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隨著中美等46個國家和地區在新加坡簽署了《聯合國關于調解所産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下稱《新加坡調解公約》),以往松散的國際商事和解協議,未來可跨境強制執行。
《新加坡調解公約》是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曆時四年研究擬訂的,並經聯合國大會會議于2018年12月審議通過,公約旨在解決國際商事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的跨境執行問題。
中國商務部部長助理李成鋼7日率領中國政府代表團在新加坡出席簽署儀式,並代表中國簽署公約。中國、美國、韓國、印度、新加坡、哈薩克斯坦、伊朗、馬來西亞、以色列等46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公約。
在世界貿易組織(WTO)爭端解決機制上訴機構面臨癱瘓的背景下,這份公約的簽署意義重大。與之形成對照的是,第一財經記者從權威渠道獲得的信息是,就在《新加坡調解公約》簽約之後,日內瓦時間8月15日,多國將會再次提出啓動WTO上訴機構成員遴選程序的提案。但可以預見的是,美國代表將如過去一樣,再次提出反對。
世界銀行下屬ICSID(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中國籍調解員、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院長單文華對第一財經記者稱,簽署該協議有重大意義。因爲調解是爭端解決的一個重要方式,但是長期以來,它有一個很大的弱點,就是調解所達成的和解協議沒有國際強制執行力。沒有公約,它的國際承認和執行實際上就是寸步難行。有了這個公約,調解的國際執行可望得到強有力的保障:一方面,在當前單邊主義盛行的情況下,這是多邊主義的一個勝利;另一方面,對中國“一帶一路”倡議的促進和保障作用也不言而喻。
實用主義的多邊選擇
雖然美國最近兩年頻頻對主要貿易夥伴使用單邊措施,但卻在這份聯合國框架下的協議上簽字,頗顯微妙。
《新加坡調解公約》顯示,本公約應于第三份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者加入書交存六個月後生效,即只要有三個簽署方落地生效,公約即可生效,門檻並不算高。
新加坡總理李顯龍在致辭中表示,《新加坡調解公約》在訴訟、仲裁之外,進一步健全了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的調解制度。衆多國家簽署公約,展示了國際社會對多邊主義重要作用的共識。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在視頻中表示,《新加坡調解公約》強化了商事爭議解決方面的國際法治規則,凸顯了多邊主義的價值。
同爲多邊爭端解決方式,美國支持了《新加坡調解公約》,卻一直阻礙WTO的多邊程序。由于八月爲WTO休會期,僅有8月15日的爭端解決機構(DSB)月度例會,美國對上訴機構成員遴選程序啓動的反對將再次成爲焦點。
截至目前,WTO上訴機構的七個職位中只有三人在任,勉強達到了上訴機構能夠正常運行的最低數量成員的要求。印度籍大法官巴提亞(Ujal Singh Bhatia)和美國籍大法官格拉漢姆(Thomas R. Graham)均將在2019年12月10日結束其第二任任期。中國籍大法官趙宏的第一任任期也將于2020年1月30日結束。也即到了年底,上訴機構將因美國的反對而面臨癱瘓。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治研究院教授孔慶江對第一財經記者說,便于商事爭端解決及和解協議在他國的執行,這個問題上,國家之間利益一致。WTO爭端解決機制適用于政府間的貿易爭端,但這個公約不適用于國家之間的貿易爭端,而只適用于個人(企業)之間的國際商事爭端。同時,他也認可,這個選擇顯示了美國的實用主義。
單文華對第一財經記者說,調解源自東方,被稱爲“東方智慧”。目前在國際上調解也得到廣泛重視和支持。在國內,例如在我國,還有可能通過“訴調對接”機制實現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從而得以強制執行,但此前在國際上並無公約保證商事和解協議的跨境執行。
有利于中國的“一帶一路”
值得關注的是,中國此次簽約加入,對中國“一帶一路”倡議的促進和保障作用也不言而喻。
單文華認爲,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展開,未來中國企業在沿線國家投資簽合同時,一個顯而易見的好處是,可以選擇將仲裁地放在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這樣的國內機構,而不必要像以前那樣必須放在其他國家。《新加坡調解公約》則保障了國際商事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的跨境執行問題。
中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高峰在8月1日的例行發布會上對記者說,《新加坡調解公約》規範的是企業或者個人經過調解機構的調解,達成商事和解協議以後涉及的跨境執行問題。過去4年,中方積極參加了《新加坡調解公約》的制定工作。公約宗旨同中國倡導多元化解決國際民商事糾紛的精神是一致的。
在8月6日的國新辦發布會上,商務部外資司司長唐文弘對第一財經表示,上海自貿區臨港新片區設立之後,將加強國際商事糾紛審判組織建設。他說,上海自貿試驗區已經設立了知識産權法院和金融法院,下一步還將加強國際商事糾紛審判組織建設,明確規定允許境外知名仲裁機構和爭議解決機構設立業務機構,就國際商事、投資等領域發生的民商事爭議,開展仲裁業務。
早在去年1月,中國就籌劃建立全新的“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實現訴訟、調解、仲裁有效銜接。去年1月,第一財經記者獨家采訪獲悉,根據設計方案,最高法將在北京、西安、深圳各設一個國際商事法庭。西安面向陸上絲路,深圳面向海上絲路,而北京的則類似于總部。此外,根據有關部署,中國貿促會則按照共商共建共享原則,聯手國外的工商組織共同發起成立新的國際爭端預防與解決組織。
隨後,去年6月2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確認了上述消息,並建立由精通國際法及其本國法的專家組成的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制定相應工作規則。對當事人之間的跨境商事糾紛,委員會根據當事人自願原則先行調解,並制作調解書。我國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需要適用外國法時,委員會可就如何適用外國法提供專家意見。
參與相關工作進程的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法律事務部相關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記者稱,從國際實踐來看,涉外法律糾紛解決最常見、最普遍爲當事人接受的是仲裁和調解。但由于現有的一些國際爭端解決組織程序繁瑣、時間冗長、費用高昂,且普遍使用的是歐美國家的普通法,語言也以英語爲主,“一帶一路”很多相關國家包括中國在內的很多商事主體並不適應目前的這種糾紛解決方式。
而從2017年開始,面對企業越來越洶湧的對外投資大潮,中國監管者不僅開始擁抱以往並不舒適的規則區域,更踏出了國際投資規則制定的第一步。
2017年9月,根據ICSID官網消息,我國有9人當選ICSID調解員及仲裁員,且陣容極其豪華。比如,由世界銀行主席指派的張月姣,曾是WTO上訴機構首位中國籍大法官。
這意味著,中國的豪華專家陣容已開始深度介入正處于爭議和改革焦點的國際投資人與地主國投資爭端解決機制(ISDS)。與此同時,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制定的《國際投資爭端仲裁規則》已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從而填補我國國際投資仲裁領域自主制定仲裁規則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