罰款達到2.4億元。
根據中國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偷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陰陽合同’是一段時間以來社會各界反映較爲強烈的問題。
因此稅務部門對于範冰冰拆分合同的處罰較爲嚴厲,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基本原則,對今後類似涉稅違法行爲起到強烈教育警示作用。
中央財經大學財稅學院教授樊勇認爲,稅務部門處罰決定總體上兼顧了法律、社會和政策效果,體現了寬嚴相濟、實事求是、區分情形、綜合考量的宗旨。
爲何對範冰冰處以行政處罰
而沒有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刑法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同時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京平說,刑法這樣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以刑罰爲後盾,保障國家稅收安全。
目的在于及時追繳稅款,督促納稅人依法納稅。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所研究員張斌說,隨著中國稅制改革的推進,稅收制度不斷完善,公民牢固樹立依法納稅意識尤爲重要而緊迫。
範冰冰案對那些藐視稅法、心存僥幸的人來說是一個強烈警示,對廣大公民也是一次普法教育。
中央宣傳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電影局等部門6月底聯合印發通知,要求加強對影視行業天價片酬、“陰陽合同”、偷逃稅等問題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進依法納稅,促進影視業健康發展。
影視演員作爲公衆人物,承擔著重要的社會責任,範冰冰的偷逃稅行爲也引發業內反思。
中國文藝評論家協會主席仲呈祥指出,中國影視藝術發展,需要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在執行國家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的環境下,規範有序進行。
人民群衆對影視界的天價片酬、“陰陽合同”、偷逃稅等問題反映強烈。
稅務部門的處罰決定順民意、聚民心,有助于推動新時代文學藝術健康發展。
中國電視藝術家協會副主席、中國文聯文藝工作者職業道德建設委員會委員林永健說,必須正視影視業存在的偷逃稅現象。
他說,對這件事的及時依法處理,也有利于促進行業內公平合理分配,治理文藝界亂象。“我想,廣大文藝影視工作者從內心裏都是贊成和支持的。”
國家稅務總局即將開展專項行動,規範影視行業稅收秩序,對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糾並到主管稅務機關補繳稅款的影視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免予行政處罰,不予罰款;對個別拒不糾正的依法嚴肅處理。
範冰冰在微博上刊登致歉信
致歉信中表示,對稅務機關調查後,依法作出的一系列處罰決定,完全接受。
將按照稅務部門的最終處罰決定,盡全力克服一切困難,籌措資金、補繳稅款、繳納罰款。
接著,崔永元也發了微博稱:“事實再一次證明,(大轟炸)就是大欺詐,參加欺詐的目前已有一人受到處罰。”
將相關信息進行梳理有以下幾點:
一是,範冰冰所需補繳的稅款、滯納金以及罰款加在一起,超過8億。
二是,範冰冰所受到的是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並沒有構成犯罪。
三是,範冰冰的經紀人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四是,國家稅務總局已經開始問責程序,追究稅務機關相關人員未依法履職的責任。
五是,稅務部門已部署開展影視行業自查自糾,年底前主動補繳稅款的免于行政處罰,拒不糾正的將依法嚴肅處理。
從網絡爆料而起,一輪“論戰”讓網友選邊站隊,“陰陽合同”撲朔迷離。
今天,法律亮出劍芒,明是非,定曲直,一切疑問都有了結論——
第一,8億是天價,但相對範冰冰片酬,這罰得算多算少?
演員天價片酬已經不是新鮮事,合理與否另當別論。
但範冰冰通過“陰陽合同”偷逃片酬的稅款,名下的企業偷稅漏稅,挑戰的是國家法律,應依律處罰。
8億在網友們看來的確是稱的上是“天價”,但都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計算得出,效果不外乎有三:
一是讓違法者覺得“痛徹心扉”不敢再犯;
二是讓觀望者“不寒而栗”不敢心存僥幸;
三是慰藉廣大圍觀群衆的良知——法治社會裏利劍高懸,“爲富不仁”或許能暗地猖獗一時,但見光必“死”。
第二,涉嫌違法的金額這麽多,爲什麽只罰不判?根
據中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逃稅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但是,法律條文同時還規定——
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簡而言之,偷逃稅款初犯之人只要態度良好繳稅認罰,就可不必坐牢。
範冰冰偷逃稅款數億元,罰款是依法,不判刑也是依法。
範冰冰在國內外屢獲大獎,當影後做慈善開企業,若是能接受教訓,從此依法行事,以法立身,于法于情于國于民都不是一件壞事——但法律對事不對人,錯就是錯對就是對,該處罰的處罰,該給機會的,也均一律平等相待。
寬嚴相濟顯示的是決心。
作爲中國影視圈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之一,“範爺”不是個例。
寬嚴相濟依法處理範冰冰偷逃稅款,絕不僅僅是針對範冰冰一個人,而是針對其背後的亂象。
這事兒發生在新加坡,會腫麽樣呢?
新加坡在稅上應該是相當的寬松,甚至被戲稱爲避稅天堂,不過對于偷稅漏稅打擊可是一點都不手軟,那是相當的下死手!
新加坡每年平均收獲1000個與逃稅的通報,但當中只有5%是可信的。
新加坡也通過數據分析來檢測違規和逃稅者。
雖然新加坡大多數的繳稅者和企業都遵守本地的稅務法律,但仍有一小群違規者,造成誠實繳稅者不公平的負擔。
稅務局將對這少數違規者采取嚴厲的措施,並根據法律適當處理。
看幾個案例:
1、2016年8月,著名燒臘店“琪利燒臘”的前業主,在2010年和2011年逃稅共5萬4917.15元,被判有罪,罰款逃稅額的三倍,即16萬4751.45元,倆人共約33萬元。
也各被判入獄四周。(這是對街頭小販的處罰)
2、在一起案例中,一名男子制造了八個假收據,稱是自己獨資公司的開銷。
因此,他在2011年和2012年少報了約32萬1968元的收入,並少繳付4萬1500元的稅務。
該名男子被控上法庭後被判監禁七個月,以及罰款16萬6272.24元。
3、Chwee Guan 冥紙貿易公司的兩名合夥人涉嫌連續兩年逃稅,兩人在2009年和2010年,在個人所得稅上少報他們合夥人的盈利收入。
他們也少報該公司水源神紙香燭貿易公司的消費稅長達九年。除了少報收入和消費稅之外,納稅人逃稅的其他方法還包括,成立空殼公司虛報開支,以少報實際收入。
兩人在2013年被判償還230萬的稅收和罰款,其中一人被監禁兩個星期。
4、新加坡第一個因出售非住宅房地産後沒繳消費稅而被罰案件。
許鳳君在2014年7月31日左右,以Speed Safety International私人有限公司的董事身份,協助這家保安與消防器材批發商逃消費稅5萬7960元。
保安與消防器材批發商董事轉售非住宅房地産後,把應繳交的5萬7960元消費稅用來應付公司的燃眉之急,結果因逃稅而被令繳付相等于三倍稅額的17萬3880元罰金及入獄四周。
…
從這些案件看,可以說都沒有逃過牢獄之災…
除此之外!
爲防止有人利用財富管理偷漏稅,新加坡加強了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對涉嫌協助避稅或是防範不嚴的新加坡銀行將面臨高額罰款、刑事指控甚至吊銷經營牌照。
新加坡是全球財富管理中心之一,也是東南亞金融業最發達的國家。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公布的數據顯示,目前新加坡金融機構管理的資金超過1萬億美元。
巨額資金流入新加坡也滋生了跨國偷稅漏稅和洗錢等問題。
金融界人士認爲,美國政府打擊本國國民利用瑞士銀行逃稅有助于新加坡爭奪瑞士在全球財富管理市場上的份額。
實際上, 爲防止有人利用財富管理偷漏稅,新加坡政府加強了對金融機構的監管。
新加坡采取新措施與其他國家分享逃稅者的信息,該國還計劃簽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稅務詳情分享多邊協定。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財政部和稅務局發表聯合聲明稱,新措施落實後,新加坡將達到稅務信息分享的國際標准,最多可與84個國家和地區分享稅務信息,多于目前的41個。
據了解,新增國家包括美國和巴西。
根據修正後的新加坡反洗錢法,涉嫌協助避稅或是防範不嚴的新加坡銀行將面臨高額罰款、刑事指控甚至吊銷經營牌照。
此外,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還將定期公布受處罰的金融機構,爲了避免金融機構被偷漏稅者利用,各金融機構加強了對客戶身份和資金來源的審查。
爲應對金融管理部門的新規定,新加坡各大銀行開始嚴格審查客戶賬戶。
按規定,新加坡所有金融機構必須確認他們強烈懷疑存有騙稅或蓄意避稅資金的賬戶,並在必要情況下關閉這些賬戶。
即使無法確定一位客戶是否蓄意違反稅務規定,銀行也可以選擇關閉“可能帶來信譽風險”的賬戶。
在新監管措施頒布之前, 新加坡已規定不允許銀行處理涉嫌毒品走私和賄賂等犯罪的資金,但銀行沒有向政府舉報避稅者的法律義務,而同爲金融中心的中國香港就有此規定。
有分析認爲,由于美國和歐洲監管當局在打擊避稅,新加坡政府也決定加強在偷稅漏稅方面的監管,以防國內銀行像瑞士銀行那樣被迫接受外國監管當局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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