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鎮會法令修改建議一旦實施,市鎮理事會在財務監管與透明度方面必須達到更高標准,這也接近今天法律對慈善團體的管制。
黃偉曼 報道
市鎮會法令修改建議一旦實施,市鎮理事會在財務監管與透明度方面必須達到更高標准,這也接近今天法律對慈善團體的管制。受訪市鎮會主席和學者認爲,市鎮會和慈善團體一樣,負責管理和保障公款,理應與前者一樣受到嚴格約束,讓公衆利益獲得保障。
蔡厝港市鎮會主席紮吉哈指出,市鎮會和慈善團體有很多共同點。他觀察到此次國家發展部在檢討市鎮會法令後提出的修改建議,與慈善法令的條款類似。
例如,慈善理事會目前負責制定一套監管准則,一旦慈善團體與公益機構被發現沒有遵循准則,就必須解釋原因。這與此次國家發展部提出要制定新監管准則是一致的。
紮吉哈形容系列建議“不難實施”,像公開新職務任命和利益沖突等要求,一些市鎮會就已在實施。“有些新的要求,慈善團體現在也已經在履行了,而市鎮會收的是公款,賬目本來就要交代清楚。現在當有市鎮會無法達到國家發展部要求時,該部門必須透過法庭裁決才能推動市鎮會這麽做。這是不理想的情況,對促進公共問責和透明度也沒有幫助。”
新加坡國立大學商學院兼法學院副教授藍璐璐指出,市鎮會管理居民繳交的雜費,扮演的角色與管理捐款者善款的慈善機構,或是投資人資産的企業董事相似,因此對市鎮會的監管也應有嚴格要求,確保治理透明、監管得當。
她說,無論是公司或慈善機構,都會公布主席、副主席以及各個委員會成員名單,而且對于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關系也有非常高的要求,這些都是監管和治理的重要環節。
藍璐璐舉例,假如市鎮會工作人員開設的公司投標市鎮會的電梯翻新項目,站在公司的立場必然要爭取最大利潤,而市鎮會則應選擇最劃算的投標,兩者之間就存在沖突。
從政治的角度看,李光耀公共政策學院政策研究所副所長許林珠博士則認爲,市鎮會法令的檢討因工人黨2011年拿下阿裕尼集選區後市鎮會交接出現爭議而引發,公衆自然必須衡量新建議是否能妥善解決之前交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