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9日訊)男子爲搶泊車位,逆向行駛抄捷徑,比“奉公守法”的司機搶先一步抵達,結果引來後者不悅,下車以肉身擋車,再亂拳狂揍男子,甚至用手臂“鎖住”男子頭部,不准他逃脫。
泊車位被搶,男子亂拳狂揍對方,甚至用手臂“鎖住”男子頭部。
司機追著男子打,一度還猛推男子,撞凹另一輛車子的車門。僻靜的泊車場,似乎變成了“摔角擂台”!
出手打人的司機是陳振揚(33歲),他面對一項蓄意傷人的控狀,原被判5000元(1萬5000令吉)罰款的他,因控方上訴得直,昨天在高庭被加重刑罰,改爲坐牢5周。
案件發生于去年2月27日晚上10時30分左右,地點是直落布蘭雅彎第16A座多層泊車場。
根據控方所披露的案情,案發晚上,受害人王元賢(40歲)開車回到住家的多層泊車場,他看到泊車場入口附近有一個空置的泊車位,于是不顧交通方向而違例右轉,希望能趕緊抵達泊車位。
殊不知,早已在泊車場內的被告也正開車朝往同一個泊車位,但與受害人不同的是,他遵守交通方向,做了兩次U轉才駛到泊車位附近。
就當受害人准備把車子倒退入泊車位時,被告停下車子,大聲喝住受害人,但後者繼續嘗試泊車。被告接著下車,站在受害人車子後方,阻攔受害人的車子倒退。
被告與受害人僵持不下,誰也不肯讓步,受害人決定報警。兩人僵持長達六分鍾後,受害人走向車尾車廂,把手搭在被告胸膛前,示意他讓位,結果被告指著受害人大聲呼喝:“別碰我!”
受害人推開被告的手指,被告不甘示弱,一把拉受害人到自己面前,然後猛揍他的臉部。受害人嘗試掙脫,但遭被告抓住手臂。
接著,被告把受害人推到附近車子上,由于力道太大,車門因此凹陷。被告繼續亂打受害人的臉部,甚至用手臂“鎖住”對方頭部,不准他逃脫。(人名譯音)
遭“鎖住”頭部
受害人大聲求救,路人上前介入,被告才肯松開“頭鎖”。受害人只受皮外傷,沒到醫院求醫。
案情顯示,受害人曾嘗試逃脫,但遭被告抓住和“鎖住”頭部,受困的受害人只能呼喊求救。有路人見義勇爲介入,被告這時候才肯松手,放開受害人。
受害人的臉部和手臂被擦傷,不算重傷,所以沒到醫院求醫,但他在被打後感到頭暈。
爲了下車質問受害人,被告把車子停在泊車場中央,阻礙其他車輛行駛,控方指責他的行爲也對其他駕車者造成不便。
判坐牢5周
高庭法官認爲,被告在沒有明顯被激怒的情況下打傷他人,因被判監刑才符合過去判例。
控方表示,國家法院法官錯誤以爲受害人有份動粗,並且是他激怒被告,結果誤以爲判被告罰款即可。
但受害人的行車器拍下案發過程,視頻中清楚可見受害人沒有激怒被告,反而是被告抓住受害人痛打不放手。
高庭法官陳成安前天發表口頭裁決時,表示同意控方的立場。他指出,以過去判例爲參考,在這類涉及泊車糾紛的公路暴力案件中,被告往往會被判予監刑。只有在受害人明顯激怒被告的情況下,法庭才只被告罰款。
陳成安法官最後判本案被告坐牢5周,並撤銷之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