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歲男子就販賣海洛英的死刑控狀受審時要認罪,但法律規定控方必須傳召證人舉證。然而,他不挑戰證人的證詞,也不盤問他們,並保持緘默。
陳金合(譯音)兩周前開始在高庭針對一項販賣126.4克二醋嗎啡(海洛英的違禁成分)的死刑罪受審。盡管政府按照“死罪法律援助計劃”委派義務律師代表他辯護,可是他表明要認罪。 高庭法官朱漢德拒絕接受他的認罪。法律規定控方必須在死刑審訊中證明被告有罪,法庭不能讓被告未經受審就認罪。
控方傳召38名證人作證,但陳金合既不要求推翻他們的證詞,也拒絕盤問任何一人。即使在被判表面罪名成立後,他也選擇保持沉默,不要到證人欄裏答辯。
基于控方在排除合理疑點下證明陳金合擁有有關毒品,而他沒有答辯來推翻他擁毒供販賣用途的假定,因此法官裁定他罪名成立,判處強制性死刑。
陳金合的義務律師謝甦前天受詢時說,他的當事人敢作敢當,所以不要抗辯。此外,陳金合沒給他指示針對罪成和刑罰上訴。
被判上絞刑台的被告若沒提出上訴,控方將按照法律在上訴期限的90天後,向最高法院的主簿提出確認申請,同時把一份確認書傳遞給被告。
承審法官在收到控方的確認申請後,將提供含有他簽名的審訊記錄和裁決理由給最高法院上訴庭、控方和被告。
最高法院上訴庭
將研究審訊記錄和裁決理由
最高法院上訴庭將研究審訊記錄和裁決理由,確保被告罪名成立的裁決是正確、合法以及適當的。
陳金合于2014年9月23日晚上9時,在位于芽籠44巷的一個公寓的停車場被捕。
中央肅毒局人員過後押著他到他在該公寓租下的單位搜查,搜出27包含有總共126.4克二醋嗎啡的海洛英。
雖然他沒有答辯,但經由執法人員呈堂的口供書顯示,他受人指示領取、收藏和運送毒品,以換取金錢和自用的毒品。毒品的包裝袋裏外都有他的脫氧核糖核酸(D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