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新加坡交易所另設子公司,把監管工作與商業活動分開,專家說,負責監管工作的新設子公司,必須確保它不僅是名義上獨立,實質上也應該獨立。
企業治理專家麥潤田昨日接受《聯合早報》訪問時說:“一般上,子公司的董事是由母公司的董事會委任的。我認爲有必要確保子公司的董事不僅僅是由母公司選出來的。
“我相信金融管理局應該會審批這些委任活動,確保子公司的董事與母公司的董事會之間,不僅是名義上獨立,實質上也是獨立的。”
麥潤田是新加坡國立大學商學院的副教授。
新交所說,新設子公司(下稱監管子公司)的董事會主席和多數董事,與新交所和受監管子公司之間,將會是獨立的。
新交所的首席監管長陳文仁將擔任監管子公司的總裁,持有雙重職銜,並會直接向監管子公司的董事會彙報。
新加坡證券投資者協會(SIAS)會長大衛·傑樂(David Gerald)對這項新進展表示歡迎。
他說,市場參與者已經等了許久,希望能有一個獨立機構作爲監管單位。
“我說過,一名警察不應該跟他所管制的居民做生意。雖然新交所成立各種監管委員會來應付被認爲是利益沖突的事宜,它還是把監管職務交給獨立機構,專心經營業務比較好。”
證投協會:子公司董事
由金管局委任才能獨立
但他指出,唯有在金管局全權委任子公司董事的情況下,子公司才能完全獨立。“此外,新交所把監管功能與業務分開,從良好企業治理的角度來說這很重要,因爲它要求不惜代價也得避免利益沖突。”
南洋理工大學南洋商學院副教授楊全勝受訪時說:“監管子公司是否能與新交所分開,獨立運作,非常仰賴受委任獨立董事的素質,因爲總裁需要向董事會交代,至少理論上是這樣。”
楊全勝的研究領域包括企業法、企業治理與證券監管。
他指出,除了子公司本身的獨立性之外,更重要的是公衆是否認爲子公司獨立。
他說,獨立董事除了要具備一定的聲譽、能力與意願做出獨立判斷,公衆也必須相信他們確實能履行義務。
楊全勝也說,子公司的獨立董事何時以及如何被新交所移除一事也應該有所限制,以確保他們在履行義務時不受阻礙。
吉布森律師事務所(Gibson, Dunn & Crutcher)合夥人李德龍說,子公司的董事最好能包含各行業的專業人士,如教授、銀行家、會計與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