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騷擾法前年11月15日實施後,受害者可以提出推事投訴、申請保護令或不得刊登庭令或要求金錢賠償以制止騷擾。
鄭靖豫 報道
防止騷擾法生效後的約20個月裏,國家法院收到1233起推事投訴和222起保護令申請。換言之,平均每個月有將近60起推事投訴和11起保護令申請,尋求防止騷擾法的保護。
性騷擾、盯梢(例如反複向某人發電郵談論後者的身體,或是在對方不悅時仍反複送花,或是多次向他人傳看某人照片)、欺淩和不實信息的傳播等行爲,不管它是在現實生活中發生或在虛擬的網絡世界裏出現,也不論騷擾來自本地或國外,受害者都能訴諸防止騷擾法(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
防止騷擾法前年11月15日實施後,受害者可以提出推事投訴、申請保護令或不得刊登庭令(Non-Publication Order)或要求金錢賠償以制止騷擾。
國家法院昨天提供給《聯合早報》的數據顯示,自從防止騷擾法生效至今年7月底,它接到總共1233起(不包括違反保護令)援引這項法令的推事投訴。當任何人認爲他們是某項罪行的受害者而要討回公道時,可提出推事投訴。抵觸防止騷擾法的被告可被罰款或坐牢或兩者兼施。
賴志恒(譯音,26歲)求愛不遂,騷擾一名女生,跟蹤她甚至強逼她傳送30張裸照。他把裸照印成傳單,拿到女生的住家附近張貼,也上載到她學校的學生俱樂部的面簿網頁。他成爲防止騷擾法令生效以來,首名抵觸非法盯梢條文而被治罪的被告,今年6月中被判入獄一年。
另一方面,國家法院在上述同個時期裏,也接獲222起保護令的申請。
資深律師阿莫勒昨天受訪時說,他在法令生效四五個月後,代表一名被鄰居騷擾兩年半的長者成功申請到保護令。他的客戶使用電梯時都必須經過鄰居的家門,對方莫名其妙對他粗言穢語或阻擋他的去路。盡管報案多次,鄰居依舊行爲不改,迫使警察主動把電梯電眼的錄像交給他的客戶,建議他申請保護令。在法庭發出保護令後,阿莫勒律師的客戶終于能享有安甯。
就上述推事投訴和保護令的數據,阿莫勒律師認爲,或許是公衆對防止騷擾法更有意識,覺得不必再像從前那樣啞忍,如今有解決的方法。
國家法院也在法令生效後的20個月裏,收到九起不得刊登庭令的申請。其中一起是政府要求英文時評網站“網絡公民”(The Online Citizen,簡稱TOC),不許繼續刊登科技公司MobileStats Technologies創辦人之一陳崇銘醫生指國防部侵權的言論。
國家法院應政府申請,發出不得刊登庭令。然而,高庭審理TOC上訴時,推翻國家法院的裁決,撤銷庭令。高庭司法委員指出,個人或公司組織但不包括政府,才有援引防止騷擾法的法律權利。而且,TOC呈現陳崇銘醫生與國防部雙方的立場,在陳崇銘的視頻訪問文章上鏈接國防部反駁指控的文告,讓網民知道陳崇銘的言論未必真實。然而,總檢察署已向最高法院上訴庭上訴,要求對這項新法令的解讀,上訴定于下個月審理。