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醬子的,從上個月開始,就陸續有讀者朋友在留言問組屋轉名以避稅的問題,坊間傳說新加坡建屋局出台新規定,將夫妻之間聯名組屋進行轉名,以購買二套房的政策漏洞堵上了。去翻了翻HDB的官方網站,並沒有看到相關新聞出來。
但是今天,已經看到新加坡聯合早報的報道,稱有人已經打電話咨詢過HDB,得到了確認的回答。于是再次來到HDB網站,終于在Residential>Living in an HDB Flat>Changing Owners/ Occupiers 這一欄下找到了相關內容。
(如果你要問這個政策是什麽時候出的並沒有官方時間,房地産經紀之間傳說是從4月1日開始)
在這裏面,建屋局規定,新加坡組屋Change in Ownership的情況有兩種:
1.贈與式的轉名(Transfer of Ownership)
指的是組屋屋主可以通過産權贈與的方式,把名下的組屋權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等直系親屬,這一過程不牽涉金錢交易。這也恰恰是之前公民+公民家庭購買二套房以避稅的常見手段:通過把組屋權益轉給配偶,以避免購買第二套房地産時繳付額外買家印花稅(ABSD)。根據新加坡政府當前的規定,以一間房價100萬元的私宅來說,買家可以省下7萬元額外買家印花稅。此外,買家可以獲得的購屋貸款頂限也從第二套房地産的50%,提高到第一套的80%。
HDB規定的轉讓的四種基本情況
而現在,建屋局的最新規定是,組屋屋主只有在家庭情況發生特定變化下才能通過權益贈與的方式進行房地産轉名,例如家庭成員結婚、離婚、去世,或是陷入經濟困境,必須通過轉名來保留組屋。換言之,夫妻倆過得好好的,就想進行組屋的轉名,是不可以的。
如果通過贈與的方式不能進行轉名,買賣的方式呢?
2.Resale of Part-Share
這種方式,指的是現屋主通過交易,把名下的組屋權益賣給他人。比如說,聯名組屋,其中一方把組屋權益出售給另一方。這種行不行得通呢? NO!建屋局的最新政策明確規定:夫妻之間不能進行交易!
所以說,根據這兩條規定,如果再想通過組屋轉名的方式,避稅購買公寓,真的是不可能的了。這也是新加坡政府調控房地産市場,進行降溫的一大手段。組屋是爲了實現“居者有其屋”,如果有了組屋再去購買公寓,確實和組屋的初衷相悖,政策調整確實是在所難免。
在這裏,還要提醒一句:組屋是政府的,所謂的組屋權益不是指産權,而是指99年的租賃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