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偉曼 報道
國家發展部對所有市鎮理事會的監管權與範圍將擴大,接下來將定期審計市鎮會的財務健康狀況。一旦懷疑市鎮會違例,政府也有權第一時間介入並展開調查,避免任何財務虧損情況影響居民利益。
市鎮會若屢次不聽勸或不合作,例如不按時提交賬目或記錄市鎮會成員的利益沖突關系,也可受到法律制裁,面對罰款或更嚴厲的刑罰。這將確保市鎮會監管達到跟慈善機構等同的標准。
國會昨天三讀通過市鎮理事會(修正)法案,所有16個市鎮會的職務範圍將更明確,下來在財務監管與運營方面也必須滿足更嚴格要求,包括接受國家發展部更直接的監管。
在長達三小時的辯論中,該法案賦予政府新監管與執法權的條款引起工人黨不滿,在場六名工人黨議員以這些權力“過于廣泛”與“過度幹預”爲由,要求議長哈莉瑪將反對記錄在案。
身爲阿裕尼集選區議員的工人黨阿裕尼—後港市鎮會主席畢丹星指出,該黨不反對加強市鎮會的整體監管標准,但不認同額外監管權應交給由執政黨政治職務者主管的國家發展部。工人黨認爲,任何調查應由獨立單位或調查員進行。
國家發展部兼內政部高級政務部長李智陞回應,政府正是基于“近幾年一些市鎮會的治理與財務管理出現嚴重疏失”,才須修訂法令。他說:“國家發展部下來將有更多空間介入市鎮會管理,但我們必須被賦予新權力,原因正是28年前市鎮會制度設立時不成文的契約已被破壞。”
市鎮會法令1989年制定,如今16個市鎮會服務超過320萬名居民,管理的公共款項超過16億元,比1990年代初的約3億元多好幾倍。法令的修訂在2013年提出,曾因2015年大選一度拖延。國家發展部去年展開公共咨詢,包括邀請所有市鎮會主席提出反饋。
國會已休會。
市鎮會修正法案相關新聞刊第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