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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加坡食品安排問題再度引發廣泛關注…
新加坡作爲全球食品最安全的國家,如果在這個島上吃壞了肚子,就只是讓餐館停業整頓這麽簡單嗎?
作爲遭罪者的食客就活該拉的死去活來…甚至丟掉性命…
這怎麽都說不過去吧!
新加坡的法律對此事如何規定的呢?
根據新加坡食品銷售法令第15節條文,任何人若是售賣不安全或不恰當的食物,初犯者可被罰款高達5000元,重犯者則可被罰款高達一萬元,或監禁三個月,或兩者兼施。
此外,根據環境公共衛生(食品衛生)條例,在衛生方面有所疏失的業者可被罰款高達2000元。
如果他被定罪後繼續觸犯有關條例,則可被判每天不超過100元的額外罰款。
看一組案例:
2009年,芽籠士乃臨時巴刹的印度羅惹攤發生154人集體中毒事件,其中兩人不幸喪命,攤主最終被判罰款9000元。
兩人喪命只被罰了9000元?
這人命是不是太兒戲了?
注意!
這僅僅是對餐館的罰款,對受害者本人另有他話!
根據新加坡的法令——一旦餐飲業者所售賣的膳食,對他人造成身體損傷,例如疾病或死亡,即可被視爲民事侵權行爲(tort)。
其中,“膳食”不僅限于食品,無論是藥物或食品,只要是售賣傷害他人的東西,受害人都可起訴賣家疏忽。
重點——食物中毒受害人及其遺産管理人或執行人,可向失責的餐飲業者索討的損害賠償額沒有上限。
重中之重——“賠償額沒有上限”…
只要受影響的一方能證明他們所蒙受的損失或傷害是源自食物中毒事件,一般上他就有權索償。
除了醫藥費外,倘若有人因食物中毒身亡,並且他生前對家庭收入有所貢獻,那法庭在計算死者家人應獲得的賠償時,也會將死者生前的收入納入考量。
法庭會根據他去世時的收入、年齡,以及未來可能取得的加薪幅度,來決定賠償額度。
例如,如果是年輕大學生去世,其家人可索取更高的賠償,因爲死者有大學文憑,可找到高薪的工作。
反之,如果是老年人去世,他的職業前景未必那麽好,那很不幸的,其家人也許無法獲得那麽多賠償。
法庭有可能在計算賠償額時,將死者未來是否會升職或加薪納入考量。
因此,家屬必須提供相關證據,如死者雇主的聲明書,或是與死者有著類似職位的雇員的升職記錄。
值得注意的是——法庭不會采用死者的全額收入來計算賠償額,而是會從中扣除他生前的日常支出。
法庭也不會直接將死者收入乘以工作年數,即一直算到法定退休年齡,而是考慮死者原本還會供養家庭多少年。
無論是嚴重或輕微的食物中毒事件,受害人都可提出民事訴訟,但實際上如果症狀輕微,受害人又要歸咎于某個食肆的膳食會較爲困難。
損害賠償也可分爲一般損失(general damages)和特殊損失(special da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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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損失指的是可量化的金錢損失,如受害人在審訊前的醫療賬單、收入損失和其他自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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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損失則可以是金錢或非金錢損失,且無法具體量化,如受害人蒙受了疼痛和痛苦、失去未來收入或賺錢能力等。法庭會參照過往案例來計算一般損失。
來點幹貨!
比如小圈兒在一家餐館吃飯,最後被整的上吐下瀉,我怎麽證明就是這家餐館把我整成這樣…
關鍵點——要在食物中毒案件中索賠成功,就必須證明食肆的膳食對受影響一方造成了傷害。
途徑——可聘請專家來分析食物中毒的原因,但其中也存在一些潛在困難,例如,無法取得造成腸胃炎的食物樣本,又或者是距離用餐時間過久,難以將食物中毒歸咎于特定源頭。
聽著有點扯淡吧!
感覺好麻煩…還不如私了得了…
不過,如果有其他人在同一天食用了同一家食肆或餐飲供應商的膳食後,也出現食物中毒症狀,則索賠行動會更具說服力。
只要所有受害人能說明,他們唯一共同食用的膳食,來自這家食肆或餐飲供應商,那說服力更大。
核心點——食物中毒受害人必須向法庭提呈科學和醫學證據,證明是這家餐館的食物導致他們患病的。
因此,越是大規模的食物中毒事件,越有利于訴方證明食物中毒的源頭,因爲他們可在民事訴訟中采用衛生科學局或其他政府機構的調查結果,這是最佳的證據。
如果有人疑因食物中毒身亡,政府也會展開調查、由法醫進行驗屍,死者家屬可根據上述調查和驗屍結果,提出民事訴訟。
如果食肆面對刑事提控且罪名成立,這也有利于受害者的民事索賠訴訟。
題外話!
爲什麽必須要有中毒的樣本!
打個比方,你和這家餐館老板有仇,想搞垮他,約幾個朋友去吃飯,吃完都說拉肚子,集體到醫院去挂點滴…然後再把餐館給告了…
那餐館以後還敢再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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