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核心內容在于保證國際調解協議的可執行性,中國作爲首批簽署國家之一,尚需立法機關批准,並與國內法銜接
文 | 財新特派新加坡記者 王夢遙
8月7日,《聯合國關于調解所産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下稱《公約》)在新加坡簽署,中國成爲首批簽署的國家之一。《公約》的核心內容在于保證國際調解協議的可執行性。受訪專家和法律界人士告訴財新記者,《公約》的簽署將爲跨境公司的爭端解決提供一種新路徑,其最終在中國落地,還需要與立法和司法銜接。
新加坡律政部發布的消息顯示,首批有46個國家簽署《公約》,其中包括中國、美國、印度和韓國等。因爲新加坡負責主持這項文件的簽署工作,《公約》也被稱爲《新加坡公約》。新加坡總理李顯龍在簽署儀式的致辭中提到,除簽署國外,還有超過24個國家參加了簽約儀式,以示對《公約》內容的支持。一些此次未簽約的國家在對《公約》內容進行考慮。“我希望大家能發現《公約》的有效性,同時希望你們能夠在2020年9月回到這裏,參加下一屆《公約》大會。”李顯龍說。
對于跨境企業而言,其遇到商業糾紛後有多種解決途徑,包括訴訟、仲裁和調解。在《公約》出台之前,企業間即便通過調解達成一致意見,也可能面臨後續的難題,原因在于調解結果在法律上難以執行,一旦一方不遵守調解的協議,那麽雙方達成的調解就會毀于一旦,糾紛難以解決,甚至重新走上訴訟程序。而《公約》的最核心內容就在于保證調解協議的可執行性。
舉例來說,一家有跨境業務的中國企業與一家美國企業産生了商業糾紛,雙方通過調解解決了問題,但是美國公司拒絕履行調解達成的內容(通常涉及財産),那麽中國公司可以依據《公約》和雙方的調解協議,向美國有關部門提交申請,由其對美國公司進行強制執行。
2018年6月27日,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第五十一屆會議通過了《公約》。按照規定,《公約》需要有三個締約國共同簽署批准,才能使之正式生效。
李顯龍在致辭中稱,《公約》將有助于促進國際商業、貿易與投資。“冗長的商業糾紛會嚴重擾亂正常的商業運作,損毀公司聲譽、損害公司股價,也導致公司更難籌集資金,同時影響公司員工、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方的信心和時期。”也正因如此,一個強大的沖突處理框架可以防止相關的糾紛升級或導致意想不到的後果。
各方普遍認爲,《公約》將助益跨境公司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從我們的經驗來看,企業間的跨境糾紛如果是通過調解方式解決,那麽90%以上都可以自動履行,甚至這個數據都是保守的,這種情況下就用不上《公約》。但如果不能自動履行時,它就可以提供一個最後執行的保障。”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商事法律服務中心(調解中心)主任蔡晨風在簽約儀式現場表示,相比較訴訟和仲裁而言,調解更具非對抗性。“訴訟和仲裁要判斷對錯,以此作出判決,而調解中當事雙方考慮到未來的合作和利益,可以各退一步,它更側重于以解決問題爲出發點。”
從《公約》內容來看,調解需要有一名或者幾名第三人(調解員)的協助,其無權對爭議當事人強加解決辦法,而是協助當事人設法友好解決其爭議。也就是說,調解需要有第三方調解員,但對于調解員是個人還是機構人員,《公約》暫未作出強制要求。
《公約》的通過經曆了一個較爲漫長的過程。李顯龍介紹,在2015年到2018年期間,有超過100名代表參與了這項工作,其中包括國家代表、技術專家、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成員。上一次國際社會想就此問題達成解決協議是在2002年,但當時並未成功達成一致意見。“現存的多邊機制不夠完美,我們必須做出改進,以確保它們能夠反映當前經濟和政治現狀,並且讓它們解決在經濟和全球化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李顯龍說。
聯合國主管法律事務的助理秘書長Stephen Mathias說,《公約》是關于國際調解領域的第一個條約,它提供了超越文化差異的有約束力的法律體系,也彌補了此前爭端解決領域的空缺,包括可以減少跨國公司間訴訟的時間等。
作爲全球最大的兩個經濟體,中美兩國都在簽署了《公約》,此舉對于中美貿易戰的影響也受到各方關注。
新加坡內政部兼律政部部長尚穆根在簽約儀式後的記者會上回應稱,《公約》將便利跨境公司解決商業糾紛,但中美貿易戰所涉及的問題遠大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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