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2日,《聯合國關于調解産生的國際和解協議》(簡稱《新加坡調解公約》)正式生效。由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中國社科院國際法研究所主辦,北京中倫律師事務所支持,北京知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全程技術支持的“《新加坡調解公約》生效後中國涉外調解發展研討會”通過互聯網直播方式成功召開。來自全國各地仲裁與調解實務界、學術界等1400多人次參加了會議。
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貿促會黨組成員、副會長盧鵬起、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委員陳福利、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秘書長安娜・喬賓-布萊特以及來自新加坡調解中心、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國際商會、亞洲多元爭議解決研究院、上海政法學院等機構的領導、專家參加了會議。
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黨組成員、副會長盧鵬起
會上,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黨組成員、副會長盧鵬起在致辭中指出,《新加坡調解公約》的生效補充了現行國際調解法律框架、爲國際商事和解協議提供了跨境執行的法律保障,對調解事業的發展將是一個巨大推動。將爲中國商事調解事業發展創造更加有利的環境條件,也爲調解領域相關專業機構擴大發展、深化合作提供了難得機遇。但是《新加坡調解公約》在中國的落地實施,還有很多理論及實務法律問題需要進一步探討和解決,期待《新加坡調解公約》能在中國早日落地見效,讓中國更加大放異彩,前景無限。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秘書長安娜・喬賓-布萊特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秘書長安娜・喬賓-布萊特指出,疫情之後的商業活動、國際貿易會有新變化,同樣,國際爭端解決也會有新發展。國際貿易要從疫情中恢複,需要相應的糾紛解決工具,調解可以說是最佳選擇,能夠建立溝通渠道,加強而不是破壞商業往來。在《新加坡調解公約》簡單且統一的執行框架下,調解能夠在解決爭端的同時,恢複商業關系,節省大量時間和成本。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委員陳福利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委員陳福利指出,《新加坡調解公約》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最新發展的成果,將國際商事調解的發展推向一個新的階段,完善了國際商事調解協議跨境執行的規則缺陷,使仲裁、訴訟、調解“三駕馬車”産生的法律文書的執行力,在規則層面有了多邊的保障,契合我國建設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總體部署。作爲首批《新加坡調解公約》的簽署國,我國商事調解缺乏基礎性的法律規範。《新加坡調解公約》生效後,我們要積極研究推動《新加坡調解公約》在中國的落地工作。
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副主席蔡晨風
以上環節由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副主席蔡晨風的主持,隨後會議進入專業研討發言環節。
上海政法學院校長、教授劉曉紅
上海政法學院校長劉曉紅教授指出,《新加坡調解公約》聚焦于調解所産生的和解協議缺乏強制執行力的障礙,國際商事爭議真正實現了仲裁、調解、訴訟三駕馬車的合力驅動,但是我國沒有一部行之有效的商事調解法。就《新加坡調解公約》如何在中國落地適用,劉教授提出:一是就前期適配而言,最高院可先行制定一系列司法解釋,爲《新加坡調解公約》的落地提供一定的緩沖,既可以保證《新加坡調解公約》的適用,又可以爲將來制定我國自己的《調解法》打下堅實的基礎。二是在維持現有調解制度的同時,制定一部商事調解法。三是發揮上海自貿區先行先試制度優勢,深耕商事調解試驗田。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仲裁與調解專業委員會主任張麗霞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仲裁與調解專業委員會主任張麗霞指出,我國商事調解法律體系尚未建立,調解通常和訴訟程序相結合以獲得執行約束力。我國進行商事調解立法,應以鼓勵和支持商事調解發展爲基本原則,在充分尊重和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明確調解主體,鼓勵、培養和發展涉外商事調解的專業調解員,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商事調解制度。同時指出律師參加法院前期的調解已經變成了常態,將來《新加坡調解公約》真正在我國落地實施,律師在調解中有非常大的優勢。
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國際業務主任黃一文
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國際業務主任黃一文指出,近年來調解在全球範圍內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隨著調解的發展,在可預見的未來,《新加坡調解公約》很可能如同《紐約公約》一樣,促使各國建立統一的調解跨境執行機制,從而促進國際商事調解的發展和普及。
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代表、教授巫昱成
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代表、教授巫昱成認爲,在解決國際爭議之時,可執行性的缺乏,制約了調解的發展以及在國際爭議解決領域的地位。《新加坡調解公約》的簽署,將有利于補足調解在跨境執行方面的短板,賦予因調解産生的國際和解協議的國際執行力,這將有利于提升調解在國際爭議解決中的地位。新加坡已建立完善的調解體制,應用各個領域,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
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專職常務副秘書長陳建博士
以上專業研討發言環節由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專職常務副秘書長陳建博士主持。
國際商會北亞地區仲裁與ADR主任範銘超
國際商會北亞地區仲裁與ADR主任範銘超指出,爭端解決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談條件”解決爭端,另一種是“分是非”解決爭端。不管采取哪種解決方式,最終都是爲了滿足當事人的對爭端解決的需求,當事人意思自治是最高原則。在調解中真實的爭端也許是少部分,更多的爭端來源于誤解,如信息收集的不同或是信息解讀的不同,只要消除誤解,爭端便會解決。
亞洲多元爭議解決研究院副主席郭義民
亞洲多元爭議解決研究院副主席郭義民認爲,《新加坡調解公約》可對中國貿易和爭端解決機制産生有利的影響,特別是在“一帶一路”倡議(BRI)的投資經貿活動與目前因新冠疫情使商業爭端呈現上升趨勢的狀況。相信隨著時間段的推移,使用正式調解員以及引用調解程序規則,將使中國的調解實踐變得細膩以及受歡迎。《新加坡調解公約》規定在各締約國之間執行調解協議的義務,調解進程增值,這正是與商業夥伴建立牢固和信任的關系,有助于實現自由、公正貿易的目標。
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公司法律部部長王雙興
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公司法律部部長王雙興從國際工程的特點、國際工程爭議解決方式及選擇因素、《新加坡調解公約》對國際工程爭議解決的積極意義和現實意義,以企業角度分析《新加坡調解公約》在國際工程爭議解決中的運用,並提出以下建議:建議從立法上發展與完善我國商事爭議調解制度、建立更多的獨立調解機構、建立調解機構與企業的互聯互通機制。
中國社科院國際法研究所國際經濟法研究室主任劉敬東
中國社科院國際法研究所國際經濟法研究室主任劉敬東指出,我國調解法律制度碎片化現象嚴重,缺乏真正意義上的商事調解,缺乏對國際調解協議執行的法律規定,與《新加坡調解公約》存在直接的沖突。對如何推進《新加坡調解公約》在國內的落地實施,劉敬東建議分兩步走:一是司法銜接,包括最高院發布相關司法解釋、在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二是制定獨立的《商事調解法》。《新加坡調解公約》有助于進一步改善我國的營商環境,將爲“一帶一路”建設營造更加有利的法治氛圍。
中國社科院國際法研究所副研究員毛曉飛
以上專業研討發言環節由中國社科院國際法研究所副研究員毛曉飛主持。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副主席李虎
專業研討發言環節結束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副主任李虎就上述發言進行總結發言,指出,基于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就國內來說,仍要通過與訴訟的銜接來保證執行。就涉外商事調解來說,沒有強制執行的依據。《新加坡調解公約》的巨大意義就在于使涉外調解或國際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能夠直接在《新加坡調解公約》成員國之間得到執行,賦予調解獨立的地位,使之能夠與訴訟和仲裁真正做到並駕齊驅。未來《新加坡調解公約》在我國生效時,首先要解決境外和解協議在國內的執行問題,包括管轄法院執行的審查和具體執行的審查等都要落實。中國的商事調解機構要從自身做起,在調解員的准入、行爲准則、操守等方面做好規範工作,共同提高我國商事調解的公信力。
我國作爲首批簽署《新加坡調解公約》的國家之一,就目前來說,我國簽署了《新加坡調解公約》但並未批准。《新加坡調解公約》的生效將會給我國涉外發展調解帶來什麽樣的機遇與挑戰,我們期待國家批准《新加坡調解公約》,也希望更多法律界和實務界的專家學者們共同積極推進《新加坡調解公約》的落地實施。
本文聲明:本文章僅爲分享交流目的,不代表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和知仲仲裁研究中心(知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見等相關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